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31 论文字数:11691,页数:11
摘 要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是针对未成年人制定的,一方面确定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一方面确定了对未成年人的量刑原则。我国确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以人的生理年龄为标准,根据我国青少年身心发展状况并参照国际上的一些立法而制定,普遍反映了年龄与责任大小的辨证关系。但可能在法律适用中发生现实意义的不公正,这不仅关系到对未成年人的正确量刑,也关系到少年法制的健全程度。笔者认为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有时会限制量刑的公正性,导致量刑的失当与失衡。提出以心理年龄确认刑事责任年龄更加科学。它以生理年龄为基础,但与生理年龄相比,法律适应性更加广泛,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辨证关系。 关键词:刑事责任, 生理年龄, 不公正, 心理年龄, 科学
目 录
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重要意义及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 1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在法律适用中对量刑产生的负面影响 2(一)导致量刑的失当与失衡 2(二)影响未成年人的处罚方式,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前途 3三、建立科学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确认标准 3(一)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理论依据 3(二)立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缺陷 4(三)以心理年龄确认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科学性 4(四)未成年人心理年龄的判断 5四、有关年龄方面立法的完善 6(一)明确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6(二)建立以心理年龄确认责任大小的司法意识,在裁量权范围内实现量刑公正的最大化 6(三)发挥参阅案例灵活及时的作用,揭示法律条款背后的法律精神 7(四)加快参阅案例向司法解释、向法律的转换,实现心理年龄的法定化 7参考文献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