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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重新犯罪及其对策
重新犯罪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一种犯罪现象,一个国家重新犯罪率的高低也常常被视为衡量这个国家犯罪严重程度和刑事司法制度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如何能降低重新犯罪率,是急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同时对于研究重新犯罪也具有重要的意义。重新犯罪的基本内涵及其特点 (一)重新犯罪的概念 累犯与惯犯都不是初次犯罪,而是一犯再犯,是重新犯罪的两个主要形式。1997年刑法典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惯犯则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生活来源或腐化生活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或同类性质的危害社会行为犯罪,又称惯常犯或常习犯。二者的区别在于,构成累犯必须受过法律处罚;而惯犯并不一定以过去曾经受过法律处罚为标准,主要在于其是否有犯罪习惯和以犯罪为常业。累犯可以多次犯不同之罪,惯犯则仅是犯同科之罪。 (二)重新犯罪的特点 1、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意识和对立情绪。重新犯罪者大多具有强烈的反社会观点和习惯,有着较丰富的犯罪经验,他们的反社会意识与对立情绪是随着其犯罪心理的形成而产生并因多次犯罪在被法律的制裁的过程中不断强化的,因而不仅对正常的监内改造秩序具有较大的危害性,而且还是其再次犯罪的原动力。由于积累了犯罪经验和在狱内的交叉感染,使其作案手段更加狡猾,更加残忍。 2、负罪悔罪观念淡薄。“金钱至上”,盲目追求精神和物质刺激,刑释后好逸恶劳,恶习难改,以走不劳而获的“致富捷径”为荣,以致重新犯罪。他们犯罪时和犯罪后没有负罪和悔罪观念,而是把犯罪的责任推向社会,千方百计地为个人犯罪找借口狡辩。对于当前社会上发生的一些现象也看不惯,认为别人犯的事比我大,就因为家里有钱,社会上有人就没有事了,我没钱没人才被判了刑。故而在改造中充满抗拒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