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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相关会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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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XCLW192047 增值税转型相关会计问题研究
【摘要】-------------------------------------------1
一、增值税转型后的效果及存在问题--------------------1
(一)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项目的界定还比较模糊----2
(二)固定资产不动产含义不够细化-------------------2
(三)放弃免税权的法定申请时间不够明确-------------3
(四)小规模纳税人固定资产购置时间与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之间存在着矛盾-------------------------------------------3
(五)进口固定资产海关监管期补税抵扣政策与新增固定资产抵扣政策相矛盾-------------------------------------------4
二、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的建议--------------------5
(一)明确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项目的界定--------5
(二)细化固定资产不动产的含义---------------------6
(三)明确放弃免税权的法定申请时间------------------6
(四)调整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时的固定资产调查项目------------------------------------------------6
致谢----------------------------------------------8
参考文献 --------------------------------------------9
【摘要】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主要流转税种,是我国财政税收的主要来源。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在经济危机影响日益广泛的背景下,我国于 2008 年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从而将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尽管新的增值税税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税负、节约了资金,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增值税的征收更加科学合理,但仍存在不可忽视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 固定资产
增值税转型相关会计问题研究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颁布和一些配套文件下发以来,消费型增值税的优势得到了较好的发挥,保证了国际金融危机条件下我国增值税纳税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但在转型的实施过程中,也碰到了许多新的问题,有待在相关配套制度上予以完善。
一、增值税转型后的效果及存在问题
增值税转型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降低税负,刺激消费,扩大生产范围。由于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实际上大大降低了税负,极大地提高了纳税人的积极性。尤其是设备投资大、资本有机构成高、技术密集型的纳税人加快了技术革新的步伐,扩大投资规模;新办纳税人是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有利于其一开始就投向资本密集型产业,引导其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二是促进纳税人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纳税人是市场经济的细胞,一个国家的长久发展主要靠纳税人的发展,而纳税人的发展依靠于技术创新。增值税转型则有助于降低纳税人的税负,从而刺激纳税人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促进技术的升级换代,为赢得市场优势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但是,转型后的增值税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予以完善:
(一)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项目的界定还比较模糊。《增值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与此对应的是《细则》第二十一条指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这是否意味着征管部门在难以正确界定情况下,对可能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可能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除摩托车、汽车、游艇)均可抵扣?“可能”两字会给正常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带来大问题,会使一些纳税人钻增值税抵扣政策的空子,给国家带来增值税税收收入的流失。
(二)固定资产不动产含义不够细化。《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细则》第二十三条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这里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就说明了不动产涉及的外购货物进项增值税不能抵扣。在不动产的定义中,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定义能让纳税人理解,最难令纳税人理解的是其他土地附着物,一些土地附着物如管道、管线、锅炉、中央空调、电梯、储油罐等是否属于动产或不动产?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目前仍不得而知,一些企业可能抵扣了,一些没有抵扣,导致“能抵的没抵,不能抵的却抵了”现象。
(三)放弃免税权的法定申请时间不够明确。《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征与免的界限把握中,我们明显感受到总局就相关问题作了大的界定,但在细节处理上又碰到问题:“如果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该在什么时间内提出?如果纳税人既不提出享受免税政策又不提出放弃免税,作为国税部门应该如何处理?而且,到目前为止,纳税人免税声明的书面格式还没有统一规范!
(四)小规模纳税人固定资产购置时间与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之间存在着矛盾。根据目前增值税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申请报批的调查项目,调查的项目包含职工人数、机器设备数量、场地、订单等要素,以判断纳税人报批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本要素是否具备。但自实施增值税转型政策后,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时事实上仍为小规模纳税人,除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一些生产设备外,一般情况下,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是没有生产设备的,如果要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购置生产用机器设备。按目前的税收政策,小规模纳税人这时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用于进项抵扣,因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间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之前,在批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是不能抵扣这部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将给小规模纳税人的创业造成不利的影响。
(五)进口固定资产海关监管期补税抵扣政策与新增固定资产抵扣政策相矛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同时,为保证税负公平,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里一个明显的问题是:进口设备均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实际发生购入。按照增值税转型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相关规定,符合抵扣条件的外购设备均应在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购入,而按(国税函[2009]158号)文件来分析,由于购入的是进口设备同时进口增值税于09年1月1日以后补缴,所以同意抵扣并在使用后出售的,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该文与(财税[2008]170号)文件相比较冲突明显,冲突有两方面,一是强调的实际购入时间差异明显,既有08年底前实际发生购入,又有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购入;二是提前解除海关监管的免税进口自用设备由于在08年底前入帐,在09年后出售时容易造成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差错。
二、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为优化增值税的管理,更好的发挥消费型增值税在调节经济、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针对增值税转型后存在的一些制度缺陷,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项目的界定。我们认为,在增值税转型过程中,有些政策步子不能迈得太快,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在纳税人没有明显证据举证说明确实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情况下,应不予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应规定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
(二)细化固定资产不动产的含义。由总局正式下文列举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项目,以利于基层和纳税人的执行操作。笔者认为与建筑物、构筑物验收不可分割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名义上的动产不能作增值税进项抵扣;相反,对于那些与不动产验收可以分割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明确放弃免税权的法定申请时间。对符合免税政策享受的企业,总局应明确规定,纳税人在政策可享受当月的次月起1个月内提出免税申请,如果纳税人逾期申请,则视同放弃免税!当然也可同意纳税人提出书面免税申请!在这两个原则下,国税部门应结合不同的宣传方式,把征免税政策辅导到位。同时,统一免税声明的书面格式。
(四)调整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时的固定资产调查项目。为贯彻实施增值税转型政策,对报批增值税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固定资产规模”调查项目作适当调整,“固定资产规模”调查项目调整改为“固定资产不动产规模、现有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类规模、拟采购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类规模”,并由企业提供拟采购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类的采购合同或意向书,供税收管理员作预计销售额的判断,以确保纳税人在申请认定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再外购机器设备,使外购机器设备等涉及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得到抵扣。
增值税制的一大优点是能够避免生产专业化过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生产型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税基最大,但重复征税也最严重。收入型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当期折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税基其次。消费型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最终消费,税基最小,但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在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目前我国采用的还不是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比如,对于小规模纳税企业不执行增值税抵扣制度;对存量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额也不进行追溯抵扣;混合销售无法分清的则从高计征。但是,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已经促使我国增值税更加适应国际增值税制发展的趋势。
致 谢
在本次论文设计过程中,王静老师对该论文从选题、构思到最后定稿的各个环节给予细心指引与教导,使我得以最终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在学习中,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丰富渊博的知识、敏锐的学术思维、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以及侮人不倦的师者风范是我终生学习的楷模。在此,谨向老师们致以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评议和参与本人论文答辩的各位老师表示感谢。
参考文献:
1 公丽娟;;增值税转型的探讨[J];北方经济;2009年06期
2 周明;;增值税改革:支持中部崛起[J];大陆桥视野;2007年06期
3 安体富;;增值税改革事不宜迟[J];瞭望;2007年33期
4 叶乐;;增值税转型对江西省的影响[J];审计与理财;2009年04期
5 王建华;谈增值税转型[J];特区经济;2005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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