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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赔偿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素质大幅度提高,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过去那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境况一去不复返,当今社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单位,一切社会组织在法律面前也平等对待,“民告官”也并非新鲜事物,行政赔偿制度随之应运而生。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初,由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本文就行政赔偿概述,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程序、行政赔偿的方式以及现行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国家行政机关 行使职权 损害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概述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国家行政机关是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 (一)、行政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责任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一项法律责任,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经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是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的组织,这类组织执行职务时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责任。2、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所谓“行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行使职务上的权力进行的活动。如税务人员收税、公安人员制止违法行为等均属于行使职权的活动,凡从事与职权有关的活动因违法造成他人损害的,均应由国家负责赔偿。3、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原则的行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归纳为:确认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选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等。4、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例如,某个体户被非法拘留,释放后,国家按照法定标准赔偿受害人因人身自由被限制遭受的直接损害。个体户因停业遭受的损失,属间接损失,国家不予赔偿。5、赔偿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赔偿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