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依法治国的认识和理解 【内容提要】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法律保障,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一)具备完备的法律体系;(二)有法必依;(三)执法必严;(四)违法必究。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 【关 键 词】依法治国、重要性、基本要求 【正 文】 1996年3月17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确立了“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针 ,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目标和要求。这一方针的确立 ,必将对我国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深远的、全方位的影响 ,从而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并精辟阐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这标志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日益走向成熟,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实践迈入更高阶段。对于我们切实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理想,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当发达的社会文化共存亡同兴衰的社会现象。 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必然是而且应当是人类历史上全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国家要真正实现了依法治国方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相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相当完善,社会主义新文化要相当发达。”这些条件都不是在短期内、特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能完全达到的。另外,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完善,社会主义法律运作机制的建构,全体社会成员法律文化素养的提高,也都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所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 二、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作为一种理想的治国手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都可运用的治国方略。但作为一种现实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资本主义依法治国有着根本的不同。 (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法律保障。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华民族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与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中国的依法治国与法制建设实践已经也必须进一步坚持这一方向。 (二)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基本保证。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治基础。人民民主专政决定着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同时,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也离不开人民民主专政的支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创制、执行、适用社会主义法的权力主体,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变革与现代化的强大力量。 三、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一)具备完备的法律体系。 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以依据和遵循。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要做到以下几点: (1)要做到真正反映和充分表达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2)要做到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反映社会生活与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3)要做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各项人格尊严、人生自由、民主权利、政治自由、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总之,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在实质上应当实现人民性、合理性、公正性、合规律性几个方面的深刻统一。 (二)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有法必依的具体要求包括:(1)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能否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能否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就此,江泽民同志曾明确指出,“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1) (2)广大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广大社会成员不但要自觉以法律为行动指南,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力和自由,勇于同一切破坏法律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威严。这是依法治国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重要标志。 (三)执法必严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另外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有人称之为“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但日渐加快的社会民主化、国家法治化进程使这司法独立的种种不足暴露无遗。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真正独立已经迫在眉睫。 (四)违法必究 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当前,在违法必究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坚决反对干部搞特权、有责不究、重犯轻罚。邓小平同志曾强调:“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2) 四、促进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途径 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过程。这也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当前,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我们认为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方位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二)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不断开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局面 (三)以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四)以加强和完善执法、司法为目标,推进行政执法制度与司法制度改革 再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可靠保障。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法律建设,依法治国。
(1)(注:《江泽民答记者问》,载《人民日报》1989年9月27日。) (3)(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 86年版,第1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