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幼儿园中的意外伤害事故
四、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处理 (一)意外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和照顾 幼儿对于自己身体、健康的照顾,不具有充分的判断能力。为了防止幼儿在发生事故后,因为疏于照料致所受到的损害,发生扩大或恶化的情形,教师应该在发生事故后,对幼儿进行必要的照顾保护并立即刻通知幼儿家长或监护人。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是幼儿园组织的园外活动中以及在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园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园幼儿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尽量避免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幼儿园保教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现在的孩子大多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宝贝程度可想而知。而对于一个幼儿园来说,即使取得了再多的荣誉,只要出了一起安全事故,那么再多的光环也将被抹去。没有了安全、健康的保障来谈幼儿的发展将是一句空话。 近年来,学校、幼儿园发生的安全事故比往年有所上升,前几年苏州东港幼儿园一名幼儿被菜汤严重烫伤;江西某幼儿园13名幼儿被大火熏死;还有其他学校、幼儿园发生的摔伤、走失、食物中毒等事件,让人们触目惊心、痛心疾首,在震惊之余,也引起了我们的思考。幼儿年龄小,缺乏知识经验,然而又好奇、好动、好探索,缺乏预见意外伤害的能力,不能预见行为的后果,更不会正确地、及时地面对、应付各种突发的意外伤害事件,从而酿成严重后果。幼儿园作为集体保育和教育机构,要对全体幼儿的安全负责。 现在的孩子大多是独生子女,虽然他们在家里也经常磕磕碰碰,但如果孩子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家长却很少能够冷静地对待。为此,教师天天提心吊胆,只怕孩子出事。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幼儿伤害事故的起因,从而积极预防伤害的发生。一旦发生伤害事故,也要理智、合理地加以处理。这样才能保证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保证幼儿园按照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 一、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种类、原因是及其复杂的,既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 (一)幼儿的年龄特征因素 幼儿年龄小,容易出意外。3至6岁儿童身心处于明显的未成熟阶段,幼儿身体各部分的器官比较娇嫩,神经系统比较脆弱,运动水平比较低,动作的协调性差,所以走路摔倒、弄伤自己是常有的事,甚至娇弱的孩子用力地把手撑一下也会出现骨折现象。而且幼儿的大脑对身体动作的变化不能灵活作出相应的反应,比如在奔跑过程中遇到其他幼儿迎面而来却不知躲闪。由于缺乏生活经验,幼儿对自己行为将会产生的后果无法预见,如有的幼儿在滑梯上推小朋友,有的幼儿不顾跷跷板那一端的小朋友自己突然走开等等,都是幼儿不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出现什么后果的表现。此外,幼儿好奇心强,对周围事物感兴趣,他们东跑西窜,样样都想触摸、试探一下,但由于幼儿动作不稳,又缺少生活经验,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安全,什么是危险,因此很容易发生意外事故。 (二)幼儿园的外部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可能会在活动设计、环境创造、班级结构、活动操作运行、环境维护等方面导致危险。幼儿园的设施存在着不安全的隐患。如:有一幼儿园是厂办的,机器来来往往,一日散步时一个车轮飞出,当场一位幼儿的头削去一小块导致死亡,这就是活动场地的因素;有的幼儿园的室外大型玩具是铁制的,幼儿在活动时稍有不慎就可能撞伤。有的幼儿园把跷跷板安置在水泥地上,孩子不慎摔下造成脑震荡。有的幼儿园幼儿的用具用品放置不当,孩子需登上椅子才能拿取,在上下时不慎摔伤,极易发生幼儿伤害事故。 (三)幼儿园的内部管理与制度因素 幼儿园制度不严,管理不善也是引发幼儿伤害事件的一再原因。如保护措施不健全,在班级活动中引入了不成熟水平及其潜在的危险。如,食堂不注意卫生或者食物不符合有关标准而导致幼儿食物中毒;门卫管理不当也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如苏某个幼儿园有一幼儿因接送制度不严,门卫责任不清,导致一个幼儿溜出幼儿园,在小区边上的河内溺水身亡。 (四)幼儿园内部人的因素 1.幼儿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属于不同性质的行为。玩忽职守为渎职行为,通常要承担法律责任。事实上,幼儿园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幼儿伤害的实例很少,更多的是教师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伤害。如某教师领着小朋友到园外散步,一名孩子中途离开队伍回家,直到家长将孩子送回幼儿园,该教师才知晓此事。如果这名小朋友中途迷路,后果不堪设想。某班两名幼儿趁教师离开教室之际,到操场上追跑,不慎摔伤。幼儿在户外活动,教师聚在一起闲聊,幼儿因无人保护而发生伤害,等等。 2.教师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老师的教育方式不当。教师侮辱幼儿的现象比较少见,但体罚、变相体罚幼儿的现象时有发生。某幼儿午睡时尿床,带班教师打其屁股;某幼儿不愿意睡午觉,教师拿缝衣针吓唬;某幼儿不守纪律、好动,教师罚他站在教室外思过,这名幼儿自行去滑滑梯,不慎碰伤,等等。 3.社会招聘人员没经过系统培训。 社会招聘首先是人员的复杂性加大,另外是未经培训就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伤害与危险事件。如北京某个幼儿园招聘的门卫有精神病史,导致在产生不满后砍死砍伤师生数名。另外招聘保育人员没有系统培训就会分不清消毒液的配比而对幼儿皮肤造成伤害,还有未经培训不会安全使用升降机导致拿水时踩空烫伤等等事件举不胜举。 (五)其他不可预知的突发因素 环境水平、实施规则通常是针对有代表性的、典型的问题来制定的,一些外来的、偶然的事件往往没有考虑。 1.幼儿体质特殊或者疾病突发 有些事故是由于幼儿的体质特殊或者疾病突发引起的。如幼儿先天性心脏病复发就属于此类,另外如癫痫病的发作,哮喘儿在午睡时的特殊看护等,若不注意也有发生哮喘儿在午睡中窒息死亡而大家还惘然不知。所以对这些体质特殊儿是要有特殊的关注的。 2.外来人员的暴力伤害。 这样的伤害是意外事件,是幼儿园不可预见的,如吴中区某个幼儿园就是一名男子因对社会不满而持刀伤害幼儿。对于这我们能做的是教会教师与孩子自我保护的方法。 3.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 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包括火灾、地震等,在这类自然灾害中,我们要学会的是如何来逃生。 二、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种类 (一)幼儿游戏时受伤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便教师在现场,孩子的伤害也是不可避免的。幼儿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幼儿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的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但教师如没有尽自己职业“谨慎”的义务,就很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1997年4月28日,不满5岁的朱某在幼儿园摔了一跤,老师随即带他到医院检查,发现朱某右肱骨髁骨骨折。后虽经多家医院治疗,朱某的右臂膀关节仍失去功能。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朱某在幼儿园摔伤致残,是幼儿园看护不力所致,幼儿园负有过错责任,对原告损伤所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幼儿园赔偿朱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55906元,精神补偿费20000元。据扬子晚报2000年5月13日报道的儿童朱某状告南京港务局幼儿园及其开办单位赔偿纠纷一案也说明了这一点。 (二)因教学设施原因引起 如滑梯、攀登架、小城堡、海洋球、蹦蹦床、秋千等大型的玩具年久失修,存在着安全的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幼儿园如未能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而教师又未尽注意义务,发现存在的问题,监督幼儿的活动,就很容易发生事故。此外,幼儿园校舍中楼房占大多数,幼儿在教室、楼道、走廊内的安全,幼儿上下楼梯的安全,也是幼儿园容易出事故的地方。新浪网站2000年08月11日披露,义乌某个幼儿园因滑梯未固定住,导致幼儿何某在攀爬时,被翻倒的滑梯击倒身亡。 (三)幼儿走失 幼儿走失属幼儿园严重事故。幼儿走失说明幼儿园管理的失误,教师未尽到看管之职和门卫严重失职。幼儿在幼儿园的期间是指幼儿从踏入校门到离开幼儿园这段时间。在这段时间,教师应该像家长一样,看管幼儿。幼儿离校必须经过教师的同意,或者幼儿家长的允许方可。沈阳晚报讯 2001年3月2日中午,沈河区一幼儿园大三班班主任在清点学生时,发现第一天来上学的小福不见了。班里的小朋友说,小福被两个大人领走了,可是小福的家长说并没去接过孩子。那么,小福究竟到哪里去了?是走失了还是被人拐跑了?幼儿园的老师提醒小福的父母,孩子也许去了亲戚家或者去了父母单位。小福的母亲又跑到单位,在办公室里,她意外地见到了小福。虽然孩子安然无恙,但小福的父母情绪依然很激动:“我们把孩子交到幼儿园,是信任幼儿园,幼儿园却连孩子怎么丢的都不知道,我们要向有关部门反映,一定要追究当班老师的责任,并要求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 (四)幼儿被他人接走 幼儿被他人接走,可能是处于某种目的,会致学生于不利的境地。如遇学生被拐卖,敲诈勒索以及其他不利的影响。教师对来接幼儿的家长要多留个心眼,决不能被坏人有可乘之机。 (五)外来人员的侵入 幼儿园的门卫制度不严,外来人员可以趁人不备,溜进幼儿园,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羊城晚报》1999年1月16日的报道:1999年1月7日上午9时许,汕头市东方幼儿园的孩子们正在园内活动,一名三十来岁的陌生男子突然闯入,二话不说,便挥拳向园内员工打去,大人们还没明白怎么回事,男子又抓起一名幼儿,举过头顶朝地上摔去……,3岁儿童李嘉琳被拦腰举起,头朝下重重摔到水磨石地面上。约十分钟后,她被送到医院抢救,当时后脑颅凹陷、破碎,生命垂危。惨剧发生后,社会上反响很大,幼儿家长则要求追究幼儿园责任。 (六)幼儿园组织园外活动所引起的危险事件 外出活动,如果组织不够严密,教师思想上麻痹大意,偶发事件将会不期而遇。 (七)幼儿自身原因所致 很多的场合下是由于学生身体的状况而产生的,如学生患某种疾病,体质弱、身体残疾等。 三、减少和防止幼儿意外伤害事故的对策 (一)提高领导的安全意识,加强法制观念 1.作为领导要本着对党的教育事业,对幼儿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抓好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安全工作要天天讲、时时讲、一天也不能中断。如果一个幼儿园连幼儿的人身安全都不能保证的话,还能让家长放心吗?还能向社会承诺些什么?还谈得上教育吗?因而作为领导要提高安全意识,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同时要认识到安全是一个幼儿园生存发展的底线,只有保证幼儿人身安全,我们才能向社会、家长、幼儿承诺:“实现教育目标,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2.作为领导要克服重效益、重教学,轻安全的短视行为,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教学的关系。安全是效益、教学的保障,没有安全,哪能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哪有教学的提高,哪能谈上稳定和发展。因此作为领导要重视安全,要看到“安全无小事”, 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二)强化管理,狠抓落实,减少薄弱环节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1)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幼儿园实行依法制园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幼儿园管理的基本依据。因此我们应不断制定和完善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幼儿园安全保卫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建筑设施检查维护制度、火源、电源、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处理制度、食品卫生制度、厨房安全制度、卫生消毒隔离制度、幼儿接送卡制度、发现安全隐患报告制度等等。使教职工的行为受到规章制度的约束,从而起到“有章可循,有制可依”的作用。 (2)健全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安全管理不能是纸上谈兵,必须狠抓落实,落到实处,有了制度不去执行,制度只能是一纸空文。那么保证规章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力量就是认真落实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责任到人、层层落实责任。使每个职工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懂得安全工作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道理。从而形成组织上层层有人管、级级有落实、事事有人负责的良好局面。 2.加强检查监督工作,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检查监督是推动制度、计划落实的重要措施,也是执行制度的重要保证。通过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督促指导,可以及早发现事故隐患,认真分析查找原因,采取对策及时处理,如定期检查幼儿园房屋、围墙、护栏、等建筑物和大型运动器械等设施,对电路、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等等,从而防微杜渐,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2)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我们要对幼儿园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外界条件、内部因素、常见事故类型以及防范措施,进行分析、研究、归纳,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事先采取强有力的防范措施,本着“宁可有备无患,不可无备有患”的原则,做好预案。 (三)增强教职工责任感,调动教职工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幼儿园教职工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素养状况,直接关系到幼儿园的保教工作质量,关系到幼儿的身心健康。纵观诸多幼儿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与教职工的责任心比较差有很大关系。因此要加强教职工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其事业心和责任感,把确保幼儿人身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抓紧抓好;认真学习教职工行为规范和幼教理论,严格依法履行其保教责任。与此同时,要充分利用激励手段,调动教职工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使教职工从被动的“要我安全”转化为主动的“我要安全”,进一步达到“我懂安全、我会安全、我管安全”,从而促进安全工作积极性稳步提高。 (四)家园密切配合,加强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幼儿自护能力 二十一世纪做人应具备四大知识支柱,“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做人、学会生存”。学会生存就意味着,要有意识地通过一定的内容和手段,围绕着对幼儿进行爱惜生命、自我防护、提高身体素质、应变能力为内容的安全教育。而幼儿安全教育不仅是幼儿园的教育,它同时是家庭、社会多方面的共同教育。因而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单靠幼儿园是不够的,需要家长的密切配合和支持。由于家长对幼儿的安全健康最为关注,所以幼儿园应充分利用家长的教育资源,有计划、有目的的指导家长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意识,提高幼儿自护能力。 (二)意外事故发生后通知的义务 教师要主动与家长联系,认真吸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配合,既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教育法律的规定。在幼儿园的管理中,幼儿园应及时将学生走失,被他人接走,幼儿生病及受伤等情况及时通知其家长,疏于通知所引发的事故由谁承担?从过错责任来看,显然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作为幼教老师我们要以对国家、对家长、对幼儿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幼教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加倍防范、常抓不懈、确保平安;让幼儿园里人人、处处、事事、时时都把安全放在首位,让每个孩子都安然无恙地渡过童年的美好时光,平安、快乐、健康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