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问题分析
[摘要] 当今世界,电子商务已呈全球迅速发展之势,以因特网为基础的全球化电子商务在改变传统贸易框架的同时,必然在某种程度上给现行税收制度及管理手段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现行税法的不确定性是制约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瓶颈,电子商务中的诸多涉税问题,已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和税务当局以及消费者、企业界的广泛关注。尽管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步较晚,但电子商务的出现不仅对传统的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往来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我国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收征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明确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目的,确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原则,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维护国家税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税收体制带来的挑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对于税收管理问题的一些主张,进而提出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思路。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体制 税收征管 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Electronic Business or Electronic Commerce)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4000多万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0万。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一、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体制的挑战 电子商务课税的最基本问题是如何将现存的国际税收原则恰当地适用于电子商务,且保证能同时得到不同利益征税主体的一致赞同,这将是十分困难的。现行税法主要是针对有形产品制定的,并以属地原则为基础进行管辖,通过常设机构,居住地等概念把纳税义务同纳税人的活动联系起来.而电子商务是高科技发展下的网上贸易。现行税法已远远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伴随企业通过网络贸易避税现象的逐渐增多,税法本身应具有的公平,效率等原则正一步一步地受到威胁。 1.难以确认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 传统的国际税收制度主要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实施税收管辖,通过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把纳税义务人与纳税人的活动联系起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勿需在固定地点办理成立登记,只要有自己的网址,便可以开展商务活动。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很多情况下无须在该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这使一国政府失去了作为收入来源国针对发生与本国的交易进行课税的基础;国内公司同样也可以向国外公司提供这样的服务。在这些公司的电子商务中,如何确定纳税主体,如何确定征税对象,变得极为复杂。网上无形商品交易的产生,将使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征税对象。许多其它的产品也存在相似的非物质化性质,这使征税机构根本无从确定征税的对象和数量。 2.难以确定课税对象的性质 在大多数国家,税法对于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做出了比较严格的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但电子交易将交易对象均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递,税务机关难以确认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究竟是商品、劳务还是特许权等。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方面的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 3.对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 传统的税收征管离不开对账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账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制凭据,无法追踪。网上交易的高度活动性和隐蔽性,不仅严重妨碍了税收当局获取信息的工作,而且使得政府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经济活动的相关信息。这种由网络贸易造成的“税收失灵”正在成为众多纳税人尽早加入网上经营的推动力。 4.对国家税收管辖权的概念造成冲击 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是电于商务课税的焦点问题。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除少数避税港)为维护自身利益,避免财源流失,都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管辖权,并对由此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予与减免。但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引起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争执。比如,通过互相合作的Website来提供技术服务;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千里之外的心理咨询或医疗诊断服务等等。但是各国对电子商务交易所得在地域税收管辖权判定上,出于各自利益,会有很大争议。有些国家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于地域税收管辖权,赞成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然而,居民税收管辖权也面临着挑战。虽然居民身份通常以公司注册地标准判定,但许多国家还坚持以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判定居民身份。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税法都允许外国公民担任本国公司的董事,还允许董事会在居住国以外召开。诸如电视会议等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一下情况成为可能:管理和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这使得居民税收管辖权形同虚设。 首先,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确认。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万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 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比如,在现行国际税收中往往以董事会设立地作为公司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而现在越来越多的董事会会议往往通过互联网召开,难以确定以哪里为主。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法人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显得形同虚设。 二、面对电子商务的挑战,当前可采取的若干对策 (一)税务登记环节 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虚拟企业(网上企业)。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要求所有上网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1.对ISP(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进行登记管理 因为目前上网的三种方式(拨号、虚拟主机、专线)都必须经过1SP的中介代理,通过对其进行登记,可以了解和掌握In-ternet用户注册域名、地域分布及其他有关情况。抓住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以便实行税源监控。 2.对网站进行登记管理 特别是一些综合网站,像中国的四大门户网站,其业务很大一部分是从事网络服务。掌握其从事电子商务的详细资料,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3.对用户进行管理 现在网上交易主要集中在BtoB、BtoC之间,CtoC交易量还很少。但随着网络的发展,个人用户将不只是网络资源的消费者,也必然成为网络资源的提供者并取得相应收入,对这些收入也应纳入税务管理之中。 (二)税收征收环节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 (1)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 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税务、银行之间的虚拟专用外联网,而其他单位部门则不能登录。利用该网络共享信息,传递数据文件,委托银行直接支付缴税或采取通知银行支付缴税方式完成税款的上缴。同时要求银行内部加快网络组建,在各银行之间建设一个统一的电子商厦和电子支付网络,解决好目前国内各种信用卡与税务征收机关缴款网络的兼容问题,以便纳税人可以在任一地点,任一时间将税款划人征收处,同时也能加强对企业开设银行帐户的监控,以免漏征。 (2)要求商务网站提供其所有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对商务网站来说,其开户银行和结算帐户是相对稳定、公开的,其帐户数额的变化可反映出其收入情况。但在以电子货币为支付手段的情况下,商务网站考虑到各方面安全问题,会对各种数据、信息进行加密,从而导致征收难度的加大,所以有必要更改有关法律,赋予税务机关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一定的特殊检查权,使像漯河税案这样的例子不再重演。 (3)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和人才的培养 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商业用户的连接,结合物流的控管,真正实现网上监控与稽查。同时应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积极推行电子报税制度,实现数字认证和纳税资料备案制度。 三、国际上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主张 近年来,世界各国政府对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都在积极探索,OECD组织中的几个成员国已组成一个专门委员会,以推动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的国际研究. 1.免税主张 自从电子商务兴起的那一天,对它是否征税就一直存在争论。现在,一些网络经济的先行国家如美国,凭借自己的先发优势,力求在新一轮国际税收游戏规则的制定上占据主动,对网络贸易实行了极为宽泛的税收优惠政策。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因特网免税法案》,这使得美国的网上厂商和消费者大获其益。在1999年底,美国专门成立了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并向国会提出“建议永久性地免除对电子商务中的销售征收销售税”。但这个政策建议遭到了全美洲长协会的强烈反对,因为这项税收是全美各州最主要的税收来源之一,永久性免税意味着永久性地失去了一块收入,同时也遭到了传统商业界的反对,大大小小的批发商、零售店、连锁店认为这种不公平的税负损害了传统商业. 2.对电子商务征税遵循现行税制 就世界范围而言,遵守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1998年9月9日,OECD组织秘书长Jone.Stone在伦敦召开的关于欧洲新数字化经济的会议上宣布了OECD的两条原则:一是电子商务必须遵守现行税法,这样才能避免经济畸形发展,并能使长期精心制定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得以运用,商业界也不必去适应新的法规或改变经营策略;二是必须通过公平和简化做法,使现行税收措施应用于电子商务,OECD反对任何厚此薄彼的税收政策。 3.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比特税(Bittax)方案。此方案主张对全球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bit)征税,包括网上传递的无经营行为的信息,如对数据收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的征税。 四、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思路 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完全依照对传统商业的征管模式,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研究只是刚刚开始。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1.近期免税,长期应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知识经济、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极具潜力的新型贸易方式。各国为了扶持本国网络经济的发展,目前都对网上交易实行税收优惠。如1998年10月,美国的《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三年内(至2001年)暂不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 对此,我的看法是: (1).免征关税的最大受益者只是发达国家 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高科技产品和电子商务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基本已走向成熟。然而对于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由于我国信息基础设施薄弱,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信息产业总体来看还属于幼稚产业,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无疑会受到巨大的冲击。所以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给我们带来更多的将是挑战。 (2).免征关税破坏我国税收中性及公平原则 作为参与同一类市场活动,同一类征税对象,都应统一税负,不能歧视对待。而电子商务和传统的贸易除了交易方式不同外并无实质的差别,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显然构成了对传统贸易手段的歧视性待遇。对于相同的标的物,对采用前种方式进行交易的免征关税,而对采用后种方式的就要征收关税,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3).免征关税将促使贸易方规避国际税收 因为没有了关税的约束,发达国家可以不付任何代价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地利用世界各国的优势要素进行生产和销售。严重侵蚀了要素国家(如我国)的利益。 (4).免征关税会造成我国财政收入的流失 关税不仅体现一国的主权,同时也是一国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与国内经济以及经济结构的重要手段,更是一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如若对电子商务长期免征关税,将会对其造成很大的损失。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给我国带来的弊大于利,我国应该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研究,加快国家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步伐。由于电子商务所蕴藏着的巨大商机,因此,谁能够在目前率先进行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谁就能够取得世界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主动权。这对于未来制定世界电子商务的规则时进行讨价还价,维护本国的税收利益,将产生十分重大的意义。当然,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要进行这项工作可能是非常困难的和缓慢的,但这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和必须要及早进行的工作。只有有了电子商务的国内立法,我们才有资格在将来构建世界电子商务的框架时去和一些电子商务的发达国家进行讨价还价,以最大可能地维护我国的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 2.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 补充税关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加大税收倾斜力度,促进信息产业发展。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无论是从流转税所得税,还是涉外税收以及税收基本理论方面都对例行税制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更好地解决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给税收带来的问题,。应在现行税法上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规范性条款。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种的情况下,完善现行税法,对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考虑到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同时,为了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应使"生产型"增值税逐步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允许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参与抵扣,以降低产品成本,加速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另一方面,在减免税形式上也应加大间接减免力度,刺激企业将税收优惠所得用于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 3.制定加强电子商务的征管措施 为迎接网上贸易对现行税制的冲击,税务机关必须加强网上贸易的税收对策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电子商务征管措施。一是强化备案制度。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就要及时完善税务登记,使电子商务经营者注明电子商务经营范围,责令上网单位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材料报送当地税务机关,便于税务机关控制。建立电子货币发送者数字身份证的登记制度。即税务机关根据网络者的资信状况,核发数字式身份证明。然后,要求参与交易者必须在交易中取得对方数字身份证的信息,并向税务机关申报,以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及交易的兴趣。二是把支付体系作为征管的关键。虽然电子商务交易具有高流动性和隐秘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 4.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减少避税的可能性 我国应积极参加国际互联网理论、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针对国际互联网贸易的税收政策和方案。 5. 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使税务人员成为外语、计算机技术、经济税收专业知识"三通"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网络税收的要求。 产生电子商务课税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上经济活动的高度流动性与各个国家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国际税收合作包括为国际互联网贸易建立完善的税收法律构架,以及为可追踪的电子现金建立通用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之下,全球性的互联网经济才能真正发展起来。要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完善国际税收协定。经济国际化、一体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虽然税收政策和税收原则的制定是一国的主权,但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不积极做好国际协调工作,也会导致相关国家的抵制,使双重征税或避税范围扩大,从而收不到良好的效果,与最终目标相悖离;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与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尊重国际税收管理,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制定能为有关方面接受的税收政策。 [小结]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与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紧密相连的新型贸易方式,对现行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于电子商务带来的新问题,需要对原有法律法规的进行调整修正来解决。密切注意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积极探讨、研究和学习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改善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环境,对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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