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公证研究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普及迈向每户,电子商务应运而生,电子商务是一种改进传统活动的新形式,可以减低交易成本,增加贸易机会,简化贸易流程,提高生产率,改善物流系统,它必将形成一个新的市场。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将引发一系列重要变革。1998年11月,APEC部长级会议通过了《APEC电子商务行动蓝图》,制定了未来APEC推动电子商务的行动框架,提出了发达成员于2005年、发展中成员于2010年实现无纸贸易的工作目标。电子商务将成为二十一世纪人类信息世界的核心,也是网络应用的发展方向,具有无法预测的增长前景。面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大潮,公证行业理当与时俱进,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以中介机构身份出现,服务于交易各方。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信用、安全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之一。而公证机构作为合法、权威的“公正第三方“的介入,证明交易者的真实身份、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交易各方对商务内容、事实的确认,证明电子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能很好地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信用、安全问题。 近几年来电脑网络技术的普及,各地公证员均已普遍触网,网络证据保全的办理,或多或少成份的网络公证的尝试。再加上广大公证员长期在第一线办理了大量传统民商事务公证,积累下大量丰富经验。这为公证业务介入电子商务,办理电子商务公证提供了实践基础。 一、公证介入电子商务的可能性 公证介入电子商务还是有些阻碍,比如说管辖的不确定性问题,希望通过立法解决,包括国内立法(对国内和跨国)与国际立法(主要通过国际组织以公约的形式订立),在国际立法中包括冲突法规范的制定。但是对于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公正性以及数据的安全性、有效性与完备性问题-----事实上该问题已成为制约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瓶颈,却不可能幼稚地认为通过简单的立法同样可以解决,其必将是一系统工程,需要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制度等多种制度的协调运行,而 公证一向是防止诈骗最有效的方式之一,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但至少可以将受骗的风险降到最低。同样的,依托于互联网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必然要靠电子商务公证的帮助,最大限度的避免商务欺诈行为的发生。因此,公证制度,无疑将会对该问题的解决起到积极而巨大的作用,因为在此无论是主体信用的保证还是交易安全的维护,归根到底就是交易过程的真实性,在真实性的基础上进而探求其合法性、公正性。而公证机构作为合法、权威的“公正第三方“的介入,证明交易者的真实身份、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交易各方对商务内容、事实的确认,证明电子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能很好地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公证作为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职能的司法证明机构,面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大潮,理当与时俱进,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以中介机构身份出现,服务于交易各方。国务院2000年7月31日批准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第二十条规定:保证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国家公证职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需的各种公证证明,统一由公证机构负责办理。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要改变单一证明的工作方式,努力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积极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性法律服务。这为公证机构在信息网络时代介入电子商务、服务于电子商务安全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正因为是这样,电子商务与公证天然地结合到了一起。近几年来电脑网络技术的普及,公证员均已普遍触网,网络证据保全的办理,多种类型的电子商务公证的测试。再加上广大公证员长期在第一线办理了大量传统民商事务公证,积累下操作经验。为公证业务介入电子商务,提供办理电子商务公证的前提。 二、电子商务公证概念的提出与含义 1、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最基本的涵义可解释为:从事网络交易。完整的概念应该是: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初,80年代末,发达国家EDI应用已形成规模,引发了全球范围的“无纸贸易”热潮,同时EDI的大范围应用促进了与商务过程有关的各种信息技术的应用,并从单一的技术使用发展到互补、相符相承,实现了运作过程电子化,这就是电子商务。 2、电子商务概念的提出 在此值得特别提出的是:电子商务公证的本质乃在于其公证的客体具有特殊性,即网上发生的一切电子交易或与交易相关的数据及行为。而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网上公证。 3、公证的含义 网络公证主要是指电子商务公证,但除了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商务公证服务外,与网络有关的其他证明需求也可由公证机构提供公证服务。如网上侵权等。电子商务公证必将或者说事实上已经改变传统公证的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但是它在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上的证明权的性质并没有改变,是公证证明权在网络领域的延伸运用,是公证机构主动适应变化了的公证对象,调整自身,以满足完整的国家证明权的需要。 三、电子商务公证框架的系统构建 1、成立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 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是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证明签发电子商务合同人与电子签名持有人的一致性,证明当事人之间订立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机构。它兼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及传统公证机构的职能。目前,我国的广东、上海等地建立的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ertification authority简称CA中心),解决了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身份确认问题。外经贸部门、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部门也都建立自己的CA中心。然而,这些CA认证机构仅认证电子商务的签约真实性,具有如下不足之处:都是行业认证机构或区域认证机构,有不统一性和不协调性.不具备审查交易者身份、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定职能.不具备审查电子合同合法性的法律职业水平.CA认证机构都是营利性的企业,非行使公共权力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而解决前述问题却是公证机构的强项。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的成立能起到取代CA 认证机构,发挥“公正第三方“作用,服务于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当然,CA 认证、电子商务公证网络机构的建立、权限、职责、工作范围等相关的法律问题还有待《电子商务CA认证(公证)机构管理办法》尽快制定出台,通过立法预以明确。 2、公证网络平台的安全方面。 网络安全主要是指计算机和网络本身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也就是要保障公证网络平台的可用性和安全性,其内容包括计算机物理安全、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网络设备安全、网络服务安全等。网络安全是电子商务的基础,才能保证电子交易公证能顺利进行, 3、电子商务交易需具备两个条件。 (一)、该事实须与交易有关。 (二)、该事实须足以导致交易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因此,事实上,该事实一般可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内,如电子数据保全、网络点击、网络提存等。 上述三方面的共同结合,恰恰正是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构成要件中的主体、客、内容与变动原因。因此,它很好的涵盖了电子商务交易中全部可能需要公证的因素。基于此,构建电子商务公证的框架,应当是可以做到更科学、更全面的。 四、电子商务公证的发展对策 电子商务公证的良好运行,有赖于策略的得当与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在我国,推广电子商务公证应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电子商务立法 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背景下,世界上许多国家加强了电子商务立法及修法工作。例如,作为美国为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已有许多串通过了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的法律,其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法案,而对电子付款、网络银行、网上下单等,也都着手拟订修法草案;日别人内为顺应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已着手草拟“数字签名法”,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确认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地位,同时电子商务立法工作还在继续进行中。从整个世界范围来看,电子商务立法已是大势所趋。不难想像,电子商务立法将在国际电子商务统一法的基础上逐步深化,越来越完善。 2、完善网络贸易的法律体系 目前网络贸易还存在着不稳定因素,借鉴电子商务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早日出台可具体操作的《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构建有利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律体系。电子商务法体系既要符合我国特点,又必须能够与国际接轨。从我国商务活动的实际出发,新的电子商务法规必须具有规范交易程序和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和安全、公证急需法律的支援。 3、建立独立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依法纳税是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电子商务中任何人都应该严格地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电子纳税的标准,其中能够包括电子纳税、纳税的标准、税款的交纳等;其中包括电子纳税的规划和建设、纳税网关的建设和使用,电子纳税的工作规程,以电子纳税法为准。 4、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传统企业 事实上,随着全球化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贸易活动电子化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毕竟还是商务,电子化只是活动形式的变革,而现阶段商务活动的主体依然是传统产业、企业的产品贸易,离开这一主体,单纯依靠专业网络公司,商务活动的全面电子化是难以成立的。近5-6年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的历程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只有当尽可能多的传统企业的商务活动实现了电子化。 5、对发展电子商务实行措施 为了促进社会电子信息化的进程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一定时期内可采取一些优惠、鼓励政策。根据国外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一般做法,网上销售的商品价格应低于其在传统经营的同类商品的价格,以补偿消费者上机、上网所花费的费用。在这些企业施用电子商务采用供应链优化管理取得成本降低效果前,政府与有关方面需减少营业电子商务的税收,以有利于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推动互联网的普及,以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稳定发展发展电子商务的主要动力,理应是来自社会的、民间的、市场的力量。但是,电子商务是在高度依赖高新技术和众多社会公共产品、共用设施、公共资源的基础上,对传统商务模式的变革,其发生、发展是离不开政府支持的。这种支持,除了前面论述的硬件设施和软设施环境两方面内容外,商务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规范工作也是不可缺少的。为电子商务在我国的稳定和迅速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文献 1、电子商务公证法律研究》,涂斌华 沈武 2、安华:《公证操作实务全书》,中国物资出版社, 全二册 3、姜用旭平,《电子商务实全书》,印刷工业出版社,2001年1月,全四卷 4、张福德,《电子商务安全技术》,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2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