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894 论文字数:4798,页数:04
关于酒驾入罪的法律思考 [摘 要]酒驾的问题由来已久,由于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频发,有关数据显示,截止2009年7月,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78亿辆。随着汽车进入寻常百姓家,交通事故频发。按照国际统计惯例,酒后驾驶(包括醉酒驾驶)交通事故占25%。2009年8月初,公安部公布上半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7193起,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致死29866人,其中酒后驾驶致死7467人。酒驾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酒驾猛于虎”成为社会公众心中深深的痛,严刑峻法、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成为社会公众内心迸发出的阵阵呐喊,“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入刑”也成为专家学者热议的话题。于是乎,社会公众渴望、专家学者支持的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入刑”问题,在事故频发的社会现实面前似乎势在必行、顺理成章。
[关键词] 交通事故 酒后驾驶 入刑
一、我国交通肇事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困境 我国大陆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的立法对行为的规定是很简单的,只是在量刑上作了不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