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表外风险问题探析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一般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股说明书(或债券集体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书、临时报告书及其他披露文件,向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对决策有用的信息。会计人员为了报告的执行责任,必须给投资者提供会计报告,即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之前,财务报告是企业的私有信息,披露之后,财务报告就成了公共信息产品。由于信息披露后具有公共产品性,因而会抑制企业信息披露程度,会导致信息供给不足,而考虑到市场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反映,上市公司将倾向于披露有利的信息,不愿披露利差的信息,以稳定投资人对公司的信心和股价。这些现象会引起市场失灵,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从而出现风险。 一、上市公司信息是如何被披露的?
上市公司披露的任何信息,都是由投资者的需求决定。一般来说,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是过去一年中披露经营和财务状况,这与信息表性,历史性和相应的结果的信息种类。 信息披露通常包括自愿披露和非自愿披露。上市公司的自愿性披露一般将获得相应的好处或利益。非自愿性披露是有关政府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的压力,上市公司才被迫披露。然而,可以发现,一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根本就不会披露,即自愿和非自愿披露行为的另一种反而是不公开,不泄露通常是基于信息欺骗的目的。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还可以分为公开披露和私人披露。从市场公平的角度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通过公开渠道向公众披露,投资者理解的信息有偏差的话,当投资者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具体的信息披露更为详细的说明,可能更适合公共给予投资者的信息平台。但是也有些是私下披露的,可能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市场信息公平和市场效应。这个时候,上市公司一方面可以通过私人渠道中的信息披露操纵私下警告,另一方面可还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必要的线索,而且由于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更多的是历史信息,当历史信息不能有效地预测未来,很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要投资者的逆向选择。但是在理论上,私人渠道私下透露要达到的目标是实现所有投资者的信息公平。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里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但是,很多上市公司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 1. 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 目前不少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其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愿让公众知道的负面信息,对信息披露有一种回避的心理。 2. 信息披露的不及时性。 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投资者不可能象上市公司一样清楚公司经营管理的变化,所以只能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里得到信息。但是有的上市公司会担心其所披露的信息会影响其公司的运营等,往往迟迟不披露公司的重大信息,从而造成信息的不及时性。 3. 信息披露不充分性。 有些上市公司定期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陈述不充分,财务数据有遗漏,避重就轻,报喜不报忧等。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披露不够充分;二是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提交不够充分;三是资金投资去向及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四是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五是故意隐瞒企业重要的会计信息。披露信息不充分较容易误导投资者。 4. 信息披露的随意性。 有许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很强,有些为造势而制造大量小道消息。这严重破坏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不利于投资者公平的享有上市公司有关信息的权利。 5. 信息披露的不准确性。 这是当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和危害最大的问题。特别是对于那些亏损的上市公司总是担心自己失去配股资格或是将被停牌等,存在着隐瞒业绩亏损,虚增利润,预亏预警不披露,甚至制造虚假利好消息等情况来欺骗市场和投资者。部分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也影响了信息的真实披露。 三、怎样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问题
1. 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控制风险的能力。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重要任务之一是要约束大股东的行为,采用独立董事制度,一定要摆正独立董事的位置,同时要出台相应的独立董事激励制度。要完善中小投资者的累积股权和投票权制度,形成对大股东的约束,以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资源的权利,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 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对信息造假的上市公司处以重金处罚。 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检查力度,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的势头。成本与收益的对比是促使信息披露失真动机的形成。会计造假预期收益高,成本低。对于造假者而言,只要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预期收益,造假者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对信息造假的上市公司处以重金处罚,使他们无利可图,从而使上市公司的信息对投资者达到公平和准确性。 3. 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监督作用。 首先,应当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聘用和更换权,掌握在上市公司大股东或管理层手中,造成注册会计师行业中规范执业者被解聘,不规范执业者被监管部门禁入现象,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其次,应当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监督力度,强化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对不规范执业者坚决查处,增加注册会计师伙同上市公司造假的成本。再次,要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诚信教育,树立诚信为本的职业道德。 4. 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加快市场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建设。 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督力度不够。目前,监管部门常常是在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之后才进行查处,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建议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这是防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的根本途径。 5.加强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制度。 首先,加大宣传力度,培育以诚信为核心内容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 其次,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失信约束处罚机制,保证诚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为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再者,发挥社会舆论作用,褒扬诚信者,谴责失信者,弘扬诚实守信的行为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