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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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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XCLW105000 论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健全
一、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监督机制不健全。
(二)保险立法严重滞后。
(三)保险监管方式单一,监管工作缺乏主动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四)审计、监督不到位
二、建立多级监管体系,加快健全保险监管体系步伐
(一)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职能作用
(二)社会监督是保险监管的潜在力量
(三)强化保险公司的内控机制
(四)积极探索行业自律管理的有效途径
内 容 摘 要
经过近年来的实践和探索,中国保监会逐步建立起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现代保险监管“三支柱”框架。“坚持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防范风险五道防线正在逐步完善,标志着我国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正逐步实现从以业务规模为基础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监管转变,从结果性的事后监管向过程性的事前事中监管转变,也是我国保险监管的重要转变。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保险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保险监管职能作用,是当前时期值得深思的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尚处于逐步完善的阶段,保险监督管理乏力,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
保险业在我国是一个发展迅猛的产业,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平,因此,如何构建一个由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级保险监管体系是十分必要而有意义的。
论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健全
随着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中国保险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在这个时期,保险业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和特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经营正在从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转变。保险业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保险公司开始从单纯追求规模到更加注重速度与质量、结构、效益的统一,主动进行业务结构调整,逐步改善增长质量,进一步提高效益。二是保险市场从局部开放到全面开放转变。保险市场开放力度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将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的合作与竞争。
与此同时,保险服务从单一的发挥经济补偿功能向多重功能的转变。保险发展从相对独立正在向与外部联系更加紧密方向的转变。在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行业的产品界限将越来越模糊,相关性和替代性越来越强。各种金融风险容易相互传递,形成系统性风险,牵一发而动全身。保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经过近年来的实践和探索,中国保监会逐步建立起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现代保险监管“三支柱”框架。“坚持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防范风险五道防线正在逐步完善,标志着我国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正逐步实现从以业务规模为基础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监管转变,从结果性的事后监管向过程性的事前事中监管转变,也是我国保险监管的重要转变。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保险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保险监管职能作用,是当前时期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保险监督管理乏力,存在着不少缺漏。
(一)保险监督机制不健全。
保监会受地方政府制约的现象还很严重,导致对地方保险公司监管乏力。从体制上看,保险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设还很薄弱,监管队伍没有真正壮大起来,监督管理的水平不高。从监管环节上来看,只注重对机构的管理,忽视对保险公司人员的监督管理;只注重对业务事件的监督管理,忽视对内部机制的监督管理。
(二)保险立法严重滞后。
我国的保险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这与我国蓬勃发展的保险业现状并不相称。首先,从目前我国现有的保险法规来看,中国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其后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纪纪人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但仍然未形成保险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法规是在我国保险市场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制定的,在立法上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其次,这些法规没有兼顾到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实际情况,没有对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国公司予以详尽的规范;再次,没有规定对擅自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及违法违规保险公司的罚则,保险法规缺乏强制性和可操作性,不利于规范保险行为。
(三)保险监管方式单一,监管工作缺乏主动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因人力、机构条件的限制,我国保险监管处于被动性监管状态,监管工作缺乏科学性、系统性、主动性和预见性。同时,监控的重点仍在费率、手续费等细节问题上,对关系到保险公司经营稳定的偿付能力、再保险安排、资产负债配置和内控机制等重大问题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手段不到位,监管方式单一。其次,目前保监会的监管工作依然主要是靠手工操作,有关信息依然是通过现场收集和保险机构填报报表两条渠道获得,这显然与目前保险业相当程度的操作的现实不相适应,。
(四)审计、监督不到位
如对保险公司利润有很大影响的准备金项目缺乏审计。由于准备金精算方法较为专业,国际上是由获得资格认证的专业精算师提供的,而目前国内的相关人才紧缺,政府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内部监督管理部门很少涉及对其进行审计。
二、建立多级监管体系,加快健全保险监管体系步伐
保险业在我国是一个发展迅猛的产业,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平,构建一个由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级保险监管体系是十分必要而有意义的。
(一)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职能作用
世界上各个国家一般都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保证对保险经营机构的严格监管的实现。在宏观上,强调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国家负责保险行业立法,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不断改进保险业监管方式,创新发展理念。
(1)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现有的保险法律法规在许多方面已经明显不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要求。为此,我们要及时修改和充实现行的保险法律体系,尽快形成一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险公司依法经营、保险业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创造条件。当前,我们要依据保险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保险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保险监管趋势的变化,抓紧修订《保险法》,并尽快修改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和规章,全面清理与WTO基本原则和对外承诺不相符的内容,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要加大保险执法监督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险执法水平。
(2)努力改进保险业监管方式和手段。一是进一步突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要在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同时,通过综合运用最低资本充足率制度、资产负债评价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手段,完善偿付能力监测指标体系,逐步使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成为保险业监管的核心,维护保险行业稳定,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推进保险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监管信息系统。要制定和完善全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具体信息标准,构建开放型的中国保险业信息网以及完善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披露保险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要充分运用现代电子化手段,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加强对保险业风险的实时监管。要建立和完善保险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做到有严密的风险控制、经常的风险监测、及时的风险报告、审慎的风险评估,并按不同的监管责任,提出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的预备方案,妥善处置保险业风险。
(二)社会监督是保险监管的潜在力量
社会监督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舆论监督、公众监管等等。如果能够有效地利用这些职能,社会监督可以成为金融监管的一支重要补充力量。发挥好社会监督力量,保险监管机关可采取以下措施:
(1)充分发挥保险监管机构以外的独立第三方(如注册师、审计师、律师等)的专业力量进行监管。随着保险经营的复杂程度不断提高,新型的保险品种如分红型产品、投资连结产品等不断推出,有效的监管必须随之加强,而加强管理的要求又会进一步加剧劳动力市场上有经验、有能力的从业人员的稀缺性。要解决这一问题,在一些特定的适合的技术领域向注册会计师寻求帮助已经成为必然。在过去的监管工作中,监管者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对各家保险公司上报的各种财务信息进行规范性,以确定其是否合理、谨慎地确认收入,是否遵循各项比率规定等。然而,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创新和,监管的范围也在不断延展,监管机构越来越感到只完成基础工作是远远不够的,仅仅坐在办公室里进行比率分析,难以探知各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潜力发展业务、跟上变革速度;难以了解各公司是否具备可以信赖的公司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聘请外部审计针对监管的具体需要采取必要行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上述不足。此外,由于可以将审计费用直接与被审计的保险公司挂钩,聘请外部审计的做法也是最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更可以使保险监管的力度和范围加深、广泛。
(2)妥善处理客户投诉。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纠纷,既可以保护客户的利益,维护整个保险业的信誉,同时通过客户投诉情况也可以将有用的监管信息提供给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可据此采取相应有效的监管措施。
(三)强化保险公司的内控机制
有效的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内在约束的有机统一。入世后,在不断完善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监管的同时,还需要各商业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严谨、有效的内控机制。
(1)解决商业保险公司强化内控机制的动力。要使保险公司所有者真正具有强化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在动力,就必须积极推进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使保险所有者成为真正的所有者;而保险管理者和员工重视内部风险控制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将由于内控不力给保险公司造成的风险损失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建立一种直接关联。
(2)进一步明确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中的职能定位。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明确哪些是商业保险公司自己要管好的事情;明确在经营中的风险情况怎样,应当承担控制和化解风险的职责。
(3)政策上的有效支持。国家应在法律和政策上给予商业保险公司有效地控制和处理经营风险的大力支持;还要求监管机构在监管方式和手段上予以配合,逐步减少行政干预。
(四)积极探索行业自律管理的有效途径
在成熟保险市场上,行业组织一般都发挥着重要的自律性作用。行业组织之所以能够对保险企业的市场行为产生规范约束,主要在于保险市场上的各个经营主体有着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诉求。基于保险公司利益的共同性和行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行业组织可以对保险公司形成独特的行为约束作用,促进行业规范秩序的形成和巩固。建立健全保险同业公会的相互监督和制约机制,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市场的管理能够发挥国家宏观管理机构所不具备的平行横向协调作用,确保保险行业在有序的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快速稳健的发展,对完善保险监管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 考 文 献
《保险经济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保险理论与实务》 申建英,王亚芬-经济科学出版社
《保险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贾林青 编著
《WTO与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马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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