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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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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XCLW104275 论诚实信用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要全力推进保险业的诚实守信建设
二、要切实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诚实守信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
要建立健全统一协调的保险信用体系
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有关方面优势,共同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要进一步完善保险诚信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发挥法律制度在保险业对诚实信用问题的推动作用
内 容 摘 要
何为诚实信用,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一诺千金”、“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古训,是人们提倡并力求遵循的行为准则,意即诚实不欺骗,讲究信用,信守承诺。
论诚实信用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何为诚实信用,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一诺千金”、“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古训,是人们提倡并力求遵循的行为准则,意即诚实不欺骗,讲究信用,信守承诺。
保险业中的诚实信用主要是指保险人、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和投保人三方相互坦诚,实事求是;以及保险人向投保人信守承诺,一但被保险人发生风险时,保险公司能够及时承担风险,使投保人的风险发生转移,维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对诚实信用作了进一步的解释,确立了最大的诚信守则:“海上保险合同是一份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同,如果合同一方没有这种诚意,另一方可宣布合同无效”。所谓最大的诚信,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格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诚实信用是保险业的核心,对整个保险业发展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我国保险业自1980年以来业务迅速发展,保费收入以30%左右的速度递增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但近几来业务的发展因诚实信用建设的欠缺而大受影响,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被市场经济代替后,由于体制缺陷、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诚实守信、平等、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的缺乏,许多的经济主体的行为并未走上良性竞争的轨道,破坏市场规则、不择手段赚钱的现象屡屡皆是,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缺失,诚信建设成为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当前保险市场诚实信用建设的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投保容易,索赔难。该赔的不能尽快赔付,不该赔的不能在较短时间内给客户满意的答复,甚至出现因保险方宣传力度不够客户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之义务而发生的纠纷造成不必要的保险诚信度的负面影响。
不能严格履行保险合同。有的是公司单纯考虑效益,随意改变保险合同内容,降低赔付标准,损害客户的利益;有的是公司为照顾关系或个别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一些不该赔付的案件通过“协议”的形式给予赔付,侵占保险责任金,损害公司的利益。
压赔案,压赔款。某些公司为了完成利润等项考核指标,把该处理的赔案压着不处理,把该赔给客户的赔款压着不给客户,等次年处理或给付。
代理人误导。个别代理人为了获取业务不择手段,展业时不能全面、准确向客户宣传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夸大保险责任。尤其对于分红业务,夸大分红比例,误导客户投保。保险代理人的行为目标是获取佣金,保险公司的目标是获得企业利润,投保人的目标是转嫁风险。三者的利益从长远看是一致的,但当保险代理人误导投保人或有意隐瞒保险标的的风险时,保险代理人仍然可以赚取佣金,但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利益却大受损害。
不能及时收取续期保费。由于代理人的流动,导致公司不能及时通知客户并收取续期保费,导致保单失效,给客户带来损失。
侵占、挪用保费。个别代理人利用公司管理漏洞,将收取的保费侵占或挪用。有的代理人虽然离开公司却向客户收取保费并据为己有,严重损害公司形象和客户利益。
道德因素。有的保户投保动机不纯,不履行如实告之的义务,故意骗取保险金。或者是代理人和客户联合欺诈公司,以牟取私利,给保险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诚实信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危害在于:一是老百姓对保险行业的信任感大大降低,缺乏信心。前些年,北京、上海等地区寿险出现负增长,这就是因为市场缺乏诚实信用所致。二是会加剧市场的恶性竞争,严重影响保险业的经营效益。对保险行业来说都是致命的危害。诚实信用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为了保险业的健康有续的发展把保险的诚实信用建设放在工作首位刻不容缓。那么新形式下的诚实信用建设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要全力推进保险业的诚实守信建设
目前我国有近百家保险公司,1800家专业中介机构。以及12万多家兼业代理机构,147万个保险代理人。这是保险诚信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只有保险人、保险中介人做到诚实守信,才能带动整个保险市场的净化。对保险企业而言,诚信是立业之本,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需要,保险业惟有严格履行承诺,诚信服务,切实维护客户利益,才能确保公司持续有效地发展。保险企业抓诚信建设,重点在于:一是要从发展战略高度明确诚信建设目标,并形成党政负责,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二是要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端正经营指导思想,杜绝急功近利的思想和各种短期行为。三是要加强企业品牌建设,要把诚实守信作为保险品牌建设的核心内容。四是要落实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五是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并实行有效奖惩,确保诚实守信建设落到实处。
二、要切实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诚实守信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
在保险市场上,保险从业人员是重要的信息传递角色。保险代理人面对社会公众宣传保险产品,介绍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使社会公众获得所需的保险信息。保险代理人是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获得佣金,一些代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传递错误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加剧了保险市场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平等,如对社会公众一方,错误解释保险条款、隐瞒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误导、引诱保户隐瞒家庭病史,带病投保;对保险人一方,隐瞒保险标的的信息,贪污保险费和赔偿金,导致保险中介市场和保险业的诚实守信的严重缺失。
当前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要把诚实守信、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在保险行业内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的良好风气。要重视新形式下保险从业人员的思想工作,解决好他们学习上、工作上、生活上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展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典型案例进行教育,提高他们爱岗敬业、诚信服务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教育保险代理人严格履行保监会颁布〈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保险代理人员执业行为守则〉的规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技术的培养,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做到了诚实就为守信打下了基础。
要建立健全统一协调的保险信用体系
当务之急就是要把分散的活动有机协调起来,形成统一、有效、多层次的保险信用管理体系。一是要完善保险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要建立了解和评价客户资讯和风险情况的机制,及时掌握和制止不诚实守信的行为的发生。运用信息技术分析保险中介市场信息分布的不对称性,规范保险中介的信息传递行为。在保险市场上,保险方的重要信息直观地体现在保险条款和其费率水平上,投保方应努力提高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提高识别保险代理人隐瞒信息的能力。同时要通过信用的信息采集、跟踪和管理,对公司承保理赔过程中不诚实守信的问题实行有效的监控,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切实提高信用管理能力和水平。二是要完善保险信用监管制度,加大对恶性竞争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要结合执业证书注册、年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完善保险企业和保险高级管理人员诚实守信的档案。要建立和完善保险市场诚信评估制度,并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布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案例,通报处罚情况。三是要创造条件建立保险行业协会相应的管理制度,要建立以诚信经营服务为核心的信息共享平台,整合行业诚信信息和网络资源,建设数据资料库。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汇集、分析和发布情报,向业内提供市场信用走势分析、失信惩戒和风险预警等信息。四是要建立和完善保险代理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代理人的行为。五是要把保险信用管理制度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框架,做到明确目标,统一领导,有效考核考评,各有关方面及时互通信息,有分有合,互相推进,共同培育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保险诚信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发挥法律制度在保险业对诚实信用问题的推动作用
加强诚实信用的法制建设,按照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的原则来制定保险代理人的惩罚规则。根据经济学家的分析,当违约的预期收益大于违约的成本时,一些人就会选择违约,若加大违约被发现后的惩罚,就会减少违约数量。因此,应该提高我国保险中介管理规定中对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有关方失信的惩罚力度,加大其因缺乏诚实信用而违法所承担的责任。
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充实保险诚信的具体条款,将保险人、保险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各有关方面的行为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之中。要加大依法查处各种失信行为的力度,重点是要严厉打击各种弄虚作假骗保骗赔的行为。要加强社会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提高案件督查的效果和办结质量。
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有关方面优势,共同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保险诚信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离不开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支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到:一是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地方党政精神文明建设和平安建设的总体工作中;二是要会同新闻宣传部门树立和宣传讲诚信的好的典型,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三是借助教育培训等力量做好保险知识普及工作,同时要稳步推进保单标准化建设。四是要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大对保险诚信服务质量的社会监督。五是要加强与会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社会中介力量的合作,推进保险机构信用等级制度建设。
只有这样才能把保险业的诚实信用度提高,才能推动保险业正常有序地健康发展。所以说诚实信用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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