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企业的合约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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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斯《企业的性质》一文发表46年之后并引起世人广泛的兴趣和讨论的时候,张五常先生为了用他在合约的一般性和计件合约的特殊性方面的发现来阐述科斯的著作和解释科斯的观点,在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与经济杂志》(1983年4月号)上发表了《企业的合约性质》(又译作《企业的契约性质》等)一文。在读这篇文章之前,为了对张五常先生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我先查了一下关于张五常先生的资料。 张五常其人 张五常,男,1935年生于香港。1959年到洛杉矶加州大学经济系跟从现代产权经济学创始人阿尔奇安学习。1963年—1967年攻读博士学位。1967年到芝加哥大学跟从科斯做博士后研究。1969年为西雅图华盛顿大学教授。1982年至今为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教授。《世界商业评论》对张五常教授的评价是:一代经济学怪才!国际知名经济学家,新制度经济学和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现任香港大学教授、经济金融学院院长。1997年,他当选美国西部经济学会会长,这一职位是第一次授予美国本土之外的经济学家。他的理论主张在学术界引起广泛争议。其对国内股份转让、外汇转让、政府管制等发表了自己的独特看法。张五常在广州谈中国应对WTO挑战时,认为中国农业人口未来应降到25%……几乎他的每次公开言论都会引起一片哗然——当然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有张五常教授对自己夸张的评价赢得了很多眼球的作用。他的经济学“实用论”亦受到大众的广泛关注。有的人评价他是天才,有的人说他哗众取宠。1969年他以名为《佃农理论——引证于中国的农业及台湾的土地改革》的博士论文轰动西方经济学界。他的《合约机构与非私产的理论》、《企业的合约性质》等论文继续发展了他在交易费用以及产权重要性方面的理论。1991年他作为唯一一位未获诺贝尔奖的经济学者而被邀请参加了当年的诺贝尔颁奖典礼。 对文章的理解 在文章的引言部分,作者指出:“我打算按照我在一般的契约和特殊的计件工资契约方面的发现来解释科斯的观点。我将表明,我们既没有准确地把握什么是企业,也不知道把握它至关重要。’企业’一词只是对在不同于普通产品市场的契约安排下组织活动的一种方式的速写式描述。”从这里可以看出,作者写此文的基础是“一般的契约和特殊的计件工资契约”,并且是站在科斯这个巨人的肩膀上来发展关于企业性质的理论。 第一部分,作为契约安排方式的企业。由于每个投入者面临三种不同的选择,即自产自销,或出售生产投入,或进入一种契约安排,把投入的使用权委托给代理人以换取收入。当第三种方式出现的时候,企业也就出现了。前两种选择,其实也是产权交换,即产品和要素产权的交换,同时,这些交换实际上也是通过契约安排来进行的。他们与第三种选择的区别在于:一、由原所有者掌握控制权,即决定如何使用要素进行生产,并决定如何出售商品;二、由新的所有者掌握控制权,决定要素的使用及其结果的处置;三、有限的使用权委托。换句话说,前两种选择是市场契约,后一种是企业契约,作者认为,企业的产生与第三种选择有关。 接下来作者又讨论了为什么要选择企业这种契约安排呢?在这里,作者先提出了三个问题:一是让另一个人做决策通常会更有生产效率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决策的授予权是定价和衡量属性的区别所致,一般来说,管理决策不可能优于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消费者决策,当价格信息知道每一项活动时,就会较少有错误发生;第二个问题是是否由许多投入者将投入资源聚集在一起而达成专业化、协作和规模经济,能够对所有的人产生更高的收入,以致每个人都能够加入到企业中来呢?答案又使否定的,因为如果每项活动都能够被衡量和定价,那么这些好处就可以直接通过市场实现,而根本不必借助于企业;第三个问题是这样做能减少因为人们偷懒、欺骗或有投机行为吗?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因为这些行为无处不在,只是程度不同罢了,而这种差别主要取决于契约方式或对产权交易如何进行度量和定价。工人的每一贡献如果都被准确度量和定价,他就不会偷懒了。根本原因到底是什么呢?科斯的回答是:使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张五常在科斯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四条理由来说明为什么发现和确定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 一是在没有企业的情况下,因需要更多的交易,造成更多的发现价格的成本。在这里他提出了一个中心代理人的观点,如果顾客对商品的每一部分要单独付费而不是对单一完成的产品进行付费的话,成本经常高得无法交易。而如果有一个中心代理人,并且这个中心代理人于每个投入要素得所有者签订合约,由他来控制他们转让的使用权并支付报酬,并按照另一个价格出售最终产品,那么合约就可以减少很多。因此企业代替市场,就是一种契约代替另一种一系列的契约。 二是科斯没有想到的成本:了解产品的信息费用。相对于整件产品来说,消费者可能都不清楚它究竟有哪些部件,或者,即使知道有哪些部件,也不易区分每个部件的价值,但就每个部件达成达成协议所花的费用按比例会大大高于整体的相关费用。其次,在专业人员和投入要素所有者之间就价格达成协议比在专业人员和消费者之间达成协议花费要少,因为生产部件的人总比消费部件的人要更了解部件,他们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第三种发现发现价格的费用就是衡量成本。不管交易在什么人之间进行,都必须对若干特征或特性进行考核,但是,如果由投入要素所有者所进行的交易活动为数众多,又经常变动,或者这些交易活动不便事先规定,那么,放弃对这些活动的直接考核,而代之以另一种作为代理人服务的考核,是更为经济的方法。例如,可以按工作小时数,或者按制作出的桌子与椅子数来考核一个木匠的绩效,而不必按他每一锯、每一刨的动作来考核他的投入。由于对各种投人活动的直接考核费用太大,所以,一方面,虽然它们是产品价值的源泉,但它们通常并没有定价,它们的提供者(所有者)是通过不同于其实际付出的考核取得报酬的;另一方面,代理人却要因此考核两个方面:通过指导和监督投入要素所有者的工作来考虑盈亏,向消费者提供具有特殊性质的全部消费品。 最后,在达成价格协议的过程中,对贡献的分解产生了费用。在协作生产中,要分解各投入要素的贡献并相应地给予报酬是件困难的事情。由于每份贡献既不容易描述,又不容易计算,因此,每份索取就可能超过其应得额,或者,在报酬即定时,每份贡献的价值就会低于其应付额。阿尔钦与德姆塞茨等都提到过这个问题,并得出企业因监督团队生产中的偷懒的需要而产生的结论。张五常没有走得那么远,他认为偷懒这个概念,实际上只是关于发现相对贡献的价格中存在费用这一认识的一个间接表述方式。这类问题可以通过代理人取得的支配权来加以克服。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考核和确定绩效的费用,就没有企业。张五常也回到了阿尔钦的观点。 可见,如果没有企业,也即,对每一投入要素的贡献都作直接的考核、定价和缔约,产品市场与要素市场重合,那么,由于上述各种交易费用,如信息费用、考核费用、谈判费用等原因,发现价格、决定价格的费用就会很高。也就是说,运用价格机制、市场机制的费用也就会很高。正因如此,企业这种契约形式才会在一定的范围内取代市场这种契约形式。 第二部分是作为例证的计件工资契约。为什么要用计件工资安排作为例子呢,作者在这部分的开头就解释了:计件工资安排的一个有吸引力的方面是,没有别的劳动契约如此清楚地显示工人生产率的区别,他为检验边际生产率理论的若干含义提供了有用的观察,而且,在一个工厂中,计件工人根据他们对生产贡献的直接计数取得报酬。张五常发现计件工资契约提供了一条理解企业组织的有效途径。因此,在进行分析的时候,他很自然地采用计件契约来作为市场与企业之间替代的例证。通过各种计件工资契约,他描述了从一个中间商(如香港的衬衫出口商)的简单劳动到工资契约(包括工人从事的许多活动,要求严格的监督和指挥)的转变;考核的适用范围,分别从一个完整的产品,到一个部件,再到一个替代物(如劳动时数或天数);有关价格信号的信息流动,从一个富有价值的贡献(如一项铺一定平方英尺地板的劳动),到完全没有直接信号(不对劳动直接定价);指挥与监督通过代理人而相对复杂化,对投入使用权的转让也相应增加,直至全部控制以某些契约限制的名义得到认可为止;市场交易的替代过程,是从中间商安排的、可能带有双重性的交易,到对集体制定一种计件工资,再到明确出现替代产品市场交易的要素市场交易。通过这一例证分析,张五常指出:“在所有的这些转变,我追随科斯,强调了发现价格的成本,其中包括信息成本、度量成本和谈判成本。当这些成本发生变化时,就会出现不同的合约安排。我并不是说,选择合约或组织的形式时,价格决定是唯一的交易成本。但是,关于科斯提出的中心论点,我自己的调查研究支持了他的观点:在私有产权下,任何朝着转让使用权的合约安排方向的转变,主要是由定价成本约束引起的。” 第三部分是企业规模的模糊性。在这一部分中,作者先提出了苹果园主和养蜂人的故事、建筑承包商和工人之间到底存在多少企业、大百货商店和购物中心的例子。作者用这些例子来说明企业可能小到两个投入所有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如果允许契约链条扩展,它又扩大到整个经济,使用权的让渡和价格信息的传递仅是程度不同而已。然后得出初步的结论:坚持什么是或什么不是企业的辩论是没有用的。重要问题是为什么契约采取这种被观察到的形式,以及不同契约安排和定价安排的经济学含义是什么。尽管科斯试图寻找企业的定义,但他清楚地意识到划定企业的边界很困难。他在一篇文章的脚注中是这样写的:不可能划出一条明确而可靠的界线来确定是否存在企业。他关心的与其说是企业,不如说是观察到的组织生产和交换活动的不同方式。特别是,他把注意力集中在受价格信号指引的现象和受企业家指引的现象上。我们已指出,当产品市场上交易(定价)成本的节省与正在形成的要素市场上代理成本(也是交易成本)的增加在边际上相等时,就达到了均衡。这与科斯所说的以下条件完全一样,即“企业不断扩张,直到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在公开市场上通过交易完成同一笔交易的成本时为止。”但该条件决定的实际上并不是企业的规模。确切地说,它决定的是合约替代的程度。接下来,作者指出:采用科斯的方法,如果能够满足下列条件,我们就能清楚地断定企业是什么及其规模有多大。第一,生产者或代理人在当场银货两讫的交易中直接向消费者出售产品。第二,代理人或企业家只持有与投入所有者签定的工资或租借合同。第三,代理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约关系。不考虑拥有全部投入资源的生产者,这些条件就导致了以下两种极端的情况:(1)消费者从代理人(产品市场)那里购买商品;(2)每个代理人都与投入所有者(企业)签定有工资和租借合约。假设代理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约关系,企业就一个一个地可以识别,那确实是“自觉力量的小岛”。因此,说一种合约替代了另一种合约,就等于说企业替代被确定了。 三、我的一些思考 (一)关于企业合约和市场合约 张五常对企业合约做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他认为企业合约是要素使用权转让合约,而且要素使用权没有得到明确界定。这一点非常关键,如果要素使用权转让得到明确界定,那么这种合约就与市场合约没有很大的区别了。尽管张五常对企业合约做出了界定,但他并没有进一步地认识到,企业合约与市场合约并不是互斥的对立关系,而是可以相互兼容的。我们认为,认识到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事实上,张五常所说的市场合约与企业合约,是两种极端的合约形式,企业合约使用的是管理协调机制,而市场合约使用的是价格协调机制。而现实中的合约往往是他们所说的企业合约与市场合约的组合。譬如张五常所说的“件工合约”、“特许经营权合约”以及“外包合约”等,这些形式的合约既不是完全的科斯和张五常意义上的企业合约,也不是科斯和张五常意义上的市场合约,而是既含有企业合约,又含有市场合约。某一项合约可能是由企业合约和市场合约共同构成的,一项合约可能是企业合约的成分多于市场合约的成分,也可能是市场合约的成分多于企业合约的成分。当企业合约的成分多于市场合约的成分的情况下,那么管理协调的内容也随之多些;反之,则价格机制协调的内容则多些。譬如件工合约,可能意味着管理协调的内容多些,而外包合约则受到市场价格机制协调的内容多些。即计件制的工人受到工厂管理人员制约的成分要大于外包合约的另一方合约人受到的制约。 (二)关于企业的边界 张五常在文中指出:我们不能对企业的规模说什么,因为我们无法确切地知道企业是什么。乍一看,似乎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看到的企业不一样啊。今天的世界到处都是公司。哪样产品服务由哪个公司供应,有商标、有品牌,清清楚楚。从法律上看,谁在哪家公司工作,一目了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谁,不容模糊,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天天都有,是谁在告谁不用多说。每年公司排行榜声势浩大,谁强谁弱,哪家公司在上升,哪家在衰落,有数字为证,不容你不信。说我们无以界定公司或竟然不知道公司是什么,这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原来,张五常先生在这里所指出的企业的边界是指企业交易活动的边界,而我们通常所认为的企业的边界是企业的组织边界。 (三)对我国企业实践的启示 资本主义国家也有计划,社会主义国家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是两种不同的手段。我们可以综合制度层面和产权层面两方面对企业来考察。一方面,企业是外部关系由市场调节的内部组织,它区别于市场,又不可分离的生存于市场空间之中;另一方面,企业是资本与劳动市场交易中的特殊契约安排,他产生于市场,却遵循与自由平等交换不同的权威与服从规则。从组织与市场的关系看,企业表现为空间上并存的两种制度安排的结构,内部的组织制度与外部的市场制度,缺少哪一种制度,企业的生命就会停止。从资本与劳动的关系来看,企业又是时间上续起的两个过程,一个是资本与劳动按照市场规则订立企业契约,是企业制度产生的过程;另一个是资本按照企业契约行使对劳动的控制权,是企业制度的存续与运行过程。尽管资本与劳动的雇佣契约不断在重新订立,但是,企业制度在市场环境中的存在仍然表现出极大的稳定性。为了进一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国的企业应该在下面两个方面加强工作:一是完善组织内部的管理系统;而是要有明晰的产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