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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改增”对建筑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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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摘 要
摘要:2012年开始实行的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即“营改增”)的税制改革试点,对试点地区和行业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也引起了各方的讨论。本文通过介绍“营改增”在建筑公司(主要指施工单位)的改革情况,从三个方面,即税负变化、财务工作与纳税义务归属,分析了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对建筑公司产生的影响,最后针对这三个方面的影响和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浅析“营改增”对建筑公司的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的概况
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并计划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工作。之后逐步向全国推进,直至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已推广到全国试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工作实质上是对1994年和2000年增值税改革的又一次推进,是为减少重复征税,完善税制,推进结构性减税,减少企业税负,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以实现未来我国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不断优化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一次迈进。“营改增”具体改革是在增值税17%的基础税率和13%的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了11%和6%两档税率,其中,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的税率,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适用11%的税率,其他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对建筑公司的建筑施工环节征收营业税转变为征收增值税,理论上对税负减轻有积极作用。第一,“营改增”后允许建筑公司扣除购进货物或者进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产生的进项税额,这与之前按照全额征收营业税相比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尽管改革后的税率是11%,与之前的3%的营业税相比有所提高,但是在企业施工材料、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足额扣除的前提下,只要企业获得了销售额8%以上的进项税扣除,税负便会小于之前的营业税;第二,营业税价内税,即按照价税合并的数额征收营业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在计算税额时要进行价税分离,以去除增值税后的数额计算增值税,改革后的增值税的名义税率虽为11%,但是实际计算应为9.91%[11%/(1+11%)],比名义税率有所减少。
“营改增”对建筑公司的影响
(一)、“营改增”后对建筑公司税负的影响
建筑企业施工环节的成本主要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括施工过程中直接耗用的材料成本、耗用的设备的折旧、耗用的人工费用,而间接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管理工作中的固定资产折旧、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保险费等,以及临时摊销的各项费用。这些成本费用能否有效抵扣决定了增值税减轻建设公司税负的目标能否实现。
第一,因为施工单位大多在外地工作,很多工作因人生地不熟只能由当地人来完成,而因为很多人纳税意识淡薄没有提供发票的意识理念,造成发票无法合法提供。第二,因施工市场竞争激烈,工程垫资施工,工程拖欠款等现象普遍存在。建设企业由于资金紧张等,经常会出现在验工后才支付工程款的现象,所以施工单位不得不垫付项目工程资金和相关税金。而如果施工单位对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商的款项也拖欠,就不能在当期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便无法进项进项税额的扣除。第三,人工费在建设施工中占比一般不低于40%,施工过程中一般实行项目制,即建设公司与劳务队签订劳务合同,而劳务合同无法进行进项扣除,也一般找不到可以扣除的发票证明,所得这部分成本无法进项扣除。第四,施工队零星取得的砖瓦泥是通过当地农民、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纳税人手中取得的,税法规定他们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便无法进行进项税扣除。第五,建筑施企业的固定资产需求较大,折旧也较多,改革文件规定税改后的设备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但是对于“营改增”前的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增值税缴税节点的问题税法中仍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目前“营改增”试点只进行了一年多,施工单位企业大多仍使用的是改革前的固定资产,这部分的折旧如果不能抵扣,对企业来说是相当大的税收负担。
建筑行业正式实施“营改增”之后,势必将会对企业的整体税负产生影响。首先,建筑企业在成立初期所投入的诸如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固定资产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通过分期抵扣的方式进行处理,达到了降低计税基础的效果,对优化企业内部资产结构、改善财务状况有着积极影响。其次,“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可以选择同具有小规模纳税人的供货商进行合作,因为从这类渠道购入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物资,都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如果建筑企业能够进一步实现人力资源的外包,且外包单位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劳务公司,那么人力资源成本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能够抵扣,企业的经营成本将会得到进一步的降低,有助于提高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后,“营改增”之后,根据增值税中针对无形资产的转让规定,将会促进建筑企业更新技术、提高科技含量、加大研发投入。然而,目前我国建筑企业存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由于增值税票据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一些供应商根本无法向建筑企业提供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建筑企业难以实现进项税额的顺利抵扣,反而导致实际税负不降反升的尴尬局面。
【举例】某建筑施工企业签署了一份建安合同,其中不包括甲供材,建安合同总共造价为500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1500万元(其中包括从小规模纳税人够得的材料500万元),人工费用2000万元(其中包括一般纳税人劳务分包的1500万元),机器作业费200万元(为税改前购置),借款利息400万元,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200万元(没有取得专用发票发票)。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变动的前提下,在税改前缴纳的营业税为:(5000-1500)*3%=105。在税改之后,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采用11%,增值税税额计算如下:销项税额=5000/(1+11%)*11%=495.50,材料进项税额=(1500-500)/(1+17%)*17%=145.30,劳务进项税额=1500/(1+11%)*11%=148.65,因税改前购置的设备无法扣除进项,借款利息无法扣除,没有取得专用发票的费用也无法扣除,所以增值税进项税额=495.50-145.30-148.65=201.55,和原来税改前应缴税额相比多交了201.55-105=96.55.从此例可以看出来,如果企业没有足够的进项税额相抵的话,税负会增加。
(二)、“营改增”后对建筑公司财务工作的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的财务工作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不仅进项税额的抵扣和发票的管理需要大量的工作,企业在进行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策时也要在新旧制度之间进行调整。首先,“营改增”后对工程报价有所影响。因增值税是价外税,而且在当期进项税额不知晓的情况下有不确定因素,所以在企业进行工程计划和报价时,对增值税的准确测算是一项较为困难的事情,同时因增值税的税率较大,会在一定程度上挤占其他费用空间。其次,“营改增”会使企业的资金状况更加紧张。原来施工单位拖欠供应商款项,供应商不开具发票不会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营改增”后,施工单位为达到减轻税负的目标,供应商便会以提供发票为由要求施工单位尽早还款或者不允许拖欠款项,施工单位的资金状况会更加紧张。
(三)、“营改增”后对纳税义务归属的影响
由于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殊性,大多是通过有较好资质、规模较大的总公司进行投标,中标后在分配给下属的各子公司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游总公司代扣代缴包括营业税在内的各项税费,完工后进行计价验工,之后子公司按比例承担税费。但是“营改增”之后,便不存在代扣代缴的问题,需要各施工单位自行缴纳。而且由于增值税的缴纳主体的变动,原来普遍存在的“甲供材”不能继续施行,即由总承包的建设公司购进材料,之后与各分包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供应材料。这样材料购进的主体错位,使得施工单位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四)、对企业生产经营运作的影响
从建筑行业的性质来看,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特点包括地域范围广、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大等等,“营改增”正式实施之后,最为显著的变化是企业投入的固定资产和材料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供抵扣,减少了购置成本,这对促进企业实现设备更新换代、扩大规模、鼓励技术创新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其次,“营改增”实施之前,建筑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成本和资金使用效率难以提高,在行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营改增”实施之后,建筑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由于实现了统一的税收制度,因此能在很大层面上享受公平竞争的待遇,从而为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赢得更大的空间。最后,“营改增”实施以前,建筑企业在营业税的缴纳过程中无需涉及扣除环节,涉税核算较为简单。“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的会计科目核算体系中必然会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内容,客观上加大了会计核算的复杂程度。面对这样的状况,对于已经十分习惯缴纳营业税的财会人员来说,尽快熟悉增值税核算规则、规范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了解增值税报税流程等内容就成为了必须完成的工作,稍有疏忽,便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五)、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营改增”之后,将对建筑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直接而深远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首先,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原材料、办公耗材等固定资产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之后,各项目的入账成本将会降低,在企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短期内可能会出现建筑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同比降低,而企业流动资产同流动负债的比值则会相应提高。另一方面,由于“营改增”正式实施之后,财务报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一项目将被取消,也就是说建筑企业得到减负,成本费用的降低将会促进利润的增长。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在增值税减负效果的影响之下,企业的实际税负将得到进一步降低,税后利润上升,建筑企业将有更大的空间和资金规模进行再投资,总体经营规模可能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具体体现在财务报表上的内容则是资产与负债总额的共同提升。
相关建议及对策
(一)、对“营改增”导致建筑企业税负增加的建议
1、对于拖欠款项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在开始签订施工合同时,与总建筑公司划分好权利义务,对款项的顺序期限做明确约定,如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建筑公司)因拖欠款项导致的施工单位拖欠供应商的货款,最终导致发票无法取得而实际税负增加,损失由甲方承担。
2、对于人工费不能进项抵扣造成的税负增加问题,为了保证建筑企业的抵扣链条不中断,应该对劳务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如果因人工费的能抵扣造成施工单位的税负增幅较大,税务机关应经过测算对其实行即征即退,保证施工单位的税负稳定。
3、对于无法由于在当地取得的零星材料难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应该借鉴增值税对于农业产品的进项抵扣处理方式,探明这部分材料的进货地点渠道后,可以扣除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同时企业要做好内部控制工作,对于不能取得进项税额发票的原因要仔细核查,及时填补发票漏洞。
4、对于固定资产不能搞一刀切的不能扣除,而要对“营改增”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根据剩余净值做进项税额抵扣,帮助企业解决因新旧政策变化导致的税负增加问题
(二)、对“营改增”导致的财务工作难度增大的建议
“营改增”后对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的要求增加,同时,因为工程项目的造价款构成的变化,对企业预算人员的要求也相应提高,这就要求企业要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专业技能的培养,并对新的税收政策认真研读制定符合企业发展的财务计划。企业还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实时关注政策的最新动态以便对企业财务计划进行及时调整。最关键的是,企业对专用发票要严格把关,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对可能出现的乱开发票、开具假发票等现象要正确应对,本企业内部人员要坚决杜绝,依规处理。
(三)、对“营改增”导致的纳税义务归属混乱问题的建议
总公司与分包公司的增值税税额要分别计算并在相应的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缴纳,分别独立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承包的施工单位以收入的工程款为销项税额和各项成本费用扣除为进项税额,同时影响总公司提供发票,作为总公司的进项税额,总公司在销售后的销项税额中递减形成总公司的增值税税额。
四、建筑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纳税筹划相关基础工作
客观来看,“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将会增大,建筑企业可以充分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业务需求等因素制定出最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税收筹划方案,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首先,建筑企业应该重视对财务会计人员的税收政策培训工作,帮助员工更快、更好地掌握我国的增值税纳税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今后的实际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其次,建筑企业还应该关注自身业务的市场报价,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力争避免出现“营改增”之后企业实际税负不降反升的局面。目前,我国各地针对建筑行业“营改增”的具体实施方案还没有出台,建筑企业应该在观望的同时,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业务报价,以便在“营改增”真正实施后,能够结合具体税收政策,把握好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最后,建筑企业还应该在深入分析所有可靠材料的基础上,选准最适合进行纳税筹划的角度,在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下,制定出科学的税收筹划步骤和筹划方案,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的实际收益。
(二)牢牢立足于建筑行业的基本性质及特点
目前,我国很多建筑企业,尤其是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大多都为国有单位,建筑行业的特点和性质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组织结构,大型建筑企业大多都采用“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的管理模式,其中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都是能够进行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通过“内部往来”这一会计科目进行内部资产调拨的核算。客观来看,建筑行业具有项目周期长、施工地点分散、偏僻等特点。随着现代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建筑企业可以依靠自身的信息管理系统,对各个工厂项目进行统一的会计核算,为“营改增”的顺利实施打下了管理基础。通常来说,建筑企业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项目的,主要包括施工机械购进、原材料费用、运输费用等等;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项目的,主要包括收取甲方的工程款项等。与此同时,由于目前建筑行业需要向地方税务局缴纳营业税,而实施“营改增”之后,税款的收缴工作仍由地方税务局统一负责,这一模式不仅有助于国税、地税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也有助于规范企业的增值税收缴工作,建筑企业的项目核算与管理模式也能与这一税收征管模式继续匹配。
(三)计提足够的坏账准备,发挥折旧的“税收挡板”效用
目前,由于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机制建设还不十分完善,导致一些建筑企业为了成功承揽项目而大量垫付资金,出现有些工程项目虽然已经施工完毕并且已经完成计价工作,但是工程款项却不能够及时收回的现象。建筑企业应收账款余额越高,那么企业将要面临的经营风险也就越高,有些企业的现金流已经开始出现问题,甚至连税金的缴纳都需要依靠筹资来应付。面对这样的客观状况,建筑企业应该要重视对坏账准备进行充分的计提,并且及时报送给当地的税务部门进行核准处理,尽量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计税基础,达到为企业节税的目的。另一方面,在建筑企业的成本费用中,折旧费用也占据了很大比例。通常,固定资产折旧数额大小同企业选取的折旧方法直接相关。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机械设备大多都处于长期露天和流动的状态,折损率较高,因此建筑企业可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对自身降低税负有利的折旧办法,比如加速折旧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可以适当缩短折旧年限,提高固定资产的价值回收效率,促进企业后期成本费用的前移,达到延期纳税的税收筹划目的。
五、结语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工作有助于提高企业法人的纳税意识和法律意识,继而促进建筑企业财富的积累和增长。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不仅是提高建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需要,同时也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自身权益的客观要求。鉴于此,建筑企业需要尽快打造一直专业扎实、职业道德高尚的纳税筹划工作队伍,相信在完善的税收筹划系统下,建筑企业将平稳度过“营改增”的适应阶段。
参 考 文 献
[1]王勤,“营改增"对建安企业的税负影响及应对措施[J].中国经贸,2013(18)
[2]吴良宝,浅析“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以建筑安装企业为例[J].财税金融,2013,(19)
[3]姜秀峰,“营改增’’对施工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J]. 会计之友,2013,,(09)
[4].张黎明. “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J]. 改革与开放. 2014(03)
[5].张晖. 探究“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其对策[J]. 财政监督. 2014(05)
[6].王宝华. 浅析建筑企业营改增的应对措施[J]. 当代经济. 20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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