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民营企业现如今主要依靠民间借贷等非正式渠道筹集资金 中小型民营企业90%以上的初始资本主要来源于其公司所有者、合伙人以及他们的家庭。大部分民营企业知道缺乏融资渠道已成为阻碍其发展的严重问题,因此它们主要依靠自行融资来扩张企业规模。在外部资金来源中,非正式渠道、信用社和商业银行占有同样的分量,一些民营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等手段来获取公司的发展资金,甚至是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筹措资金,但这些外部资金也没有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章 我国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金融机构对中小型民营企业放贷几率低 大型民营企业历经了创业初期的积累,有一定的信誉、品牌及社会关系,在申请贷款时,其资产、信用等方面都受到肯定,特别是一些竞争力较强的企业,更是各大银行的抢手货,银行盈利的主力军。真正融资困难的是数量众多的中小民营企业,这些处于成长阶段的企业正要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过渡,此时对资金的需求很大,但是由于企业起步不久,其资产质量、信用水平、管理水平等都不高,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承担高风险放款给这些企业,所以中小型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得不到解决,发展也因此停滞不前了。 3.2以中小型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金融体系尚未建立起来 目前很多中小型企业都从民间金融获得融资,但此类非正式地下金融团体被有的地方政府视为非法机构,但正规金融并不能充分顾及众多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当民营企业融资遇到困境时,就会通过非正规金融来寻求资金。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建立专为大型企业而设的多层次金融体系时, 是否应考虑将非正规的民间金融合法化,使之成为这一体系的重要一员。 3.3中小型民营企业利用进入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有一定的困难 我国在企业IPO上市方面有所有制的政策倾向, 且对企业经营历史、经营业务、发展方向、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范要求。民营企业上市, 最基本的动机是筹集股权资金和实现制度规范。无论是从总市值还是从流通市值来看, 民营上市公司在市场上都处于次要地位。从民营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来看, 自2000 年以来, 再融资民营公司数和筹集资金额都逐年下降, 民营公司再融资总体比较困难。现行的再融资制度是造成民营上市公司再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为此,应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业绩水平要求,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标准,缩短再融资的时间间隔,鼓励有良好发展前途的上市公司更多地再融资,简化再融资审批程序,建立优秀上市公司绿色发行通道,更多地依靠市场来决定企业的再融资行为。
第四章 我国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4.1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难的自身原因
4.1.1很多中小民营企业自身素质的缺陷
多数民营企业所有权结构较为单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虽说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民营企业在逐渐成长、成熟,致力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仍有大批民营企业采用家族式管理方式,管理水平低下,管理体制不健全,由于制度更新滞后,管理方式不科学,一部分民营企业不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经营出现困难,大量产品积压,利润水平下降,经营行为短期化以及负债多、积累少,投资规模与市场竞争力不足,抗风险能力低,企业的偿债能力受到制约,难以取信于金融机构,从而造成融资困难。容易遭到市场的淘汰。
4.1.2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低,导致商业银行难以实施有效信贷投放
为了减少税费支出,部分企业往往在财务报表和账务处理等方面做文章,通过少计收入、利润和资产,多计费用和支出等手段,达到避税或者偷逃税的目的,由于许多民营企业财务信息不透明,信用意识淡薄,这为商业银行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真正的财务数据、经营状况带来了难度,往往会造成银行决策滞后和决策失误,增加了银行的审查、监管难度,结果导致了银行承担过大的信用风险,因此影响银行信贷资金的投放,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只有减少贷款数额。这些都给民营企业的融资造成了障碍。
4.1.3民营企业信息不透明,金融机构避免风险而不愿进行贷款投放
由于民营企业属于非国有企业,在现行的体制下,外部难以得到企业的信息,并且很多民营企业确实存在管理不规范、信息不透明、账务混乱的现象,致使贷款的管理成本高、风险大,这都导致了所谓的所有制歧视现象。银行为了逃避风险,而风险的根源就是信息不对称。民营企业的信息不对称比国有企业、大企业更加严重,其原因是因为民营企业大多都有信息不透明问题,同时由于民营企业大都存在固定资产所有权、房屋等不动产的产权不明确,无法用作抵押品,制约了抵押贷款的程度,使取得抵押担保贷款困难。 民营企业的信息基本是内部化的,通过一般的渠道是很难获得有关民营企业的信息,民营企业在寻找贷款和外源性资本时很难向金融机构提供证明其信用水平的信息。由于民营企业对资本和债务要求的规模较小,使得审查监管的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较高,金融机构为了避免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往往不愿向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提供贷款。
4.2直接融资渠道融资难的原因
在我国,对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和债券的企业,市场准入要求很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企业上市规定以及《证券法》对企业发行债券的规定来看,由于大部分民营企业经营规模较小,自有资金不足,信誉不高,运作不规范,信用等级普遍较低,使得中小企业较难进入短期融资债券的发行市场,更不用说进入股票发行市场和长期债券发行市场。虽然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了中小企业板,但是由于其上市条件和现行法律法规不变,使中小民营企业很难从此渠道进行融资,因此直接融资渠道受阻,中小民营企业很难从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
4.3间接融资渠道融资难的原因
借贷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中小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受阻,于是只能转向间接融资方式,主要向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贷款却遇到渠道阻塞,其根源在于银企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素。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于我国商业银行中,使得银行交易效率降低,金融风险增大。在企业与银行发生的信贷关系中,作为借款者的企业通常比商业银行更清楚信贷项目成功的概率和偿还贷款的条件及意愿,所以在申请贷款时,借款者通常倾向于披露有利于获得贷款的信息,而隐瞒对其获得贷款不利的信息。对于银行而言,在此期间即存在决策风险,为了平衡这一风险可能给银行贷款所带来的损失,便要求较高的利率。这样,低风险项目由于借贷成本高于预期水平而退出借贷市场,那些愿意支付高利率的都是高风险项目。所以,银行在主观上形成一种认识:最有可能偿还贷款的最优借款者不会借款,前来借款的都是违约风险很大的借款者,受这种认识的影响,商业银行就很可能不发放或少发放贷款,从而形成了逆向选择。道德风险是在交易完成之后发生的,如贷款者放贷之后,将面对借款者从事那些贷款者不期望进行的经营活动,因为这些活动可能导致贷款难以归还,这样必然会降低借款者的还贷能力,从而影响到贷款者的预期收益。
4.4政府扶持力度不够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有了迅速的发展,但是我国的政府机构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基本不是依照民营经济运行的要求设置的,因此出现了关于民营经济的政策政出多门,造成了政策混乱,有时甚至相互矛盾。这种状态难以形成政府与民营经济间有机的、良性的互动关系,政策的透明度、公允性、针对性及其实施程度因此而大打折扣。正因为政府职能机构不健全、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够,民间投资者在获取投资信息、选择投资方向、争取技术或资金支持等方面不能普遍得到有效的服务,往往因此而造成决策失误,投资失败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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