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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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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XCLW104999 论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健全
一、目前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现状
(一)我国保险监管专业人员缺乏
(二)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任务艰巨
(三)存在无监管的真空地带
(四)外部监督机构与市场,公众监督没有发挥作用
(五)保险法规建设还需适应形势发展
二、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应承担的监管任务
三、健全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思考
内 容 摘 要
保险业作为金融业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在社会与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愈来愈重要。目前,我国保险监管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保险监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任务艰巨、各个层次的监管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等,严重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由于保险公司监管的内容与方式影响着所辖保险机构的经营决策,决定着整个保险行业的结构与功能,为了维持本国保险市场体系安全稳定地运行,保险监管机构与其所管理的保险公司面临相似的挑战。因此,构建一个科学、高效的监管体系,对控制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保险客户资金安全、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公平竞争有重大意义。
论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健全
目前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现状
尽管我国保险业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体系,但由于严格意义上的保险监管历史较短,保险市场发育也远远未达到成熟的阶段,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外部环境说,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机制作用日益加强,尤其是加入WTO后,我国对外开放及与国际接轨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原来的监管制度有些跟不上形势需要。 (一)我国保险监管专业人员缺乏
加入WTO后,保险监管与国际的接轨首当其冲,但是我国在保险监管这个领域还是处于初中状态,开展时间较短,对在市场经济和开放条件下的监管理念、技术和手段的了解、认识有限,还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行为的烙印。人员的素质难以及适应新的监管要求,专业人才更是缺乏。
(二)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任务艰巨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在发生赔偿和给付时所具有的经济补偿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经济实力的一个综合指标。我国目前采用的是“ 偿付能力线”模式。我国政府也针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出了有关规定, 主要包括关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关于保险企业资本金的规定、关于责任限额和分保控制的规定、关于准备金及公积金提存的规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这五个方面。我国保险监管部门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通过《保险法》为监管部门对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但许多内容还是原则性规定, 需要辅以细则性的规定, 对偿付能力的监管的最关键之处是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不便于实际操作。
在我国保险业中,市场行为与偿付能力并重的监管原则在实践过程中还有一定的差距。监管人员对偿付能力监管的内容标准和要求相对陌生,再加上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不透明,监管机构对各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掌握情况十分有限,这给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存在无监管的真空地带
如对保险公司利润有很大影响的准备金项目缺乏审计。目前,多家保险公司都在积极准备上市,投资者会极为关注其经营成果即利润情况。而对利润数字存在极大影响的因素——准备金项目数额是否真实、准确显得尤为重要,目前的状况是准备金数字由各家保险公司精算部门自己提供,鉴于准备金需要精算师根据一定方法评估算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存在人为调节,从而调节利润,影响损益的真实性,有可能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影响,并且各保险公司准备金是否充足,影响未来的偿付能力,对利益相关者,即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另一方——保户也有巨大的影响。同时,由于准备金精算方法较为专业,国际上是由获得资格认证的专业精算师提供的,而目前国内的相关人才紧缺,政府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内部监督管理部门很少涉及对其进行审计。
(四)外部监督机构与市场,公众监督没有发挥作用
从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效率的角度出发和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保险监管都应当努力提高市场透明度。第一,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购买其产品,无形中对业绩优良、守法经营的公司构成了一种损害,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的机制难以发挥作用,长此以往,其结果必然是“劣币驱逐良币”,要么好公司也变坏,要么好公司退出市场。第二,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只能听信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的一面之词,必然助长误导宣传大行其道。第三,监管部门工作制度不够透明,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法律法规制定过程的参与程度不高,增加了监管的成本和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
(五)保险法规建设还需适应形势发展
目前中国的保险业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层出不穷,急需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尽管新《保险法》的出台解决了许多问题,但还有一些没有涉及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利于我国保险业做大做强,现有的规范和约束对监管机构人员行为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和不完善。日常监管中常常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不利于保险监管权威的树立。
二、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应承担的监管任务
(一)制订资本金监管机制 充分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将其与风险的载体(即资产)有机相联,确立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资本金监管的生命力在于突破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建立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以不同的风险权重将不同风险的资产加以区分,资本的保障能力随资产风险权重的不同而异,使得同样规模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资本量,或者说同样的资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规模的资产,达到对资本金进行动态管理的目的。在这个机制中,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资产的风险权重,其次确定每项资产对应的最低资本金规模,最后得出总的所需资本量。 (二)监督检查 强化监管当局的职责,制订较为详尽的配套措施,增强监管效能。重视保险公司作为利益主体,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做出违背监管规则的逆选择,并由此产生道德风险的问题。监管机构应担当起三大职责:一是全面监管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状况。可分三个步骤进行,首先是判断保险公司是否达到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判断的依据主要有公司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以及以往的风险化解记录;其次是根据保险公司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提出高于最低限度的资本金要求;最后在资本规模低于最低要求时,适当进行必要的干预。二是培育保险公司的内部信用评估体系。三是加快制度化进程。如要求各保险公司向监管当局提交完备的资产分类制度安排,内部风险评估制度安排等,从而使得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新方法得到有力的制度保证。至于监管方法,应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二者并用的方法。 (三)市场约束 信息的不对称应该是保险公司可能损害社会利益从而需要监管的重要原因,而市场是一股强大的推动保险公司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并全面控制经营风险的外在力量,具有内部改善经营、外部加强监管所发挥不了的作用。作为公众公司,只有建立起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理顺委托代理关系、确立了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才能真正建立风险资产与资本的良性匹配关系,从而在接受市场约束的同时赢得市场。资本充足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及控制记录良好的保险公司能以更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从市场上获取资源,而风险程度偏高的保险公司则往往要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三、健全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思考
(一)加快我国保险监管法制建设的步伐
我国保险立法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保险市场的速度也在加快。在今后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积极发挥保险监管在竞争秩序方面的监管作用,尤其要关注对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管,完善保险业经营失败的救济制度,从而构建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要完善保险监管中政府监管组织体系
要强化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系统,进一步树立风险监管为本的监管理念。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专业保险监管机构,肩负着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任,强化保监会监管地位是新时期强化保险监管工作的必然要求。
(三)强化保险公司的内控机制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内在约束的有机统一。入世后,在不断完善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监管的同时,还需要各商业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科学、严谨、有效的内控机制。
(四)社会监督是保险监管的潜在力量
社会监督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舆论监督、公众监管等等。如果能够有效地利用这些职能,社会监督可以成为金融监管的一支重要补充力量。充分发挥保险监管机构以外的独立第三方(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的专业力量进行监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纠纷,既可以保护客户的利益,维护整个保险业的信誉,同时通过研究客户投诉情况也可以将有用的监管信息提供给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可据此采取相应有效的监管措施。
(五)转变监管思路
由坚持市场行为与偿付能力监督并重,逐步过渡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入世后,我国将在审批外国保险公司时取消经济需求测试和数量限制,为外国保险机构提供完全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国民待遇。因此监管机构应该把监管的重心转移到偿付能力监管上来,加强对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质量的监管。
(六)提高人员素质
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完善监管责任制。通过选拔、培训等有效方式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特别是要注重对国际监管标准和经验的学习,抓紧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
参 考 文 献
1、姜涛,《保险监管模式的创新与完善》,保险研究,2006年
2、王新军,《国外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启示》,保险研究,2007年
3、柯翌娜,《建立健全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4月
4、付江,《论保险监管体系建设》,保险研究,200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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