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环境保护工作的调查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使环保更好地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服务,我于2005年9月—10月对宜春基层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层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压力 1、来自上级环保部门的压力。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环境保护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为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从近几年来从国家自上向下开展的全国性的专项整治工作即可看出国家层面对环境保护工作要的急迫性,同时各级环保部门也相续建立了形形色色的稽查制度,加大了对下一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力度,一时间,系统内各种业务学习、整治活动、基础数据、表格、群众信访的催办催报和检查层出不穷,让人应接不暇。 2、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在科学的政绩评价体系未建立之前,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主要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大部分经济总量偏小,政府财力不足,产业结构以小型、超小型企业为主的县(市、区)政府来说,“发展是第一要务”,经济建设往往处于压倒一切的位置。对一些“领导工程”,当地纳税大户,即使污染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规,当地环保部门不敢管,不愿介入,也管不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成为一种不可调和的矛盾体。 3、来自法律、法规的压力。近年来,国家的法制建设随着开放程度的日渐增大,逐步驶入快车道。但执法环境和法治程度远远滞后于法制的建设水平,有法难依的现象随处可见。由于体制等因素形成的“执法难”现象,使环保执法人员“在其位、难谋其事”,对许多环保违法行为显得无能为力,可一旦发生环境污染案件,作为环境主管部门,首当其冲,成为“挨板子的正主”。 4、来自人民群众的压力。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群众追求生活质量和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意识显著增强,群众要求改善环境质量的呼声也超来越高,有形无形的对环保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压力,这从近年来人大、政协关于环境问题的提案、议案及民间环境污染投诉呈急剧上升趋势便可见一斑。 5、来自环保部门自身的压力。科学发展观的提出环境保护工作的日趋复杂化和工作量的显著增加,对环保部门的人员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带来严峻的考验,能否适应新时期形势下的环境保护工作,是每一位环保人都必须面对的一张答卷。目前,受政府人事制度“严进宽出”政策的限制,大部分基层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奇缺,各类业务工作陷入“被动”,现有监测仪器设备因财政支持不足等问题要不无力购置,要不部门成立伊始一次性购置了一批,但多年来一直无力更新,老化破损严重,接到任务“拉不出、打不响、战不赢”。 二、新时期基层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矛盾 1、环境保护的国策地位与其在基层政府决策中严重“缺位”之间的矛盾。在决策中,环境保护工作中处在“说起来重要、规范起来次要、干起来不要”的尴尬境地,一方面各级政府在进行决策时(特别是城市建设、区域开展、旧城改造等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而长期影响的项目)很少考虑;另一方面从现有的政治体制和工作机制出发,环保部门基本上没有机会参与决策的前提酝酿,环境保护对领导决策的影响不大,渗透力不强。 2、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与落后的发展观之间的矛盾。在部分乡镇领导心中,“先发展后规范、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落后发展观依然存在。“唯经济发展论英雄”的错误政绩观同样有着广阔的市场,个别地方仍然延续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推动经济增长的旧发展模式,环境保护成了“被人遗忘的角落”。 3、环境问题的全局性与基层环保部门的“单兵作战”的工作现状之间的矛盾。《环境保护法》中政府主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环保工作格局难以形成。《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规定“对未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计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银行不得贷款”。而这条牵涉到多部门共把“环保”关的规定迟至今日在许多地方仍未得到落实。 4、环保部门“强责任”与“弱权力”之间的矛盾。《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环保部门肩负着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的环境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与责任严重不符。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环保行政机关可以实施的强制措施很少,基本上没有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缺乏查封、扣押、取缔等行政强制手段,对肆意、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不能采取强制性措施。环保部门负有监管而没有决定权,在层出不穷的环境违法行为面前表现的“无能为力”,例如:对排污企业擅自停止运转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环保部门只能限期整改,而不能强制停产、关闭,对排污企业根本构不成威慑。 5、环境问题的公众性与公众参与程度不够之间的矛盾。环境保护是一项全民的事业,需要公众的参与,而在现阶段,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往往只是与自身环境权益受到侵害之时,要求通过一定的途径解决自身的环境问题,对发生在身外的,牵涉到他人及公众利益的其他环境问题,“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6、环境监管的复杂性、环境污染因素的多样性与环境保护部门人员、装备不足之间的矛盾。环境问题涉及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有一句很形象的表述了环保工作的复杂性和环境污染因素的多样性。即“环保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水、气、声、渣,有形的,无形的,诸多物质形态,均在环保的监管范围之内。而环保部门由于机构设置时间不长,一直以来受重视程度不高,经遇不足等原因,人员和装备水平远远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三、对策与建议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基层的环境保护工作至关重要,应该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1、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基层环保部门人员编制、执法装备落实到位。要保证环保政策的落实,首先要保障环保队伍合理建设,建议市县区政府对基层环保部门的实际人数、技术装备进行统一调查研究,科学合理地确定所需人员数量、经费,建立相关监督机制,督促各级财政予以保障,使环保经费能真正有着落。 2、建立环境保护考核机制,引导地方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要统一组织检测、评比各县市的环境质量,按环境质量好坏排出名次,定期在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3、尽快强化基层环保部门的执法手段。要强化环境管理,就必须强化执法手段,改善环保法律、法规过软的状态,通过立法程度,争取早日被授予一定的强制性行政执行权,如行政暂扣、查封等,改变执法被动的局面。 4、加强与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沟通和行政协调。要改变环境管理中孤军奋战的局面,环保部门必须与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得到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通力合作,统一步伐,共同把关。 5、建立环境保护奖励机制,调动群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环境保护工作牵涉到许多方面,单靠环保部门单一环境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完成。要保护环境,单靠进行环保宣传教育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奖励机制,在精神和物质方面,对保护环境有功的公众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