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税是法律的创造物”,“无法律则无课税”等至理名言是税收领域法治理念的浓缩。现代以来,法治理念普及于公共生活诸领域。实行普遍的依法而治 ( rule by law)意味着掌权者受其自己制定的法律的约束,虽然他们可以合法地改变法律 ,但在法律改变以前,必须服从法律“必须在法律之下统治( rule under law), 承认法律高于一切权力,才能达到法治 ( rule of law)。”
基于税收的来源和本质,在现代法治思想的影响下,税收法治的本质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税收法定主义,又称捐税法律主义,是指“对税的课赋、征收必须依据法律来进行”。“即如果不依据法律,则国家不能进行课税、 征税;国民亦不负纳税的义务。”实际上,税收法定主义是现代法治理念在税法上的根本体现。从税收法定主义产生的历史来看,税收法定主义肇始于英国, 其产生就是为了限制英国国王的征税权,并且在历史上最终确立了“无代表既无征税”( 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 这一重要思想。而在现代商业社会中,税收法定主义的重要机能则体现在“它给国民的经济生活带来了法的安定性和法的预测可能性”。第二,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来看,税收法定主义原则都具有限制政府的恣意征税行为,保护人民的财产权利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