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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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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XCLW104276 论诚实信用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内 容 摘 要
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诚实信用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仅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作为经营风险和信用的特殊行业的保险业,对诚信的要求更为严格。目前,在我国保险业社会信誉欠佳,欺骗行为时有发生的情况下,以诚信作为“立业之本”已成为保险公司当务之急。本文从诚信的意义、失信的现象、以及保险业中实践诚实守信的有效途径三方面分别阐述诚实守信是“立业之本”的重要性。
目录
论诚实信用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2
一、 诚实信用的意义2
二、 保险失信的表现5
三、 实现诚实守信的有效途径7
论诚实信用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诚实信用是依附在人之间、单位之间和商品交换之间的一种信任关系。从经济学角度看,诚实信用同版权、专利、名牌等一样,属于无形资产。从伦理学角度看,它是道德资源,指导着人和单位的行为。保险业本身经营的是一种承诺,是经营风险和经营信用的特殊行业,这种经营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础在于保险公司的诚信。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所有的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保险公司更不例外。诚实信用是保险公司生命力之所在,它对于促进中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重大深远影响。
诚实信用的意义
在保险活动中,诚实守信是对保险交易对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保险活动中对诚信行为的道德选择结果,必然逻辑地体现其经济利益基础。可以说,不诚信就没有信誉,就没有保险业的长期持续发展。诚信对中国保险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
信誉是企业的生命。保险产品是一种典型的无形产品,是以保险公司的信用向客户所做出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因而,保险公司是否诚实、是否守信用,在保险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消费者只有在对保险公司信任的基础上才会投保,也只会向其认为有信用的保险公司投保,这样,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就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保险公司只有诚信,才能为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诚信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特别是在入世以后,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诚信已成为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诚实守信的保险机构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最终是信誉和品牌的竞争,而信誉和品牌是建立在保险机构的诚信基础上的,失去了诚信,就没有信誉和品牌可言,就难以赢得客户及在竞争中取胜,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未来长期发展的可能。保险机构良好的信用是其赢得市场的重要保证。只有树立诚信的形象,才能提升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保险机构只有以诚相待,具有遵守法律和市场规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信用行为,才能增强竞争实力,为更广泛地进入市场、扩大交易创造条件。 (三)、诚信是保险市场活力的信心指数。
保险市场上失信行为的扩大化以及诚信制度的缺位,会增加保险交易的风险,使保险行为主体对保险市场缺乏信心,阻碍保险交易向纵深发展,甚至使保险市场在较长时期处于低迷状态。可以说,保险市场疲软的原因在于诚信不足。一方面,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的不诚信,影响到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信心;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保险代理人的违信行为,也损害了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交易行为的信心。即失信行为的蔓延及造成的道德风险,会降低保险双方对保险市场的信心指数。 (四)、诚信有助于增强凝聚力,促进保险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一方面,信用是企业员工价值的重要体现,保险机构的诚信度高,该机构的员工就会充满自豪感、荣誉感,对企业的行为容易认同,与企业共命运的意识会增强,形成企业的凝聚力。同样,有全体员工的诚信,才会有保险机构的信誉度;另一方面,在保险活动中,由于保险双方有可能出现欺诈行为,使保险交易受阻,因而,保险双方的诚信有助于保险交易的实现。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是市场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对保险市场行为主体具有道德意义和法律意义的游戏规则,只有在行为人遵守这一规则的前提下,才能保证竞争的有序进行,在保险供给与保险需求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及均衡,促进保险业的长期、持续发展。 (五)、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双方最大诚信。
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一方面,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而不是已经发生的风险,保险标的本身的风险乃至保险标的所处的环境都直接影响到风险发生的概率及损失程度,而且,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在保险人承保以后可能发生变化。保险标的通常处于被保险人的控制之下,保险人难以准确把握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及变化情况,但保险人的承保抉择以及赔付,却与保险标的的状况密切相关,显然,相对于被保险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信息是不充分的;另一方面,保险合同的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的知识面广,投保人、被保险人乃至受益人难以准确地理解,相对于保险人,被保险方对保险条款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成本增大,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并直接损害保险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才能降低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保证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失信的表现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经营主体不断增多,从业人员队伍也日渐壮大,大部分从业人员能够诚实守信,为保险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由于种种原因,失信、毁信现象在各保险公司及从业人员中也时有发生,一定程度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损害了客户利益,引发了诸多纠纷,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失信现象一、不如实履行说明义务。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少数业务人员不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履行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的如实说明义务,宣传条款时避实就虚,专捡好的讲,对投保后的权利大加渲染,对除外责任及客户应尽的义务或是避口不谈,或是闪烁其辞,误导客户产生一种“保险就是包险”的片面认识。客户一旦出险,被拒绝或因不知情未履行应尽义务而丧失获得赔偿或者给付的权利,产生上当受骗对保险不信任的感觉。
失信现象二、蒙骗客户多交保费。
在承保时不是根据客户实际需求设计科学合理的投保方案,有针对性的选择险种,而是为了多收保费蒙骗客户,一味地动员其保全足,甚至投保不适合的险种,结果往往导致客户不得已而退保,造成经济损失。
失信现象三、承保理赔“大变脸”。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对客户承诺的兑现,是保险产品价值的最终体现,是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个别从业人员在动员客户投保时是笑脸相迎,热情服务,甚至乱表态、乱承诺,千方百计将保费收到手。一旦客户出险,笑脸马上变成了冷脸,这不好办、那不能赔。前后判若两人,伤透了客户的心,使保险公司的信誉大打折扣。
失信现象四:办理赔不廉洁。
“理赔难”仍然存在,客户出险后,个别从业人员不讲职业道德,乘人之危,吃、拿、卡、要,使客户在遭受损失后雪上加霜。吃人的嘴短,拿人的手软,得了客户的好处,必然会放弃原则,放宽理赔标准,乱赔、多赔、滥赔现象,败坏了保险业的形象,损害了公司利益。
失信现象五:保险代理人管理不严。
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严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实现保费收入的增长,有意无意助长了保险代理人的不良行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代理合同关系,报酬采用佣金制,造成保险代理人为追求短期利益欺骗误导客户,发生各种不规范代理行为,严重损害了客户利益和保险公司的信誉。
失信现象六:内外勾结骗赔款。
少数保险从业人员置法纪法规于不顾,利欲熏心,与保户合谋骗取赔款。
实现诚实守信的有效途径
保险失信,不仅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影响了保险消费的增长,而且也降低了保险业的竞争能力。唯有坚持诚实守信经营原则,避免和遏制失信行为才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
(一)、树立诚信的服务理念,让诚信观念扎根于每一个员工心中。
要让全体员工清楚认识到诚信是保险公司规范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必备前提,是提高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业务持续快速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每一个保险从业人员事业成功的基本条件。要将诚信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强化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采取正反两方面典型对比办诚信宣传专栏,开展“靠诚信做人、以信誉立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和教育员工守信用,重承诺,珍视个人信誉,维护保险业的良好形象,自觉在业务活动中诚实守信,为营造一个诚信的保险环境作出贡献。
(二)、树立诚信品牌,打造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保险公司销售的是以保单为载体,承诺提供保险事故损失补偿的特殊的金融服务产品。无形化的保险产品导致了保险销售的难度,投保人往往是通过保险公司品牌形象,联想到其产品的品质,产生购买欲望,并最终成为保险公司的客户。保险公司诚信品牌形象,将为其赢得潜在客户的信任,并最终获得更多的客户。例如,中国人保系统山东省分公司目前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这一诚信品牌,不仅树立了公司的良好形象,提高了保险信誉,更重要的是促进了保险业务大幅度增长。所以,保险公司打造诚信品牌是势在必行。
(三)、在保险服务中落实诚信理念。
保险公司经营的是一种规避风险的服务产品。所以保险服务是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诚信理念只有渗透到保险服务中去,才能真正提高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目前,投保人对保险条款普遍存在理解难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设计简洁明了的产品说明书,帮助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的有关事项。完善和健全投保方案的设计,确保投保人能够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严格要求业务人员在解释保险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合同内容时,不故意夸大渲染保险的保障功能以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功能,准确把握保险条款规定的承诺和不承诺之间的界线,使投保人准确完整了解和清楚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事项。
(四)、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诚信原则的贯彻实施。
首先要加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定期公布有关经营信息,让客户及时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并作为投保时的判断依据。其二要建立和实行保险代理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信用管理制度可以记录有关保险代理人在营销过程中的诚信状况。将保险代理人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实行奖惩,引导其诚信代理和诚信服务。保险公司可尝试开办保险代理人责任保险,承保因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代理时的失误、过失或误导投保人所导致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从而增强保险代理人对保险公司和客户的责任感。
(五)、加强诚信监管,打击失信行为。
一是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加快制定相关法规,加强对保险公司诚信度的监管。二是保险公司应该携手合作,共同抵制不诚信行为。通过建立联系制度,将失信从业人员在行业内进行风险警示,使失信者难以从事保险业。三是健全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提高保险的监管水平。保险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围绕诚信的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解决目前保险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一些局限性问题,加强保险活动中诚信的监管。
通过以上所述可以看出,诚实守信是保险经营和服务的最根本要求。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业将遇到巨大挑战,能否诚实守信将成为保险公司竞争中取胜的关键所在。并且,诚实守信作为保险业的“立业之本”已经受到广泛重视,并将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保险市场动态期刊 2003年第6期 2003年第8期
2、袁宗蔚《保险学》
3、保险研究·法律 200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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