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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信息真实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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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对会计信息真实性判断有两种观点:“客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
(一)客观真实标准及其局限性
1、客观真实标准的内涵
客观真实标准要求会计信息能够像镜子一样反映企业的财务情况,与企业的客观事实相一致,是一种绝对的事实,在确认事实时,也要求事实与客观上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相符合,确实无疑,即符合客观标准的真实。人们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达到了与客观的实际情况相符合时就是真实的,否则就是虚假的。如王宝庆认为真实的会计信息应该是真正反映企业经营业绩的会计信息。谭劲松等人认为所谓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指会计信息真实、客观地反映各项经济活动,准确地揭示了各项经济活动所包含的经济内容。
2、客观真实标准的局限性法学界一直坚持以“客观真实作为诉讼活动的证明标准,在会计信息真实性标准的判断上司法人员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在诉讼活动中把客观真实作为判断的标准,但实际上,客观真实标准在理论上和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一是会计信息是经过了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一系列会计处理程序形成的,在这个处理程序中必定采用会计专门的程序和方法,披露的信息本身可能就不是客观真实的反映。世界上没有绝对的真理,因而也就不存在绝对的真实,要求会计信息“百分之百”再现企业经济活动的本来面目是不切实际的。二是会计信息的披露是过去发生的事实,根本无法使之再现、重演,司法工作人员无法穿越时间的隧道回到过去,同时,对于绝大多数案件来说,司法工作人员也不可能亲眼目睹到案件发生的过程,而且人们对案件的认识调查还要受到种种条件包括司法工作人员素质的限制,因此,一次具体诉讼中所能查明的事实只能具有相对意义上的客观性,不可能是终极意义上的“客观真实”。是在司法的过程中,“客观真实”对诉讼证明的实践提出了不切实际的要求,严重缺乏可操作性。客观真实作为运用证据的一种宏观价值目标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司法是一种实践性和操作性很强的活动,主持和参加这一活动的是活生生的同时也是有局限性的,他们无法做到也不知道是否做到了客观真实。因此,公、检、法各机关之间经常因为对客观真实的理解产生分歧,导致诉讼的不效率,甚至一些案件由于判断、证明标准不统一,导致打击不力或判决不公形成错案。客观真实标准存在如上所述的一些局限性,因此是在实际案件中,利用客观真实标准对一些违背真实性的披露行为难以界定、判断和认定,以致在案件审理中难以追究这些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真实判断标准及其优越性
1、法律真实判断标准的内涵
法律真实标准是近几年来法学界提出来的热门话题,但在会计界和法学界都引起了讨论,在两个不同学科之间也形成了许多交叉点,更重要的是这个学说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判断标准提出了新的视角。“法律真实”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指披露的会计信息是在依据法律产生,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信息,其中既包括有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内容,也可能包含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内容法律真实的概念本身隐含着误差的可能性,也是一种相对的真实。二是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中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认定是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或法律认可的,是在具体案件审理中符合法律程序、有证据证明的,达到法律标准的真实,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会计信息应该是在会计准则制度的直接规范下,由社会主体成员之一的会计人员通过一定的会计活动产生的结果,这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在现有会计信息系统力所能及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的真实,是现有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真实,充分体现了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者的意志,具有明显价值判断属性的真实,是“客观真实”与社会价值之间达到一定平衡的真实,是一种相对的真实。因此判断会计信息真实的现实标准只能是法律真实,即会计信息的产生和报告只能符合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制定的真实标准,追求会计法律、会计法规的程序标准,也就是说,会计标准是衡量会计信息真实性的直接依据。其次,当披露的会计信息成为案件事实时,诉讼中的案件事实作为诉讼主体的认识对象从根本上说是不依赖于法官主观意志的客观存在。因为案件事实是包含了主体认识因素的经验性事实,也是以诉讼证明的方式对客观事实形成的认识结论,是司法人员凭借证据对客观事物所作出的一种判断,而证据是主体对客体进行主观认识的产物,是主观与客观的结合体。“任何形式的证据中都包含有人的主观因素,证据的证明效力依赖于人的主观认识,只有证据被人们所认识才能发挥证据的作用。”所以法官在程序法的范围内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完全符合客观的或完全符合会计标准的事实,是程序意义上的法律事实。也就是说,这时的判决结论并不是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之上的,而是建立在法律事实基础之上的。作为案件事实的真实是一种认识上的真实,而不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是由诉讼程序决定的法律真实。
2、法律真实判断标准的优越性与客观真实标准相比较,可以看出“法律真实”标准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事实是由证据证明的事实。证据证明是一种人的行为,所以法律真实并不完全是客观的东西,其中或多或少掺杂着人的主观因素或作用。这是不同于“客观真实”的根本。“与纯科学不同,法律的目的并不纯粹在于发现真理,这不但代价过高,而且往往与解决争执的目的不沾边”。因而,法律真实标准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2)法律真实这种相对的真实是建立在具有法律权威和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基础上的,不以公司、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不像“会计真实”那样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3)法律真实侧重于形式真实而非实质真实。所谓形式真实是指证明活动的过程和形式符合证明规律的要求,是形式所表现的真实,它又可称为程序真实。(4)法律真实可以有不同等级与层次的证明标准。如刑事诉讼要求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实体法事实的证明标准要高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要高于起诉阶段的证明标准等。(5)法律真实具有价值判断的属性。任何实体法律规范都有它的立法宗旨和价值理由,即法律规范所产生的后果对谁有利?法律所要保护的客体是什么?任何实体法规都是对一定利益集团的某种需要的肯定或否定,这就是立法赋予法律规范的价值判断。法律通过对社会利益的保护或遏制来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促使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因此法律真实是事实真实与价值判断的复合体,是在客观事实基础上的符合立法者价值判断的法律意义上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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