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片论》读后感
成 正 云南民族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云南 昆明
读书起由 卢梭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到这自由和枷锁之间的矛盾,也许人们对自由的追求永无止境,而往往这种自由却无不是局限于枷锁之中,戴着镣铐走路的确是很让人深思。自由是一种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然而如何保障人的自由?如何实现人的自由自觉?如何实现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将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同时又让人头痛的课题。作为功利主义学说的奠基人边沁,他的《政府片论》一书无疑是无边学海中高悬的明灯之一。在此,边沁一直以功利主义为原则,为了社会秩序、端赖,国家维持,国家的次序计,为了实现每个人的幸福而做贡献。直到今天,边沁这一价值理想还一直是指引人类不断向前的路标,如功利主义教育,人本功利主义,功利主义政策等等的兴起给人们指引了方向。这对我国的发展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
作者以及其主要思想原则的评价 耶利米,边沁(Jeremy Benthan,1748——1832)是英国法学家、哲学家、伦理学家, 自由主义学说的奠基人之一。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他出身子一个律师家庭,有“神童之誉”,13岁进入牛津大学学法律,十六岁毕业后曾一度从事律师事务,后转而专门从事法学理论研究。1781年起担任伦敦大学教授,1832年创办了著名的“威斯敏斯特评论”。边沁的主要著作有《政府片论》 (1776年)、 《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 (1789年)、 《司法证据原理》 (1827年), 《宪法典》(1830年)。其中《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是其最主要的著作,其学说代表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英国资产阶级利益,是这一时期具有影响力的学说,其著作后被编成《边沁文集》山版。其性格外柔内刚,但又充满叛逆。据说他生在一个地道的托利党家庭,他的父亲和祖父都是律师。他母亲是安多弗地方一个商人的女儿。 边沁学说的中心,也即主要思想原则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是边沁最大的发现和贡献,因此要对边沁的思想有所了解,我们必须得从其功利主义原则开始研究。功利主义英文为utilitarianism,又译为功用主义或乐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它产生于近代英国,是伴随着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而形成和发展的。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确立源于对培根和霍布斯的伦理学说,以及哈里森·孟德威尔和斯密等人的发展。从总体上来说,边沁的思想体现了这个时代的一切最突出的特征:“对未来的无限希望伴随着对过去的过分鄙视;过分宽厚的人道主义精神搀杂着人性的某种阴暗的看法;敢冒风险的科学精神中充满着嘴狂妄的武断作风;怪诞的学究气混合着最精明的常识。”【1】 从他的具体思想和著作中,我们也可以了解到,一方面,他极力反对17、18世纪以来的古典自然法学的理性法观点,认为它们是虚构的;大自然将人类置于苦乐两大主宰之下,人的天性是避苦求乐,功利原则就是一切行为都适从这两种动力的原则。谋求功利是人们行为的动机,也是区别是非、善恶的标准;是自然人和政府活动遵循的原则,也是道德和立法的原则。最好的立法是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最好的立法就在于促进社会幸福。他认为良好的政府和立法必须达到四个日标:即公民的生存、富裕、平等和安全。 应该说,边沁对19世纪30年代英国立法还是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塞缪尔罗米利爵士所提出的刑法刑法的改革和布鲁厄姆勋爵所主张的法律体系改革都是受到边沁的鼓舞。而激起对法律、法律术语的定义和编撰法典计划的关注,也有边沁的功劳。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使整个19世纪中英国制度一直处于不断合理化改革的过程中。对其他西方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 从另一方面来看,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是围绕苦与乐的分析展开的,所谓乐就是幸福(功利),在道德上就是善。它不强调道德行为的动机,只讲行为的效果。提出了人的最基本的情绪是苦与乐的感觉,人的天性就是趋乐避苦。从趋乐避苦这一人生的基本目的出发,进而便可以得到一个评价一切事物和一切行为的好坏标准:有助于产生快乐的行为和事物便是好的,反之则是坏的,这便是功利原则。根据这种分析,功利主义强调行为人的结果,而不管行为的动因,所以欠全面。另外功利主义所谓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不能确定善的大小、范围,易导致不公。因为立场不同,对利益的看法也不一样。最大多数人普遍同意产生最大价值的行为,也可能导致对少数人的不公正的伤害,谁来保护少数的正当利益和幸福呢?因此,功利主义出现这些理论困境,进入20世纪后,便逐渐走向衰落。【2】 总之,一方面,功利主义有其不足之处,如狭隘的目的论,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最终仍然是个人主义。但另一方面客观地讲,功利主义为西方政治思想充实了丰富的内容,同时,对于现金的时代是有益的,功利主义的思想值得我们一定的学习和研究运用。
三、 写该书的起由 该书主要是讲述了英国学者边沁评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诠释》一书导言中关于政府问题的一般理论并且附一篇评论全书的序言。在该书中,边沁主要是利用功利主义为原则来评论政府问题。 从边沁写该书的起因来看,其一是与他的性格有极大的关系;他自小体弱多病,少年老成,秉性沉静勤勉,并且在一个变动社会的大环境下成长,使得其性格也对社会充满了不满,使得他寡言少语,专研了不少政治思想著作和文学书籍,这就为其以后的发展打下了深厚的基础,随着边沁的成熟,逐渐对社会也进一步的了解,加上自身所学的知识,尤其是其功利主义原则,从而对一些社会现象,政治,国家不足之处进行了批判和抨击,因此就出现了《政府片论》的产生。 其二,我们也许得从孟德斯鸠的一句话开始: 没有任何东西比一个有名著作者的一本坏书更能阻碍认识的进步了,因为我们在授与知识之前,要先从解除迷误着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30章,第15节。 对于边沁来说,他是一个不相信迷信和威严的学者,一直致力于破除法律的迷信,强调法律科学研究的精确性;根据功利主义原则,对社会存在的一些现象进行分析揭露,使得其所说所想的去启发人们自己去理性思考,去完善各种法律制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称边沁是一个分析家,而非仅仅是一个观察者。 其三,与当时的背景有极大的关系。当时是一个社会变动,社会改革的时期,从边沁的理论观点来看,一方面表达了英国新兴工业资产阶级力图从大地主贵族和金融资产阶级手中夺取权力的实质,因而强烈的要求改革政治、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反映了该阶级对人民革命的恐惧心理。因此,在这种背景之下,作为一个政治学者,意欲有所立,必先有所破!需要去“破”旧的不足的影响新兴阶级发展的阻碍。
《政府片论》的逻辑架构和内容概述 《政府片论》首先是一部评论,亦评书的书,尽管我们现在要谈的是读后感,但是也算一种对书的评论的评论,也许这篇读后感是对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著的《英国法律诠释》零碎的评论,也许是对边沁《政府片论》的评论,因为看完了整本《政府片论》后,并没有发现很明确的意思,到底是边沁在评论他人观点,还是自己在发牢骚呢,假如是发牢骚,那总的有个理由吧,真是让人一团雾水,因此,由于不知道自己后面写的是拿谁的观点来评论,所以就根据《政府片论》这本书的机构和书中的无论谁的观点,结合自身的看法加于评论算了。 总体来讲,本书在形式上是批判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1723-1780)的《英国法律诠释》(一译《英国法释义》)一书的。该书出版于1765年至1769年间,是对18世纪中叶英国法律的系统阐述,在英、美两国曾被采用作为大学课本。边沁认为,布莱克斯通对法律的叙述,至多不过是说明法律的现状,实际上是在阐述的伪装下为现状辩护。而法理学的真正职能是对法律制度进行批判,目的在于求得改进。这种批判的标准只能由功利原则提供,即只能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标准去判断是非。他通过对该书的批判,对17、18世纪启蒙学者所普遍主张的社会契约论、自然法学提出异议,认为这些学说都是一些已经过时的“虚构”;进而从功利的原则出发,对主权者的权力的性质、来源及其可能采取的形式提出独到见解。他认为,主权者是具有确定性质的一个人或一群人,许多其他的人习惯于对他们表示服从;主权者的权威是无限的,不受法律的限制;主权并非产生于契约,而是产生于服从的习惯,当人们习惯于服从某个人或某个机关时,这个人或机关便具有了政治权威,即成为主权者;人们之所以服从主权者,是因为服从的利益大于不服从利益。他否认有过什么自然法,认为法律不过是主权者的意志而已。【3】 从内容结构来看,根据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著的《英国法律诠释》中被该书作者称之为“导言”的那部分所包含的一些论点。他的导言分为四节。第一节包括他的《论法律的研究》一文。第二节的标题为“论法律的普遍性质”,包括他对多种问题(实际的和设想的)的看法,这些问题常常在法律这个通常的名称下被提及。第三节的标题为“论英国法律”,包括一些人们通常的看法,它们与最后提到的英国的法律有关,作者也许认为在他详细论述英国法律之前先谈谈这些看法是合适的。第四节标题为“论受英国法律支配的国家”,这一节说明在那些不同国家的领土范围内,接受英国法律的不同部分的情况。根据这几节标题,《政府片论》则主要是分五章书的资料:第一章,我将称之为“政府的形成”;第二章,“政府的形式”;第三章,“英国宪法”;第四章,“最高权力制定法律的权利”;第五章,“最高权力制定法律的义务”。 五、 简要评述 综合前面的介绍,作为一篇读后感,本文作者也根据书中某些论题进行一种自我结论和评价。 对政府的形成契约论片段思考 根据边沁的说法,政府的形成是一种从自然状态到政治政府状态的过程。自从原始社会开始,人们从原始捕猎,原始畜牧业,过渡到农业时代,人类文明也逐渐开始出现。在刚开始的时候,人类尚处于一种野蛮的的生活方式,这种充满了危险和不知的因素下,人类开始了对安全稳定的生活生产环境的追求,也许这就是部落形成的原因之一,然而部落之间存在很多不足,在人类拥有相对好一点的环境时,又开始了一种新的追求,此刻,契约就有了它产生的空间了。正如边沁所说:“虽然社会并不由于许多单独的个人在欲望和恐惧的驱使下订立了什么契约,便有了它的正式的开端;但是,正是人们的软弱和不完善的感觉使人类联合在一起;这证实了这种联合的必要性;因而这种联合就是社会的坚实巩固的和自然的基础,也是社会的凝聚力。这便是我们所说的社会原始契约的含义;虽然在最初的国家制度中,也许没有任何实例曾经正式地表达过这种契约,但是每一次联合在一起的行动,在性质上以及在道理上,都必须始终被理解和被意指为原始社会契约。这就是:整体必须保护它所有的各个部分,而各个部分又都要服从整体的意志。换句话说,这个社会组织必须捍卫它的每个成员的权利,而每个成员(作为对这种保护的回报)都应该服从这个社会组织的法律,如果没有全体的服从,这种保护就不可能切实地对任何个人起作用。”从而产生了契约,服从与保护之间的关系。在这个过程中,首先人们随面对的是欲望和恐惧,正是这种软弱和不完善的感觉促使人类要联合起来,部落,国家的形成是明显的表现。契约产生过程就是国家形成过程,整个社会也是从一个自然状态,由于环境的要求和人类发展的需要,形成了部落,进而有了原始契约,再加之,为了保持和维护社会次序和安定,政府产生成了必要。 总之,对政府形成过程的细读,主要会发现两个方面:其一,政府形成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包含环境需要,生产需要,更重要的是人的发展需要。其二,在一种自然状态到政治社会状态的过程中,契约和服从与否和国家的形成具有明显的辨证关系。契约是建立在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民把权力交给政府,把政府作为人民权力的代理人,一方许诺条件服从,一方许诺条件统治,因此,契约也是一种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认可的关系。进一步说,这种契约又关系到服从与否的问题,人民服从习惯越完全,政府离自然状态就越远;服从习惯越不完全,政府就越接近自然的状态,因此,服从习惯的程度与政府的形成是正比关系。 政府形式选择判断问题 在政府形成过程,其实也是一个政府形式选择的问题过程。然而政府形式门类繁多,那样的政府适合那样的政府形式,必须得有一个客观的判断。根据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著的《英国法律诠释》书中的所提到的理论:人类同意政府由这些人来管理,执行人民的权力,那他们必须具备智慧、善良和力量。智慧涉及到能否识别国家的真正利益;善良涉及到谋求这种真正利益;力量涉及到能否把这种认识和意图贯彻执行。智慧和善良是每个良好政府必不可少的条件,尽管力量并非每个管理者都具备。从人民对政府管理人的要求进一步分析,同样根据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著的《英国法律诠释》所说:可以分三种不同的政体类型,君主政体、贵族政体以及民主政体。君主政体最高权力集于一人之手,正如我国古代的皇帝制度,君主专制制度,这是一种寡头政体,是与民主多矛盾的,然而根据良好政府的标准以及管理人的标准,该政体具有力量的优势。结合我国的国情来看,这显然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实质相矛盾;贵族政体是一种由某些成员,是以贵族体系为主组成的政体,这些贵族具备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具有智慧的优势,然而让人遗憾的是这些贵族阶级从数量上来说,是少数的,从利益上来看,他们并非会为广大人民所服务。如果把这一政体作为我国的政体形式,那将是能以实现的,假如我们把我国的称作工人阶级政体—因为工人阶级是先锋队,那工人阶级是否与广大农民之间有冲突呢?也许这是一个不恰当的比如,本文作者只想说明这种贵族政体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最后一种是关于对民主政体,根据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著的《英国法律诠释》所说的是一种全体成员专政的政体,也许很多学者会认为这一政体的缺点是造成一种暴民政体,不过也有其善良的一面。 对于以上几种基本政体,都有其优点和不足,然而作为一个国家,必须选择出适合自身的政体,首先的去判断分析—政府形式的思想、政府的主体,然后结合自身的特点—本国的国情、优势和不足,做出最优化的构造和选择。 最高权力制定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辨证分析 1、权利。对于对权利的分析,我们得先借用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和边沁的观点:“我们的作者说:“我们已经粗略地探讨了政府的三种常见的形式,以及由这三种形式中取其优点组合而成的我国的卓越的政体。现在,我们开始看到,由于制定法律的权力构成最高的权威,所以,在任何国家中,这种最高权威无论在哪里,它都是此权威:制定法律的权利;按照我们的定义,这就是规定公民行为的规则的权利。这种情况恰恰可以从文明国家的目的和制度中找到。因为一个国家是一个集合体,它由大量的单个人组成,为的是维护他们的安全和便利,并企望像一个人那样去共同行动。如果它要像一个人那样去行动,那么它就应该按照一个一致的意志去行动。可是,就政治的社会组织而言,它由许多自然人组成,他们中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特殊意志和爱好,这些不同的意志不能通过任何自然的结合体把它们联合在一起,或者通过调和整理使它们保持持久的和谐,以便构成和产生一个整体的一致的意志。这种一致的意志只能通过一个政治的联合体来产生,也就是通过所有人的同意,使他们自己的个人意志服从一个人的意志,或服从由一些人组成的一个会议或几个会议的意志,把最高权威委托给这些人。这种一个人的意志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的意志,在不同的国家,依据不同的宪法,便是人们所理解的法律。”【4】 从上面的一段话,我们可以了解到,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对英国法律进行了他认为的解释,而边沁就针对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的解释用功利主义原则和严谨的观点进行了评论。正是由于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对其解释不够严谨性,或者说不够完整性给于了边沁评论的空间。对于边沁严谨的态度以及诱导他人在事先设想出某种判断,以及在一推词中最可能存在什么含义和有什么用处的的方法,是值得我们去学习的。就如边沁评论所说,最高的权力就是制定法律,那么制定最高法律的权力怎么去理解,这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一个拥有最高权威的人就是一个拥有制定法律的人,在任何国家,行使这种最高权力的权利,无论在什么人的手里,它都是这些制定法律的权利。 进一步而言,从他们两者之间的对话来看,最重要的是对我国法律制定的权利启发作用。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社会次序,调整社会关系。法律制定的权力是人民在一个国度里委托给政府去组织管理的权力,而这种法律的制定是以人民的权利为基础,由政府去组织执行的过程。就我国来说,制定法律的最高权力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非在于那个人。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广大人民利益的集合一起的会议,它所作出,制定的法律是最广大人民智慧的结晶,是人民利益的体现。 当然,辨证来看,与权利相对应的是一种义务。 2、最高权力制定法律的义务 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著的《英国法律诠释》说:“到此为止,制定法律是最高权力的权利;可是,进一步说,这又是它的义务。因为,既然各个成员理应使自己的行动符合国家的意志,那么他们最好还是从国家意志的宣告中接受指示。但是,在如此众多的人口中,要对每一个人的每一个特殊行为都发出命令,是不可能的,既然如此,这个国家为了给所有人颁布永久性的通知和指示(在各个方面,不论是积极的或消极的义务),便制定了一般性的规则。这样做,为的是让每一个人明白什么东西可以看作自己的,什么东西是别人的;要求他去履行怎样绝对的和怎样相对的义务;什么事被认为是正当的、不正当的或者是无关紧要的;每一个人保留他自然的自由到什么程度;每一个人已经放弃了哪些东西作为社会的福利的代价;每一个人应该抱怎样的态度,有节制地去行使国家分配给他的那些权利,以便促进并保证公共的安宁。”【5】 以上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的观点也给边沁一种模糊不清和模棱两可的感觉,边沁的评论观点:根据我们的作者不久前所下的有关定义和他常常谈及的有关内容,“最高权力”不多不少正是制定法律的权力。现在,我们被告知,这种权力是它制定法律的“义务”,从这里我们知道些什么呢?——最高权力的“义务”就是去做它所做的事情;简言之,就是成为最高权力。这就是我们眼前的这一段话的含义,不过用了“因为”、“但是”、“既然”等词汇,以便向我们作一番证明而已。至少,这是他第一句话的含义留给我的印象——这是显而易见的。 有权利,那当然也有义务。然而在论述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必须给于准确性和完整性,要不,权利和义务是难以区分的。至于义务,前面讲了,和权利是一种辨证关系,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义务就是他要去做自己该做的事情,凡是有义务去做的事情,如果不去做,依据法律,没有履行义务的人就要受到惩罚。这就是义务一词原来的、普通的和恰当的含义。然而,我们在此主要是谈论最高的权利和义务,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并非是一个原始而普通的概念,它的主体,根据边沁的观点,是最高统治者,但是,这些最高统治者是否有任何这样的义务吗?没有。因为,如果由于他们没有做某件事情,或者做了某种事情,就完全应该依据法律受到惩罚的话,那么,他们就不会被认为是最高统治者了:最高统治者是这样的一些人,由他们去委任前面所说的应该受到惩罚的那些人。按照边沁看来,最高统治者是不具有义务的,这样就存在义务和惩罚和权利之间的矛盾。但是,本人作者认为,边沁的这种观点并非是完全正确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绝对的对称,但是作为最高权力制定的义务,对于那些拥有鬼高权力制定的权益的人来说,原则上是必须存在的;对边沁的观点仔细分析下,也许他所提到的是,最高统治者是具有义务,是应该放到他们身上的,但是他所担心的是,这些最高统治者是否真正的履行了其义务呢,这些义务对他们来说,做到不做到重要吗?的确,在现实社会中,权利和义务这对统一体,总是被歪曲。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我们当然不能认同最高权力制定的权益在于统治者和国家领导人,但是我们从国家管理者来说,管理者在拥有其权利的时候,他们的义务去哪里了呢?因此,对于我国来说,确保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政府片论》的现实意义 阅读完《政府片论》这本书后,觉得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知识方面的,一是精神方面的。知识方面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对这本书的阅读,我们可以对近代以来的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思想、功利主义以及自由主义思潮进行一次大致的梳理,也可以就以上这些思想的产生、作用、影响等等进行深入的思考,而这些对于现阶段的中国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思想启蒙意义。但是仅仅有启蒙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对其精神方面的继承来培养一种主体意识。从精神方面来看,给予了我们去“破“的勇气,如欲有所“立”,则先有所“破”作为一个研究生,要敢于去设想,去判断,去推测,在一堆字眼中,结合现实,去理解最可能存在的含义和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沛 《法律科学》2006年第4期。 [2]http://bluesea5134.blogchina.com/blog/2960264.html [3]http://www.fatianxia.com/book_list.asp?id=93 法学评论网 [4]边沁《政府片论》第五章 论最高权力制定的权利 [5]边沁《政府片论》第五章 论最高权力制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