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如电子商务就是其组成部分,并且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现存的生活方式,并触及了现行的法律(包括税收法律)、制度,体制等社会规范。与之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也越来越为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所重视。电子商务的出现,已使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电子商务,各国都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那么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又存在着哪些问题呢?我国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思路是什么呢?本文就这些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法律 电子商务的内涵及其应用优势 1.电子商务的内涵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等活动,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是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与现代商业技术高度有机结合的产物,是一种经济创新。 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一方面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从而大大提高了效率。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的特点,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贸易机会。 电子商务使企业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全球电子化市场,使得中小企业有可能拥有和大企业一样的信息资源,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电子商务重新定义了传统的流通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电子商务一方面破除了时空的壁垒, 另一方面又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为各种社会经济要素的重新组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这将影响到社会的经济布局和结构。 电子商务的发展及国内外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 二、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 电子商务发展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政府1995年成立电子商务工作组,1996年提出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框架,1997年又提出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于是,电子商务很快风靡全球。电子商务无论是作为一种交易方式、传播媒介还是企业组织的进化,近几年来在广度与深度等各方面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其发展速度是传统商务所不能比拟的,同时也显示了非常强大的生命力。然而,由电子商务引发的许多问题也正在逐渐显现。比如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因此进而对根据传统的经济贸易运作方式的需要而制定的各国税收制度形成挑战。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内外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三方面的: 一是由于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进一步促进了经济全球化(跨国、跨地区的贸易日益增多),从而引发的国际间税收收入分配和国内财政收入的问题。 美国首先提出的关于免征电子商务交易关税的问题,即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的关税(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但若免征电子数字产品关税,便可使美国企业越过“关税壁垒”,长驱直入他国而获利。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从而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 二是由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规定的重新认定而引发的问题,即由于电子商务“虚拟化”而出现的“交易时空”概念模糊所引发的有关税收规定的重新界定问题。 在国际税收中,一国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对其营业利润是否征税的界定依据,有的企业则是在本国(地)设立网址,或者在第三国(地)设立一个网址。对此,有的国家提出把网址或服务器视为常设机构,在网址或服务器所在国(地)征税,甚至提出对高立在企业所在国和设立在第三国的网址征税。三是由电子商务交易“隐匿化”而引发的税收征管问题 据欧、美等国和OECD的有关人士研究指出,现行的国际、国内的转让定价准则基本适用于电子商务。但是,由于电子商务不受空间地域的限制,使得税务机关对跨国交易的追踪、识别、确认的难度明显增加。因此,各国在补充、修改、完善现行有关转让价准则的同时,应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设施的建设,提高对电子商务的电子数据核查的质量。 三、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现状、法律环境、金融体制、税收制度与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不同,因而,在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上,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就我国的电子商务而言,除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外,自身还有几个典型问题。 1.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增值税发票管理问题。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公司的经营收入,一般是根据企业与企业之间(BtoB)和企业与消费者之间(BtoC)的成交金额,按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电子商务公司为确保及时足额收取服务费,通常是要求企业将货款扣除公司的服务费后划到电子商务公司的账户上,再转到另一个企业的账户,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由在网上进行交易的企业之间开具。这一做法的结果是,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与企业银行账户上所记载的金额不相符,按照增值税管理规定,出现这一情况是不允许抵扣增值税的。于是,一些电子商务纷纷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改变原来的经营方式,即从一企业购进货物,然后再卖给另一企业。实际上,货物仍是由一企业直接发给另一企业,只不过是货款划到电子商务公司,而货物并未发到电子商务公司。为此,电子商务公司需作假入库、出库,而这一做法是不符合增值税管理规定的。但是,电子商务公司若建立物理意义上的仓库,则难以体现、发挥电子商务降低成本的作用。如何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增值税发票管理问题,有关税务部门的意见是,不宜修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而应要求电子商务公司与企业之间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采取在网上交易完成后支付服务费的办法,以解决电子商务交晚中出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问题。 2.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由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问题 某些网络服务公司的电子商务交易的大部分程序是通过计算机在网上进行,而开具发票在网下操作,需另外雇5至6人手写发票,这既增加了经营成本,也影响了交易速度。一些网络服务公司提出,税务部门应在网络服务公司进行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在网上交易中实行计算机开具发票。有关税务部门认为,这样做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开展,在技术上也是可行的。 3.关于电子商务公司多头开设银行账户的问题。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顾客各自所开设的银行账户,遍及所有的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而我国的各商业银行之间及各商业银行内部尚未实现或尚未完全实现计算机联网,各商业银行之间的的资金划转,一般需些时日。这严重地阻碍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因此,有关税务部门指出,根本的办法是建立一个完善、安全、快捷、便利的金融体系,在这一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可采取用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统一的企业代码作为企业税务登记号码的办法,这样即便是企事业有多个账户,税务部门可根据税务登记号码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计算机登录、检索,实施有效的税收管理。 4.关于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的问题 国外制定有关电子商务法律的实践证明,确定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是建立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先决条件。我国尚未通过立法确定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在现行的法规中,有一些关于电子数据的规定,基本上是要求将电子数据还原为纸质凭证,这与传统商务的管理方式别无二致。这既不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使工商、税收管理及司法工作缺乏法律依据。 四、我国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思路和建议 目前还没有哪个国家的现行税制能够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原因是建立这样一个税收体制非常困难。目前,许多国家已经考虑如何面对这场挑战。我国当前应积极组织有关力量来研究电子商务,建立起既符合我国利益又不违反目前国际通行作法的税收制度。 1.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税务政策的基本原则 (1)坚持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政策应在加强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的同时不阻碍网上贸易的发展,坚持税收的中和公平原则。在考虑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也应以交易的本质内容主基础,而不应考虑交易的形式,以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使纳税人的决策取决于市场规则而不出于对税收因素的考虑。 (2)坚持便于征收、便于缴纳的原则。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考虑因特网的技术特征和征税成本,便于税务局征收管理及纳税人的税收履行。 (3)坚持以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要充分考虑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应意识到美国作为发达国家提出以居民管辖权取代地域管辖权的目的是保护其先进技术输出国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方针政策,放弃地域管辖权将失去大量的税收收入。 (4)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协调,站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立场上参与国际对话。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促使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也使得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需要更紧密的配合,以形成广泛的税收协定网。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因特网贸易税收理论、政策的制定,并积极参与国际对话。 2.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思路 (1)立足现行税收法规并加以补充、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其承载的内容仍然是现实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劳务,其内容实质未发生根本变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2)认识和把握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和本质,研究制定税收征管的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存在于空间和时间之中,电子商务亦不例外。在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我们应抓住人、钱、物,特别“钱”这个环节,研究、制定相应的税收征管政策的措施。人们既然能够创造出传输巨量数字信息流的网络通信技术,也就能够发明管理、控制数字信息流的方法与措施。 (3)当前,在电子商务国际立法的进程中,已程现出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立法且欧美等发达国家居主导地位的趋势。对此,我们应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我们应利用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各国研究电子商务税收的文件和资料,紧紧跟踪、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和趋势,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 总之,只要我们确立了正确的思路和原则,密切关注世界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研究电子商务可能带来的税制和征管问题,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就能够制定出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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