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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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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规范模式的设置不够严密、完整………………………………
关于会计诚信方面条款相对缺乏………………………………
法律责任叠加问题有待解决……………………………………
对于会计工作的监管体制仍有待完善…………………………
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律体系………………………………‥
(二)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
1.爱岗敬业,任劳任怨……………………………………‥‥
2.坚持原则,敢于负责……………………………………‥‥
3.诚信为本,操守为重……………………………………‥‥
4.勤思善学,与时俱进……………………………………‥‥
5.勤俭理财,严守机密……………………………………‥‥
(三)明确法律责任………………………………………………‥
(四)应规定由单位负责人单独负责对外报批的会计信息质量‥
(五)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
【文章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于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经过了两次修改。新修订的《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工作秩序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发展,现行《会计法》在模式设置、诚信条款、责任叠加和工作监管等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逐渐显露出来。本文对以上所述的若干问题做了初步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
规范模式 会计诚信 责任叠加 计工作监管
《会计法》若干问题探讨
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经过了1993年和1999年的两次修改。现行《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整,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以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任何法律法规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不断加以补充和修改,才能日臻完善。笔者在认真研究现行《会计法》的基础上,结合执法实际,对《会计法》中一些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了 如下的分析:
一、规范模式的设置不够严密、完整
作为一个行政色彩比较浓厚的行业法规,《会计法》在规范模式的设置上,很有必要在命令性、禁止性规范之后配以惩治性规范,不能只有命令性 、禁止性规范,而没有惩治性规范,也不能只有惩治性规 范,而没有命令性 、禁止性规范。然而,现行的《会计法》中某些条款却无视这种模式,导致违法不能究,白白浪费立法资源。例如《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民众不禁要问:倘若未取得从业 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那么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另外其提供的会计资料有无法律效力? 《会计法》并没有规定。有的学者将此种立法称之为 “无盾立法”,即没有惩治性规范作为后盾立法。这样只设置命令性、禁止性规范而不设置惩治性法规,导致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无法追究,无疑使《会计法》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大打折扣。对于这类未附带惩治性的规范的条文,较为合理的补救措施是财政部门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设置货增加相应的惩罚性规范,或者人大会常委会在立法中增设惩罚性对反或者干脆废除相应条款。
二、关于会计诚信方面条款相对缺乏
事实上,无论现行的《会计法》还是实施的会计制度都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的会计信息,会计准则也将客观性原则列为会计之首。但是,在我们现行的《会计法》中,并没有明确和直接地提出“会计诚信”的概念,所以大部分人都将这些规定看作只是一种技术标准,而没有将其与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诚信联系起来,这对于强化会计诚信机制甚至对提升我全社会的诚信水平都十分不利,此外,在《会计法》忠也明确指出,会计诚信涉及所有与会计信息相关的人员,除了一般会计人员、财务经理、总会计师外,企业的高层领导、注册会计师、社会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行政领导和监管等部门,这将有利于我们在纷繁复杂的会计工作中,全面的提高从业者及相关人员的诚信意识,并进而提高《会计法》的实施效果。
三、法律责任叠加问题有待解决
法律责任的叠加问题,是指对于某些会计违法行为,如果同时涉及到不同的法律管辖范围,则不同执法机关可以同时行使其处罚权,由此导致的会计责任叠加,给实际执法行为带来了诸多困难。会计违法行为人由于自己的一个违法行为而需要承担双重或者多重责任吗?在《会计法》修改以前,我过会计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虽然1999年新修订的《会计法》做出了部分修改,但对会计法律责任的叠加问题解决的仍然不够完备、彻底。在执法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就同一行为的重复处罚,不但使被处罚者深受沉重负担,而且容易引起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例如《会计法》第49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四、对于会计工作的监管体制仍有待完善
首先,与会计法律责任叠加问题类似,《会计法》关于执法部门的设计并没有取得满意的效果,会计领域的多头管理现象仍然存在。国家审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等都拥有对单位会计核算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的权力,但结果是出了问题谁都不愿意承担责任,由于《会计法》关于财政部门具有检查监督的权力和责任的规定都比较笼统和抽象,使其流于形式。其次《会计法》规定对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法律缺乏对财政监督工作的质量要求,因而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难以界定。再者,《会计法》要求财政部门对单位会计核算实施监督,因而财政部门并没有针对新规定扩充人员,因此没有足够的力量对辖区所有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五、建议
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律体系
在新《会计法》实施的这几年中,我国建立会计法律体系方面已有重大突破,包括:取消了分行业会计制度,建立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初步建立起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的会计准则体系。另外,国务院、财政部已经制定发布了若干与新《会计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财政部门执法检查、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诸多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仍有很多不适合新《会计法》的法规、规章有待改革。财政部应抓紧对现有法规中与新《会计法》不相适应的方面加以修改,对不购完善的地方加以完善。
同时,必须尽快建立新《会计法》的配套法规,对新《会计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矛盾予以界定或判断。首先在配套法规中对真实、完整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本文认为,真实、完整的定义不应从专业角度来定义,而应该符合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真实、完整的要求,因为会计信息不是为专业人士服务的,而是为济服务的,为广大信息使用者服务的。另外,在配套法规中还应对财政部门与其他 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冲突进行协调。协 调方法可用如下方法:一是对罚款权的行使可根据 “先受理”原则确 定主罚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由先受理的执法部门执行罚 款权。如先受理部门没有罚款权,则后执法部门可行使罚款权;如先受理部门罚款 权低于后执法部门,则后执法部门仍可行使罚款权,但其罚 款金额应该扣除先执法部门已罚金额;如先受理部门罚款权高于 后执法部门,则先执法部门行使罚款权,后执法部门不再行使罚款权,只需在 处罚 决定中予以说明。概括地说,罚款权的协调是为了贯彻“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二 是其他处罚权的行使则按各个法规规定的 行政处罚。因为一般来说,各种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方式有差别,一事不再罚主要 适用于罚款权。如某上市公司做假帐,同时触犯了《会计法 》和《证券法》 ,财政部门对该上市公司财务主管作出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 ”的行政 处罚决定后,中监委还可对该财务主管作出“永久性禁人证券市场”的处罚。这种重罚可使有关责任人员三思而后行,从而更有效地 防止造假及其 他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三是要建立财政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立案联系制度。财政部门在查办违法会计案件时,对违反其他法律规定应由其他部门行使职权的,要移送有关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在查办有关案件时涉及到会计案件的,由其在职权范围内处罚后,再移送财政部门对其会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最后,由于我国会计立法起步较晚,虽然现在已初步建立起一个以会计法为主体的、包括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及其他许多配套法规的会计法律体系,但离完善还差得很远,还需要我们坚持不懈 的努力。
、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素质
新《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虽然《会计法》对此未作明确的规定,但是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必需建立一套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职业道德规范,用诚信和操守的行为理念去统驭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遵守以下几方面的会计职业道德:
I、爱岗敬业,任劳任怨
从事会计职业,首先应该热爱所从事的职业,有一种甘为会计事业献身的精神。“热爱”表明是一种无私的奉献,不计个人得失,以事业为已任。在为事业的奋斗中乐趣无穷,哪怕冷嘲热讽均一笑置之。
2、坚持原则,敢于负责
从事会计职业,在核算和监督中会遇到无数个不符合原则的人和事,需要会计人员以一种健康心态对待,心系集体和国家,以一种强烈的责任感和不怕得罪人、敢于负责的精神抵制不法行为,纠正错误,维护真理。
3、诚信为本,操守为重
从事会计职业,要与内外部打交道,可是内外部均为其客户,内外部都存在服务、监督。要满腔热情地为他们解决问题,要一丝不苟地办理每项业务。从而取得好信誉,说话办事必须令人心服口服。操守为重是对会计人员会计行为的要求,在工 作中不能见利忘义。
4.勤思善学,与时俱进
随着市场经济完善和发展,新法规、新情况、新知识层出不穷,只有不断学习和钻研,勤于思考和实践,才能创新财务管理方法和手段,才能使单位管理与时俱进。
5.勤俭理财,严守机密
一个单位,所有财力均掌握在财务机构,必须讲究生财、聚财、用财、理财之道,必须守口如瓶严守财务机密。
(三 )明确法律责任
《会计法》 要求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明确了单位负责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单位一把手为了对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都直接对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批,不是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的制约机制来管理财务,而是对本单位的会计事项方面事必躬亲,这是对 《会计法》的片面理解。在实际工作中单位负责人应该授权给一个分管财务工作的单位副职来进行财务收支审批,重大事项支出实行联签。这样做既符合财务决策与执行审批相分离的要求,又能实现多方位的监督,有利于加强财务管理,保护了经济的安全完整。
(四)应规定由单位负责人单独负责对外报批的会计信息质量
第一,符合法的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会计信息审批报出的决定权理应由单位负责人负责。这种做法在我国其他法的规定中也能找出依据,如《国家赔偿法》。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是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第二,单位负责人有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的激励。近年来,许多经济犯 罪案件,都反映出一个严重问题,即单位内部控制与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因此,明确赋予会计人员承担内部职责,外部责任全由单位负责人独立承担,单位负责人为保证本单位提供的信息质量的唯一选择就是完善内部监控机制。而且,由单位负责人单独承担对外报批的会计信息质量,会锻炼出越来越多懂一定专业知识的职业管理人员。
(五 )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
倡导廉洁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有效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发生,这不只是会计行业的问题,也是整个社会的问题,并且任重 而道远。不对权力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新《会计法》就不可能真正有效地贯彻实施。同时,新《会计法》的执行为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它的贯彻执行更依赖于廉洁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清晰明了的会计法律条文也可能被腐败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搅得模糊不清,从而造成法律的无奈。只有在廉洁的党风和社会风气里,人们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真正树立新 《会计法》 的威信。
结束语
l999年第二次修订、2000年实施的《会计法》 (以下简称新《会计法》)与修订前的《会计法》相比,更加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等新形势和新要求,更加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对服务经济建设,满足管理要求,监督经济活动 的良性运行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社会经济变 化速度的加快,加之我国会计立法起步较晚,新业务 、 新问题不断出现,会计立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还很不完善等原因,新 《会计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与新 《会计法》本身的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我国社会经济环境有 关。本文着重对于会计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希望能够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李峰.《最新会计科目规范化设置与处理全书》,中国科技文化出版社,2005。
2、孙茂竹,文光伟,杨万贵 .《管理会计学》 (第三版),人 民大学出版社,2004。
3、陈冰.《会计法律责任及案例分析》. 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1。
4、李赂玲等.《会计学基础》(第二版),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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