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647 论文字数:6364,页数:05
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比较分析【摘要】: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起源于英美法系,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预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可能履行合同。而大陆法系无统一、完备的预期违约制度,却规定了默示预期违约相似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一时抗辩权或延迟抗辩权。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履行期届至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建立的法律制度。但是两者在诸多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
【关键词】: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制度 不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