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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中小企业在融资租赁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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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总额100万以下的占48.2%
(注:由于企业的融资渠道不止一条,所以占比超过100%)
资料来源:该表由笔者根据浙江省融资租赁项目研究课题组调查数据整理所得
3.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中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中小企业在利用融资租赁进行融资时存在着以下问题:其一,融资租赁作为中小企业的一种有效融资方式,目前在中国还没有真正的发展起来,这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宽。其二,中小企业作为融资租赁市场的参与者,由于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管理层未能认识到融资租赁在企业融资中的重要性,融资租赁在企业的融资中并非最优选择,从而未能推动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二、融资租赁的国际经验借鉴
融资租赁于上世纪50年代起源于美国,至今已经有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时间。当前融资租赁在国外已经是一个朝阳产业,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截至2003年,据《世界租赁年鉴》统计数据,2003年全球租赁总额为4616亿美元,美国,日本,德国分别为2080亿美元,688亿美元和483亿美元。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从一开始的不规范到实现市场的完善,经历了将近半个世纪的时间,而融资租赁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创新产品,无论是宏观上的政策制定还是微观上的架构和业务都可以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中得到启发。
(一)国外对融资租赁业的宏观管理
1.融资租赁业的法律制度
目前各国对融资租赁的立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还存在很大的争议和差别,但从整体上看,都致力于完善其国内融资租赁的法律制度。融资租赁越发达的国家其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就越宽松。从西方发达国家对融资租赁业的立法上看,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但是相比较而言,其民法,商法,税法体系都很健全,并且由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已经有相当长的时间,因此,对于融资租赁中出现的法律纠纷均可以通过各种合同法规或者采用判例来解决,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相对比较完善。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立法上看,各个国家为了保证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也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例如:韩国政府在引进融资租赁时就颁布了《租赁业促进法案》。其目的在于引进外资,促进租赁公司与外国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合资,同时通过租赁公司使固定资产投资控制在政府的政策范围内,防止资本外流。随着融资租赁业进入了转型期,韩国政府为提高国内金融业的竞争力,实施了大范围的金融重建计划,租赁法也转变为《金融业特别信用法案》,该法案取消了租赁业的进入障碍,将原来的许可证制度改为登记制度。
2.融资租赁业的宏观政策
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需要国家在税收,监管,会计,以及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支持。首先,税收优惠政策对租赁业的发展起到很大的刺激性作。可以说如果没有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美国的融资租赁业就不可能得到迅速的发展,目前在美国的税法中关于融资租赁的优惠政策主要有:折旧由租赁公司记提,并且租赁公司可以自主选择折旧的记提方法,包括:直线折旧法、双倍余额折旧法以及150%折旧法;同时,租赁公司可以自己定呆帐准备金比例;承租人租金税前列支;而银行贷款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通过对融资租赁的这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不但扶持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同时国家可以利用租赁业实现产业调整,引导、鼓励投资,引导消费。在日本,国家针对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的情况制定特别的税收减免制度,其中最为成功的是中小企业新技术投资促进税务制度,该制度中规定: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获得电子通讯等88种新设备时,部分租赁合同金额(一般为60%)的7%可以从当年应税额中扣除。这不仅可以有效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创新。其次,在监管和准入制度上,由于各国政府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要求不同因此其监管也存在着国别差异,这主要取决于银行是否可以直接参与融资租赁以及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可以吸收公众存款。从租赁业比较发达的国家的经验上看,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融资租赁公司由于都不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因此,租赁公司也完全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管制。而在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上,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也既不需要许可证经营也不需要监管,这些国家的市场经济程度都比较高,因此有一个相当完善的市场可以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空间。
(二)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微观环境
1.融资租赁的信用环境
在融资租赁业的微观市场上,信用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租赁业中(至少三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实现,在一项融资租赁中,各个主体均可能遭受损失,在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可能发生承租人无力还租的情况;在承租人和供货商之间,供货商提供给承租人的货物可能存在瑕疵。国外的信用制度建设已经将近有150年之久,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其中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10]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信用制度建设中起到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该系统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金融机构参加系统提供数据及企业和个人秘密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其规模之大,层次之深不仅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不可缺少的有力工具,也成为市场经济社会信用制度的基础。这样,融资租赁公司就可以借助银行对企业信用评估的数据来判断一个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性。
2.融资租赁的业务创新
在国外,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产品已经不再仅仅是简单的融资租赁,到目前为止,各种融资租赁创新品不断的出现,主要包括杠杆租赁、转租赁、售后租回租赁、收益百分比租赁、风险租赁等。其中杠杆租赁[11]是目前国外比较流行的融资租赁方式。据统计,在美国所有的租赁额中,直接购买租赁占45%,杠杆租赁占40%,可见杠杆租赁在美国租赁市场上的重要地位。
三、对我国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中所存在问题的深入分析
(一)融资租赁的基本架构
借鉴我国租赁专家史燕平[12]对租赁的研究成果,融资租赁应该分为融资租赁的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微观层面指的是融资租赁市场,包括融资租赁的各个参与者,融资租赁的交易资产以及交易方式;宏观层面则包括与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税收,会计和监管。融资租赁的微观层面是融资租赁研究的基础,而宏观层面则是建立在微观基础之上的对租赁市场的必不可少的补充。宏观层面如果严重滞后于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需要,便会成为阻碍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的因素。
(二)制约我国融资租赁发展的因素
1.宏观层面分析
在影响融资租赁的宏观层面中,法律,税收,会计和监管这四个因素是相互平行的[13]。而这四个因素在对融资租赁市场的影响之中必然存在着相互的重叠和交叉,而为了文章的分析,先做如下的假定:在考虑其中任意一个对融资租赁市场产生影响的因素时,其他的三个因素不变。虽然在实践中可能同时出现多个因素共同影响融资租赁市场的情形,但是在对每一个侧面单独分析之后所得到的结论仍然适用于一般的情形,只是在运用时将其综合起来考虑而已。
(1)法律环境
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制定了健全、严密、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的前提条件。而与国外不同的是,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则是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环境下产生发展的。融资租赁是一门新兴产业,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其功能已经由最初单一的融资拓展到集融资,促销,促进投资,优化资源管理与资本运营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行业,而当前我国立法仍然着眼于其融资功能,视其为单纯的金融行业,是银行信用的简单补充。这种观点直接导致了融资租赁立法的相对滞后。至今我国尚未颁布融资租赁的专门法律或管理条例(我国融资租赁法将在今年出台),只有在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十二和十三章专门对“融资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规范。但是没有对租赁的发展形式如出售回租,转租赁,杠杆租赁,项目融资租赁等作出规定。[14]因此,融资租赁业务在目前的法律基础上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由于法律的不健全,使得融资租赁发展在其支撑基础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因而也就造成了诸多的问题。
(2)税收环境
在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中,我国从来没有实行过大范围的投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有些政策只是在小范围内推行过[15]。不仅如此,我国税法对融资租赁的相关条款中还存在着税赋不公平的情况,这严重阻碍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我国税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的两种流转税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在生产企业中实行的是不完全抵扣的生产型增值税,生产中所需的原材料的进项税可以在产品销项税中扣除。金融机构和服务业实行的是营业税或增值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其实质都是价内税,税率的高低、税基的宽窄直接影响企业的运营成本。在以税收为基础的融资租赁交易中,纳税条款和税率的调整对出租人有很大的影响。然而税务部门在对融资租赁业的实际征税中,租赁的营业税税种的适用既有业务性质的标签,又有机构性质的标签,甚至还有投资主体和货币属性的标签。[16]
表3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执行标准
租赁公司性质 归属行业 税种 税率 税基 所得税
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业 营业税 5% 租金-成本-利息 33%
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 服务业 营业税 5% 租金-成本-利息 33%
其他内资租赁公司开展
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服务业 增值税 17% 销项-进项 33%
租赁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人 服务业 营业税 5% 租金金额 33%
资料来源:上海金融 2006年第5期 P48
从表三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税法对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征税标准有很大的区别。在其他内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缴纳增值税或者以全部租金为税基交纳营业税,相比另外两种类型的租赁公司,显然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不完全抵扣的增值税,生产设备的购置不在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本性货物的购入,只能是通过折旧进行扣除。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资产由承租人资本化,尽管不同租赁机构交纳的税种不同,承租人都是实际的最终承担者。对出租人来说,由于增值税税率高,在同样的设备、同样的租赁条件的情况下,其负担的税负要比其他类型的金融租赁公司要重,如果想获得与其他金融租赁机构同样的内部收益率,只能提高收取租金的总额,明显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3)会计制度
作为影响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的独立因素之一,会计制度的确立和规范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市场中各个主体的利益,同时也影响到政府的税收,各国的会计制度均随着租赁市场的不断发展而不断的完善和修正。当前,我国在2001年1月1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已经基本上与国际接轨,但该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与其他大部分国家不同的是,我国规定计提折旧的主体是承租人。然而,承租人提折旧不仅在会计处理上比较麻烦,在税收上增加很多难点,使其变的特别复杂。中国的现状是:在会计处理前先要对租赁的性质进行判断,如果是融资租赁则由承租人提折旧,如果是传统租赁或经营租赁则由出租人提取折旧。但什么是融资租赁,什么是经营租赁会计上有标准,税务上没有标准。就算有会计标准也很模糊,在临界点很难准确区分,因为在同一项目中,从出租人角度看是融资租赁,承租人角度看是经营租赁,这样很可能提不了折旧。特别是承租人提折旧本应支付租金,但过去很多承租人都挪做他用,而没有任何政策约束和法律保障。[17]此外,在呆帐准备金制度上我国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相应规定也不明确。根据《准则》规定“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状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已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帐准备。”该规定中没有明确“合理”的融资租赁坏帐准备怎么提,提多少。
(4)监管环境
对于融资租赁的监管问题,各个国家的政策不尽相同,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并没有对融资租赁进行监管或者其监管的力度很低。在这些发达国家中,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始于上世纪50年代,现在逐渐成为一门完善和具有竞争力的产业。另外,在这些国家中,当前他们拥有十分健全的租赁协会。这些机构非常了解所有的会影响融资租赁的事项。他们认识到,在一个发达市场中,尽可能保持不被管制这一点,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帮助。与成熟发达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当前正处于从幼稚转向新兴的市场中。著名租赁专家Steven Gilyeart [18] 指出在向市场经济转行的国家里,租赁可以被轻微的监管,但在没有欺诈或诽谤性事件时,租赁是可以而且往往任其自己发展的。
然而,我国当前对融资租赁业的监管却存在多头监管,政策措施不统一的局面。我国现有三类由不同部门审批和监管的租赁公司:一是由银监会批准,属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二是由商务部批准,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三是由商务部批准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无论是在法律地位,准入门槛,业务范围还是在税收待遇等方面都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从对注册资本的限制上看,作为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亿元(在同时从事本外币业务的情况下另加5千万美元),而作为其他两类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则分别为1000万美元和4000万人民币。在监管内容方面,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中,不仅对资本总额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比例,流动资金贷款,长期投资,租赁资产,拆入资金和对外担保比例以及主营业务比例等都有具体的规定。而对其他两类融资租赁公司则仅仅分别规定了其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资本总额的10倍。
2.微观层面分析
在微观经济学的最简供求曲线中,供求关系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发生在意愿供给的数量等于意愿购买的数量的水平上。在竞争的市场上,该均衡点即为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的交叉点。一项融资租赁的交易中,直接参与的当事人包括承租人(本文中指中小企业),出租人,供货商以及银行。在这样的一个供需模型中,需求方指中小企业,供给方指租赁公司。(在这个模型中,假设供货商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其所需的产品,并且所有能提供的产品均为无暇疵的)。均衡数量表明供给方所能提供的服务;均衡价格表示出租人所承担的显性成本,隐性成本以及利润之和。这里的显性成本主要是指出租人在进行项目评估时所用的财务费用以及从银行借款的本息等;隐性成本指的是指对由于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逆向选择而可能导致的风险的补偿。出租人的隐性成本是不可量化的,同时是巨大的,因为融资租赁作为一项金融业务,在其业务的运作过程中就必然存在着与其他信用活动性质相同的风险,在一个融资租赁项目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着第一层信用关系,这种以偿还本息为条件的资金所有权的分离最终能否实现资金的回流和两权的统一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与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效率以及经营管理的效率和自身的财务状况。其次,出租人还面临着资金市场供求等因素的变化而导致的利率和汇率风险,这既可能给出租人带来更多的收益也可能给出租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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