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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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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法律问题探析

 [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种与传统交易形态截然不同的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方式——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正在改变着传统的贸易方式,给现代经济生活带来深刻变革。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为贸易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一些新的问题由此产生。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传统法律尚未针对网络交易这一新型交易方式进行补充或修正,造成许多衍生的法律问题无法用现行法律进行规范与调整。这使得许多准备从事网络交易的商家望而却步,影响到这一商业运作方式的迅速发展。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法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买卖)过程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已逐渐盛行。   与传统商务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三个特点:无国界性。因特网是开放性的,易于访问,没有出、入境限制,缩短了供需双方的距离;虚拟性。电子商务活动中,企业经营使用的场所、机构、人员都可”虚拟化”。企业申请一个网址后,就可以利用它来宣传自己的产品,接受定货等;无纸化。传统商务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载体被数字化了。人们被授予识别号、识别名或识别文件作为其在网上活动的标识,手写签名、图章等被电子签名代替,纸制凭证、记录被电子表单、记录、文件等所代替。电子商务的这些特点,在给经营者带来巨大商机和给消费者带来空前便利的同时,也引出了许多法律问题。
   一、电子合同问题   合同是交易的核心内容,传统的合同多通过书面订立,可以通过签名和印章来识别,电子商务中的合同采取了新的形式,具有了新的特点。我国合同法虽然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对于电子合同、企业电子账本及其他各类电子文档的格式、操作规范等没有明确规定。电子合同目前应着重解决以下四个问题:书面形式问题、电子签名、电子合同收到与合同成立地点、证据问题。
   二、网络安全问题   在网络运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障碍,这些障碍或来自于技术操作方面,或来自于互联网上的病毒,或其他不可预测又一时无法排除的原因,会导致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中止,从而给买卖双方带来损失。由于网络通讯的暂时中断或由于黑客的侵入使网络陷于瘫痪,也会使买卖双方的履行出现问题。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损失该由谁来负责?是网络服务商还是买卖中的一方,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有一些互联网技术服务商提供保障网络安全的服务,但是绝不可能完全杜绝电子商务中的网络故障及人为的黑客破坏。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旦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上述原因引发的法律诉讼,便会由于没有相关的具体法规,给法院对这些诉讼的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
    三、商业信用问题   在传统的商业交易中,商业信用问题始终是个大问题。从历史上看,我国的商主体普遍信誉低下,企业三角债问题严重。而严重电话三角债问题使原来信用等级不高的商业信用更加低下,甚至影响到了银行的信用。而电子商务是将传统的交易方式改为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来进行经济活动。电子商务虽然在多方面对传统商业交易有所改进,但是在商业信用问题上仍然没有彻底改变,甚至更加严重。所以说,商业信用问题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也是电子商务中始终应该被注意到的核心问题。
   四、关税和税收问题   对于有形货物的离线电子商务,由于有形通关过程的存在,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依然适用。对于数字化信息产品如软盘、CD、VCD、书刊等,消费者通过下载,在线取得货物,由于不存在一个有形的通关过程,由海关征收关税以及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基础不复存在,对这部分电子商务的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将变得非常困难。   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虚拟性、无纸化特点在给企业带来巨大商机和消费者空前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国家税收方面的新问题: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界定遇到了困难。电子商务突破了原有以固定地点为依托的物理形态,而是采取虚拟、无形的方式进行经营,销售商并没有拥有固定的销售场所,其代理人也无法确定。这样,就不能依照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进行征税;有形产品交易和服务交易难以区分。例如,以数据形式传输的无形产品,是应该归为提供有形产品还是服务交易,税法没有做出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就不能按照现行的法律确定起征收对象的性质、适用税种、税率等,这就造成了税收工作上的技术困难,造成资金流失;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完善,导致网上国际投资业务的蓬勃发展,设在某些避税地的网上银行可以对客户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假定某国际投资集团获得一笔来自全球的证券投资所得,为躲避所得税,就可以将其以电子货币的形式汇入此类银行。这就造成了一定程度上国内税务的流失。而且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账薄、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容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
 
五、电子签名和认证问题
 传统合同中签名或盖章的行为有两种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签名者已确认文件所载之内容。各国法律主要是把签名作为一种认证的手段。而书面形式是签名的物质基础,换言之,签名的实现是以书面文件的存在为前提的。
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和通讯均在网上进行,参与交易的各方可能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自始至终不见面,无法当面进行身份识别,不可能通过电子数据来传递亲笔签名,传统的签名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网上交易,这就产生了在计算机上以何种方式签名才能为法律所认同的问题。按照信息发达国家的做法,在网络上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来确定交易方的身份。这种电子签名是由符号及代码组成的,它具备了上述签名的特点和作用。对每一方来讲,具体采取什么符号或代码,将根据现有的技术、相关经验、可应用标准的要求及使用的安全程序来做出决定。任何一方的电子签名可以不时地改变,以保护其机密的特征。因此,电子签名的产生和广泛运用给电子商务立法带来了两个新的课题,即电子签名是怎样认定和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的问题。
数据电讯的商业化应用,除了需要电子签名作为认证手段之外,在因特网等开放性网络环境下,认证中心的服务也是必不可少的。电子签名侧重于解决身份辨别与文件归属问题,而电子认证解决的是密钥及其持有人的可信度问题,因为密钥并不是万无一失的,它存在着丢失、被盗、被破译等风险,这就产生了公开密钥的辨别与认证的有效性问题。即需要由一个权威的机构对公开密钥进行管理,以减少密钥丢失、被盗、被冒用而造成的损失。因此,要使电子身份认证机构能真正发挥其在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作用,促使电子商务真正走向国际贸易应用,必须通过立法加以保障,或者作严格的法律规范。

六、电子提单的转让问题
 特权凭证是海运提单的一个最重要的作用。传统的纸张型海运提单可通过背书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电子提单与传统的纸面提单相比发生了质的变化,它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送出来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转让货物所有权的电子数据,是电子数据交换与提单相结合的一种形式,通过计算机,提单信息被转换为数字信息后,在网络间高速传递,最后由接受方计算机处理为原信息。在流转上,电子提单快捷便利,顺应着国际贸易的时代要求,成了传统提单的当然替代物。但是电子提单不可能背书签名来进行转让。如何转让电子提单不仅成了一个技术问题,也带来了法律解释的问题。票据法中票据的转让和承兑以及信用证转让也存在着相似问题。
 
 七、电子商务的著作权问题   网上发表的声乐作品、文章和其他产品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如何保护?是否需要和怎样支付使用费?他人恶意地将受保护的知识产权作品在网上散布如何补救?新技术的发展必然影响到法律,特别是与技术联系密切的知识产权法,而在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法又是受影响最显著的一部分。在网络环境下,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力不从心,作者无法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有效的控制。任何人都可以轻而易举地把作者的作品上载到因特网上并很快传遍全球,而作者却可能对此毫不知情。因特网的跨时空性使得跨国性的侵权行为变成了普遍现象。法律在这个领域的相对空白致使网上侵权行为十分严重,这种现象使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一定的影响。
   八、网络广告   国内的网络广告大多是无证经营,网络广告经营中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者的利益关系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在现有条件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可以提供法律依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完全不适应网络环境。为此应尽快制定旨在制止网络虚假广告和不正当广告竞争行为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申请开展广告业务的互联网企业进行规范,符合条件的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不符合的则不准进行广告经营,违者将以超范围经营查处。
   九、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传统的商品交易双方的主体,一方为商品经销商,另一方为消费者,商品经销商的市场准入主要由工商部门调整,消费者不需要市场准入。而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不但把商家和金融机构联系在一起,而且把数字认证机构、支付网关以及以技术为支撑的互联网络接入服务运行机构等完全的融合在一起。交易过程中,需要通过法律规范予以市场准入的对象就有商家、金融机构、数字认证机构、支付网关以及互联网络接入服务运行机构等,而消费者则以自愿的形式,通过数字认证来保障其消费行为,这就需要变更现有单一主体制度,制定出相应法律法规对以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统一调整。   在网上购物中,商家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以节省消费者的时间,商家规定的格式条款中,往往还有许多“霸王条款”。在发生纠纷时,仅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原有的法律保护已显乏力。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可以轻易获取消费者的个人资料,消费者的隐私权也难以保障。因此,今后制定的法律规范在进一步确保落实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各方义务的同时,还应明确商家在收集资料时应当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取得消费者的认可,这样消费者就享有了选择权,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   为保证电子商务活动得以正常进行,政府需要提供一个透明的、和谐的商业法律环境。目前,我国急需制定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买卖双方身份认证办法、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程序、电子支付系统安全措施、信息保密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定、税收征收办法、广告的管制及网络信息过滤等内容。我国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极大地改善了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环境,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该法篇幅有限,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电子商务问题,只能说是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一个开始。待时机成熟,应该出台一部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对上述问题做出统一的规定。
   总之,电子商务是未来商务活动的主流方式,随着它的推广,将会不断引发一系列的立法需求。政府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应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来保证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黄敏学:《电子商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6月1日,104~108页   [2]沈根荣:《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进程及特点》.《国际商务研究》,2000年第2期,3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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