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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与上市公司信贷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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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将于2003年2月1日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是我国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对广大投资者因虚假陈述遭受损失进行索赔中的一些具体法律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为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利武器。由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执法机关的处罚为前置。因此一旦法院受理股民的起诉,则胜诉可能性很大,在此情况下,基于证券市场的羊群效应,其他众多股民可能群起而效仿,上市公司势必会承担较重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多数上市公司长期以来一直是各家商业银行竞争的重点信贷客户,银行对多数上市公司的融资金额均较大,多在亿元以上。在此情况下,法院对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的处理势必影响到银行的信贷资产安全。因此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本着防患于未然的态度加强防范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起的信贷风险,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树立对上市公司融资的风险意识。
上市公司相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具有相对效益较好、财务公开、透明等优点。但长期以来,信贷业务实践中普遍存在对上市公司贷款的盲目乐观思想,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均成为了银行激烈竞争的重点信贷客户。但是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正处于规范和转轨时期,在市场规范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着较多缺陷。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证券市场加快了规范化和国际化的步伐。中国证监会最近出台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我国进行证券投资的制度、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以及加快发展和培育机构投资者等一系列政策。与此同时,国家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进一步强化,行政主管机关加大了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上市公司治理机构也不断完善,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也日益引起重视,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承担的法律和社会责任也不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发展也典型的反映了上述背景。2001年9 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曾下文通知因证券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案件暂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15日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开始根据该通知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但上述司法解释仍对投资者进行索赔给予了较多限制。而即将施行的最新解释则为投资者进行索赔提供了不少便利。
在此背景下,银行对上市公司融资也要破除盲目乐观意识,上市公司也并非是无风港,上市公司尤其是管理、运营不规范的上市公司同样存在风险,如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在树立对上市公司风险意识的基础上,在向上市公司融资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防范。
二、授信及贷款评审中加强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等资料的审查。
认真做好授信及贷款评审工作是防范贷款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在对上市公司以及以上市公司为背景的企业进行的授信及贷款评审工作中要加强对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等资料的分析,识别和判断其中的虚假陈述,并判断其性质、严重程度、被执法机关处罚的可能性及可能的处罚措施,进而预测可能对银行融资的影响程度,防患于未然。
三、做好统一授信工作。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背后常常存在一个或几个关联企业。由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缺陷及国家对企业关联交易监管的弱化,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十分普遍,从而使得银行判断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时常常出现失误,同时上市公司自身可能因此而构成虚假陈述,埋下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隐患,进而可能被股民起诉。 此外,虽然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但由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缺陷及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实践中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资金使用上常常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十分混乱,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尤其是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在授信时要切实坚持统一授信,统一授信时,将上市公司与其所有关联企业作为一个主体来评审,而且授信时不仅要考虑与银行有融资关系的企业,还要将与银行没有融资关系的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纳入授信评审时的范围。
四、贷款发放后要注意多渠道收集上市公司发布的信息。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内容: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贷款发放后要注意多渠道收集上市公司发布的信息,如有关证券报纸发布的上述公告、有关证券互联网的信息等,并进行分析,及时调整银行的融资、采取相应的对策。对已有相对确凿证据表明上市公司涉嫌对虚假陈述且可能对股民造成损失时,要果断采取措施实施信贷退出或清收,不要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下达处罚决定,或股民起诉后才采取应对措施,进而陷入被动并影响贷款的退出或清收。
五、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发布的审计意见。
上市公司公布的信息中最常造假的是会计信息。对此种虚假陈述,银行可以借助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进行识别。根据现行制度,上市公司年终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同时由于会计师职业规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的强化,较多会计师事务所开始实事求是地对上市公司发表审计意见,在此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意见对银行日益具有参考价值。
根据现行独立审计准则,审计意见有四种基本类型: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只有在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放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资金变动情况,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遵循了一贯性原则时,才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议报告。在此情况下的会计报表才有一定的可信性。因此当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即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常常是上市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或财务状况恶化的征兆。此时银行即要开始高度重视,要及时认真调查清楚相关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停止继续扩大融资、维持现状、或迅速考虑进行信贷退出或清收等。
当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即使是无保留审计意见也仅仅是合理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并不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作的承诺。因此即使是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银行也不宜过分迷信其结论,不可因此而过分放松对上市公司的贷后管理。
六、加强对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融资使用情况的监控。
上市公司公开发布的信息中,筹资目的也常常会出现虚假。公司上市本来有实现资本大众化、分散风险、促进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公司知名度、推进企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企业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提升管理水平等多种功能,但由于中国资本市场不完善、资金价格扭曲、投机过度、市场低效、股票价格难以有效反映公司真实绩效等原因,在我国现阶段,股票的功能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简单的筹资工具,成为解决企业资金紧张和缓解财务困难的一剂“救济药”。在此情况下,公司为达到上市或增发股票的目的,不惜编造虚假的筹资目的,筹资成功后随意使用资金或无处使用。中国证监会近年来加大了对上市公司融资使用的监管和处罚。在此情况下,银行要重视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融资的监控,一旦发现上市公司筹资目的出现与所发布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时,要及时引起注意,并考虑银行对上市公司贷款的安全。
七、积极关注执法机关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调查和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受理证券市场虚假民事陈述赔偿案件,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国家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对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对虚假陈述行为人的刑事处罚为前提。因此,银行要积极关注上述执法机关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对银行融资采取不同的对策。对于根据调查事实、涉嫌虚假陈述,执法机关拟对虚假陈述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上市公司,银行要及时采取停止追加融资、对存贷款量追加担保、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起诉讼等措施保全信贷资产安全。
八、一旦上市公司被股民起诉,要考虑立即采取资产保全措施。
目前,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了近900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鉴于近年我国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大量存在的实际,可以预计,该司法解释生效后,此类案件数量将会有大幅度的上升。同时由于此类案件的提起必须以有关执法机关的处罚为前提,因此此类案件一旦为法院立案受理,则投资者(原告)败诉的可能性就很小。基于证券市场的羊群效应,个别股民的胜诉势必会很快引起众多股民纷纷效仿,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虚假陈述行为人势必承担很重的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势必受到影响甚至出现财务危机。在此情况下,银行要考虑立即采取资产保全措施,果断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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