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研究 [摘 要]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知识经济前进步伐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贸易方式,给建立在传统经济贸易方式基础上的各国税收制度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中国被看作世界上发展电子商务最有潜力的国家之一。面对扑面而来的电子商务发展大潮,制定我国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政策,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已变得刻不容缓。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又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使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在保证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又能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并不断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 传统商务税收 征管难题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互联网派生的一种新的商业贸易形式,在知识爆炸式发展的今天迅猛成长。它作为一种新兴贸易形式推动着经济发展,并且在提高贸易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方面都起到了显着的作用。但是,电子商务也给各国的税收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课题。 一、 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在给经济增长带来巨大推动的同时,也给各国的税收带来了问题。因为无论是现行的国际贸易条约,还是各国法律的现行规定都是为适应传统的有纸贸易的要求而制定的,当这些现行的条约应用于国际电子贸易时必然会引起法律上的不协调。 第一,确定纳税主体难。电子商务是在网上进行的,个人或企业的身份是可以虚拟的,网站只是中间媒介,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在网上沟通好后再通过网下完成交易,税务机关难以察觉交易的发生,即使知道有交易行为发生,如果刻意隐瞒,税务机关要找到买卖双方也非常困难,大量的税款在网上交易中流失。 第二,确定税收征管对象难。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形态,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传输与复制,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及服务之间的概念,难以确定一项收入到底是何种所得,失去了区别税收性质和税种的依据。传统的凭证是以纸质销售凭证为基础的,而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特的环境下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以及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使传统的追踪审计失去线索。 第三,实行税收管辖权难。首先,电子商务弱化地域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是对来源于一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收权。地域管辖权以各国地理界线为基准,电子商务则消除了国家间的界限,模糊了地域管辖权的概念。其次,电子商务动摇了居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是对一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为常设机构等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然而,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往往使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等有形机构来完成,造成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的这类概念。 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1、纳税人义务难以确定 传统的贸易模式下,交易双方是明确的,很容易被界定;而在网络贸易尤其是国际间电子商务中,情况则复杂得多。就我们现有的税法而言,税务人员征税是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中,目前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般是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标准。而在电子商务中,一个企业的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世界上多个国家,或根本不存在于任何国家,这就给税务人员判定法人居民身份带来困难。对于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言,在国际间网上贸易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时所涉及到的常设机构判断原则也遇到了障碍。传统的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而在因特网中,一国在另一国设立的用以开展商务活动的服务器能否被视为常设机构尚未可知,有待进一步确认。 现行税法的某些方面不适合电子商务 网络贸易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面对面”交易,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这就导致现有在中间环节征收税款的方法失效,如现行增值税。另外现行税法中有关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的规定也不适用于电子商务,亟待制订出相应法规。 电子商务改变了交易商品的性质,导致税务处理混乱 在网络贸易中,许多商品和劳务是以数字化形式、通过电子流来实现转化的,而数字化信息易被复制或下载,因而很难区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使用费之间的界限,会因为不知其适用于哪个税种而导致税务处理混乱。 电子商务引起国际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发生分歧 必须把国内通过的任何税收规定及现行国际税制的任何变化汇总起来,以便确保各国之间的因特网税收公平共享。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征税基础的确定特别重要。就目前情况而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征税都同时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即国家同时对其居民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和对于本国来说的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这样对于一个跨国纳税人而言,就要面对两种税收管辖权的制约。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直接关系到税收利益在国与国之间的分配关系。 网络贸易给税收征管和稽查带来严峻挑战 传统税收征管和稽查的凭据是企业财务帐册、财务报表等一些书面形式凭证,而这些凭证在无纸化、数字化的网络经济中却无处可寻。非但如此,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对于网上企业的相关资料,一般都设有密码保护,因而给税务人员搜集相关信息带来困难,使得传统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 三、对于完善我国电子上午税收征收的几点建议 1、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合理解决好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 2、尽量利用既有税法原则,在此基础上作适当调整,以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 3、积极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纳税人在办理了网上交易手续后必须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手续,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依此对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 4、加强税务系统网络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税务系统要尽快与网上银行、网上海关等部门建立联系,实现对纳税人的网上监控。同事对税务人员进行全面的网络知识和计算机技能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从而提高税务系统在网络经济环境下的整体管理水平。 5、建立科学的税务征管机制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2)建立电子报税制度。 (3)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6、对电子商务征税势在必行 虽然目前各国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持不同的主张和做法,但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量和交易面的扩展,对电子商务征税已成为必然的趋势。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免税的做法只能是暂时的,随着电子商务发展规模的增大,电子商务不征税不但违背了税收的中性原则,也难以满足政府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需要。 7、应加大电子商务征税宣传力度 由于国家对发展初期的电子商务持扶持态度,加之现行的税收法规也没有就电子商务征税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不少人理所当然的认为电子商务无需缴税。网上交易的隐蔽性,卖方普遍不索取发票等客观条件也助长了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逃税行为。为此在对电子商务征税初期应加大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宣传力度,让交易各方明白电子商务并不免税,知晓电子商务纳税是国家税收的原则要求。要通过宣传,让交易各方了解电子商务如何纳税,清楚逃避电子商务纳税义务属犯罪行为。 8、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 对电子商务征税可比照传统商务,制定电子商务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制度,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电子商务执照的基础上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使每个从事网上交易的主体都拥有专门的税务登记号。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依据登记资料和申报纳税情况对电子商务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征管,有效解决谁在从事电子商务以及对谁进行税收管理的问题。 9、对电子商务征税应多方协作 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仅仅是为解决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明确了纳税主体的问题,如何有效进行征税管理,避免税收流失还需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络运营商、给予结算支持的金融机构等各方与税务机关的配合,解决电子商务征什么税和如何征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