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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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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远远落后于发达的工业国家。同时,电子商务是一个全球范围内运作的极其复杂的国际社会系统工程,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必然“任重而道远”。但要相信,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克服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瓶颈,电子商务将实实在在的、更有深度更大规模地改变人类社会、经济、管理、服务等方面,也将最终从根本上改变人类的通信、学习、工作和娱乐的方式,从而真正实现助飞中国的梦想。
 一  电子商务的基本理论
 
 1.1  电子商务的定义
 
 首先将电子商务划分为广义和狭义的电子商务。广义的电子商务定义为,使用各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或活动。这些工具包括从初级的电报、电话、广播、电视、传真到计算机、计算机网络,到NII(国家信息基础结构-信息高速公路)、GII(全球信息基础结构)和Internet等现代系统。而商务活动是从商品(实物与非实物,商品与非商品化的生产要素等等)的需求活动到商品的合理、合法的消费除去典型的生产过程后的所有活动。狭义电子商务定义为,主要利用Internet从事商务或活动。电子商务是在技术、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里,掌握信息技术和商务规则的人,系统化地运用电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从事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活动的总称。这个分析突出了电子商务的前提、中心、重点、目的和标准,指出它应达到的水平和效果,它是对电子商务更严格和体现时代要求的定义,它从系统的观点出发,强调人在系统中的中心地位,将环境与人、人与工具、人与劳动对象有机地联系起来,用系统的目标、系统的组成来定义电子商务,从而使它具有生产力的性质。
 
 1.2 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

 虽然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但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地抓紧制定,有的已经出台。有的地区已经颁布了相关规定,比如香港2000年制定了《电子交易条例》;有的法律在修改时吸收了技术进步的成果,并将其法制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一,并规定了用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合同要约、承诺成立的标准。
 综观目前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多数的规范性文件尚处于把好电子商务入口即准入制度的程度,如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9)、信息产业部《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2000.11)、《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办法》、《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00.9)、《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0.9)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突出的特点是法律层次低,有的直接导致出现纠纷时由于其立法者的素质水平的局限而不能被人民法院作为判案的依据 .对于具体的交易规范方面,法律规定极其匮乏。
 在没有具体的电子商务交易规范的情况下网站如何依法经营电子商务?我赞同电子商务并非另类的主张。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最大的不同是经营手段不同。因此,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必须恪守传统商业中的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现有的法律,诚信为本,合法经营。
 没有电子商务法的情况下如何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我认为,作为一切社会行为的监督者、管理者的各种政府职能部门乃至法院,必须对电子商务和互联网进行切实的管理。不能对网络世界不知所措,不能存在把网络世界、电子商务视为“特区”的“心理障碍”。在没有电子商务法之前,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规范电子商务,而不应动辄不负责任地讲“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作为其枉法的借口。


 二  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
 
 2.1 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活动能否顺利进行,离不开电子合同。而如何使电子合同与传统的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实现对当事人利益和义务的保护及监督,也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为了适应新的环境,各国纷纷立法或调整现有的法律规范。我国的新《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在法律上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但还只是粗线条的,缺少其他有关电子合同的法律配套规定。要真正给电子商务立法,需要世界各国共同研究和制定通用的法律原则,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以解决此类电子合同问题。我国《合同法》虽然并不要求合同一概采取书面形式,但是如果能以有形形式记载合同的内容,那么无论对于合同的履行还是合同纠纷的处理都有所帮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都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因此,网上缔结的合同也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之列。
 传统的书面合同(即“纸面合同”)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的,而且手书签字和盖章还是合同真实性的证明。然而,就网络合同而言,手书签名或者盖章已经无法适用了,如何证明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以及确定合同成立时间。我国《合同法》没有正面回答这一问题,而是规定,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的这一条文(第33条)为任意性法律规范,建议网络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将在网上达成的合意转化为“纸面合同”,再以纸上的手书签名和盖章为准。这一建议固然是不错的,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不签订确认书,不把网上的合同内容记载在纸面上,问题就还是没有得到解决。如果合同一方恶意否定合同的存在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网上的数字化文件记载的内容能否作为证明合同内容的充分证据,仍然是个疑问。《合同法》之所以回避这一问题,是因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并且建立一系列的配套制度。
 
 2.2 知识产权的保护问
 
 知识产权本身就是受法律限制的权利,有限性是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因此,判断知识产权格式合同有效性的重要原则就在于格式合同是否“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利限制,是否擅自扩大了法定的权利范围,是否剥夺了被许可人依照法律本来享有的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知识产权的自由。虽然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有效性作了规定,但从立法本意上看主要针对的不是知识产权许可合同。随着网络信息传播和电子商贸交易方式及途径成为主流,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开始显现,域名抢注和商标侵权成为某些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网上大量无授权软件下载,使用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链接他人网站网页、网络原创作品下载和转载等侵权行为与纠纷大量存在。电子商务立法当务之急是强化全社会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2.3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
 
 据报道,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位女士提出诉讼,控告网络广告公司Double Click非法取得并贩卖她的私人信息。这种问题许多上网的人可能都遇到过,为了避免麻烦,许多用户都不太愿意在访问网站时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他们担心无法控制自己个人信息的传播和利用,这在某种程度上也限制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会引发许多纠纷、诉讼。因此,在个人隐私问题上,各国政府应相互配合,在法律层次上和技术层次上进行广泛合作,寻找出现尊重个人隐私,又允许个人自由,同时也允许政府以恰当方式进行管理的最佳方式。
 
 2.4 电子支付问题

 在线交易之中行使支付手段的货币不再是现金和票据,而是由交易双方和银行三方之间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的流动来完成资金的划拨。1989年,美国在《统一商业法规》中第一次对电子支付下了定义:电子支付是支付命令发送方把存放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一条线路划入收益方开户方以支付方的一系列转移过程。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这条线路变成了无所不及的互联网,而电子支付实际上半成了在线支付。为适应在线支付、网上转账,需要金融部门重新开辟网上工作空间、开通网上银行、提供数字现金、网上转账等电子支付服务。目前我国的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已先后开通了网上银行服务,银行客户可以通过在柜台申请数字证书,开通企业或个人的网上银行,只需要一台连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就可以足不出户的完成各种网上转账的业务。
 在线电子支付将资金流直接融入互联网,不仅对网络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电子商务金融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为确保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需要逐步建立适应新型支付工具与支付结算方式的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明确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制定相关的电子支付制度,认可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针对国际电子商务活动将设计跨境支付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应既要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又要积极同国内及跨国网上交易的其他政府合作,考虑国际大环境,充分与国际接轨针对电子商务金融业务的犯罪问题一直倍受关注,应制定对于电子支付数据的伪造、变造、更改、涂销问题的处理办法。我国于2005年4月1日实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和认证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以及有关术语做了明确阐述。其中第四章32条规定:“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  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的对策
 
 既然电子商务存在着如上所述的诸多问题,政府机构不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是绝对不行的。世界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几年前便开始了电子商务的立法,这些国家基本上都是从一个战略发展的角度来规范和建立电子商务立法规则的。这其中,美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政策和原则框架已趋向成熟,并在事实上成为世界各国发展电子商务的先导。美国有关Internet通信和电子商务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确立联邦管辖权,同时平衡利益关系和优化资源配置;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美国这样做是在注重全球战略的前提下,借助Internet的领先技术使美国利益最大化。
 其他国家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国情,实施相应的电子商务政策和制定合适的法律法规。为此,我国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制定了一个总体框架,它指出了我国今后电子商务的发展原则:政府在发展电子商务中的作用是宏观规划和指导;重视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主体作用;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从建立示范工程入手,逐步进行引导,同时要遵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加强国际间的电子商务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的发展经验,以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合同越来越普遍。我们必须在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体系,保持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与稳定性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创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新的规则,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远远落后于发达的工业国家。同时,电子商务是一个全球范围内运作的极其复杂的国际社会系统工程,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必然“任重而道远”。但要相信,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克服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瓶颈,电子商务将实实在在的、更有深度更大规模地改变人类社会、经济、管理、服务等方面,也将最终从根本上改变人类的通信、学习、工作和娱乐的方式,从而真正实现助飞中国的梦想。
 
 四  结束语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式,给社会带来的不仅是生产力发展的巨大机遇,同时给尚未完善的法律机制带来了巨大挑战,这就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了解到电子商务自身的特点以及所面临的诸多法律问题的同时。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也必须参考目前的国际立法工作的成果及其发展动态,以解决电子商务立法工作中规定的问题和未来的发展;在参考国际立法的同时,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必须结合本国的国情。制订出适合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和策略,确保发展电子商务的环境和相应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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