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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现象与行政监督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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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XCLW187284 腐败现象与行政监督体系的完善
目 录
一、绪论……………………………………………………………………………3
二、行政的职能……………………………………………………………………3
三、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中存在的问题………………………………………6
四、针对腐败的对策………………………………………………………………8
五、参考文献………………………………………………………………………12
内 容 摘 要
【摘要】在当今社会,腐败泛指败坏、堕落。关于腐败,其实更多的是与政府、权力和官员等联系在一起,因此,它可说是个政治问题。一提起腐败,人们又会把它与贪污、受贿、权钱交易等同,这样,实质上它又是个经济问题。
现如今“反腐倡廉”、“行风评议”、“反贪污”等话题每日充斥在新闻报道、报纸头条。“害群之马”、“XX之虎”等新颖的名词更是屡见不鲜。宣传口号不可谓不响亮,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巨大。但却仿佛没有尽头一样,每天都有“贪污”官员被举报,每天都有“腐败”官员被查处。这背后的故事又有谁知道?这“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难道就这么让人无法自拔,纷纷触动警戒线而丝毫不为所动吗?
【关键词】官员 监督 廉政 社会秩序
腐败现象与行政监督体系的完善
一、绪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逐步与传统僵化的行政集权体制告别,形成了以下放权力为基本导向的行政体制改革,中央向地方放权,政府向社会和企业放权,以此调动地方与社会的积极性。但与此同时,下放的权力被滥用的情况也相当严重,腐败现象呈急剧蔓延的趋势,正如江泽民指出的到了“惊人的程度”。面对日益严重的权力失范现象,我们不可能以新的集权来解决权力下放之后出现的消极问题,况且集权体制本身也可能发生严重的权力失范。解决权力失范问题的根本出路还在于监督,在于建立均衡的权力体制,保持管理权与监督权的相互平衡。因此,以权力下放为主要标志的行政体制改革,必然提出一个相关的重大问题,即如何对下放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行政的职能
行政监督是国家行政系统内部由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对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廉政、勤政和执法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职能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以下简称《行政监督法》)第2条规定:“监督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督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行监督。”
(一)、执法监督
执法监督是监督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种行政命令的情况进行系统监督、检查的一种职能活动。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必须依法行政,这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离开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和制约,行政权力就会走向腐败,国家就无法治可言。执法监督就是通过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对行政执法中的偏差进行纠举和调整,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戒,从而保障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在整个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有其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其特殊性表现在:①它注意对行政执法工作综合性的监督、检查,注重对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在整个执法过程的各个环节依法办事的一贯性和彻底性的监督、检查;②它既注重事前对违法违纪现象的防范,又注意执法过程中的跟踪检查、纠偏,更注重事后的检验、考核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执法监督,是监督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和经常性的工作。
(二)、廉政监督
廉政监督是监督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各种腐败行为进行监督、纠举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肩负着管理各种国家事务的重任,掌握着为做好管理工作由国家授予的各种管失的案件,维护行政纪律的严肃性,规范执政行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从而真真切切、实实在在地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工作始终,努力做到创新、求真、务实,取得实效。三是要围绕廉政勤政开展执法监督。监督部门要从行政管理的薄弱环节入手,如监督各管理站水费征收环节和财务管理中"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工程项目管理过程招投标情况、质量控制情况,开展民主评议行业风气的活动等,督促管理局有关部门立章建制,完善管理,规范运做,进一步堵塞漏洞,不断提高灌区管理水平,增强灌区在社会上和群众中诚实守信的声誉。
(三)、惩治腐败,保证公正
廉洁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证明,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廉政建设至关重要。这是因为:从反腐败的对象看,腐败的领导干部大都集中在有权的职能部门。加强行政监督,一方面就是要通过健全制度规范这些部门领导的行政行为,以防止权力滥用;另一方面,对权力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不当行为。行政监督作为防止和纠正腐败行为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伴随并贯穿于政府施政的全过程,有效地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结合起来,实施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的监督,既保护了党员干部的健康成长,又提高了行政工作效益。我局监督部门积极开展灌区工程建设项目、“收支两条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专项执法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四)、改善行政管理,促进办事高效
首先,要进行事前监督,防患于未然,从根本上杜绝或减少不法行为的产生。事前监督具有预见性、超前性和积极的防范作用,这就要求监督部门首先要掌握重点。在灌区工作的庞大系统中,每个系统都要依法运行,但是要分清情况,区别对待,要紧紧抓住几个容易出事的重点环节,以点带面。要做到掌握重点,就必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和熟悉灌区工作的各方面情况,客观分析。其次要掌握规律。要了解分析掌握在什么时间、空间、对象和情况下容易出现不合法情况;再次要掌握心理。违纪者实际上有种种畏惧心理,担心露出马脚,这种心理会在有意无意中表露出来。监督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这种不正常的心理状况,并针对这种情况,积极有效地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其次,认真抓好事中监督,纠正不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政策的落实。事中监督,要熟悉监督机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贯彻实施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掌握行政工作的工作程序,认真分析,缜密观察,对有违法乱纪倾向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再次,抓好事后监督,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事后监督是调查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违反政纪的行为。事后监督具有针对性、惩治性等特点,有着积极的"治疗"作用。监督部门要尽职尽责,认真履行义务,开展事后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完善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建立完善科学的管理运行机制,以保证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和高效运转。
三、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监督制度配套法规不健全
我国行政监督的制度化、体系化发展在促进政府依法办事、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务员素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行政管理中凸显出来的政令不畅、机构庞杂、决策失误、人浮于事,以及行政人员寻租腐败、假公济私等现象,都标示监督体制的无能低效,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行政监督制度在具体实施中的缺陷
各类行政监督体系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有机的协调,整个行政监督系统群龙无首,致使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督现象严重。这使行政监督工作难于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信和有效性。
(三)、行政监督机制不完善
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关系看,上级对下级的执法监督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不够,很少真正撤消或改变下级不适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上级政府对下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仍处于不告不理的阶段。从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关系看,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威尚未归位,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还非常不够。依法监督才是有效的监督,行政监督主体监督职能的行使,必须有法定的方式和程序。目前我国行政监督法律体系很不完备,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监督方法,这就容易导致监督的随意性,不利于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监督客体的越轨行为,追究其违法乱纪责任,从而损害了行政监督的科学性与严肃性。
(四)行政监督机关权力弱化,缺乏应有的监督力度
我国行政监督机构和审计机构等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不是独立的和监督客体并列的关系,而是受同级行政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其负责人不是由党政领导人兼任,就是由党政机关实质性任命。监督机构附属型的隶属关系体制,使监督主体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受制于监督客体,使监督人员往往受制于长官意志,严重削弱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现阶段行政监督部门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进一步限制了行政监督权的行使。监督机构缺乏实施监督职能所必需的权力与权威,在实践中较少发挥监督作用,较多履行办案职能。
四、针对腐败的对策
(一)、构筑“以德倡廉,不想腐败”的道德防线
在加强政治伦理建设时,我们要弘扬优良的德政传统,唤醒权力主体的自律意识,培育廉洁自律的政治氛围。要弘扬儒家“民贵君轻”、“民为邦本”的为民富民的民本意识,继承我们民族、我们党的公正、廉洁、自律等观念,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朴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好“人民公仆”,从而淡化权欲,诚心为民。加强政治伦理建设,目的是要以德倡廉,强化公职人员的廉政、勤政意识,引导公职人员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塑造一批廉政、勤政的道德楷模,发挥榜样的影响和辐射作用,通过树立公职人员廉洁公正的道德形象来形成全社会廉洁的风气,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二)、建立“监督保廉,不能腐败”的权力运行机制
近年来,我们围绕加强监督机制建设作了大量的工作。但从全局来看,还缺乏一个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完善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 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措施。
因此,为了确保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加强监督机制建设,以监督保廉,从而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权力运行机制,塑造一个勤政、廉洁、高效的人民政府形象。当前,我们要完善监督机制,尤其要加强监督机制的总体协调,强化以权力互相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权威性的监督机构。
要加强监督机制的总体协调。我们要切实加强人大、政协对党政机关的监督;要重视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使“举报箱”、“举报电话”、“领导接待制度”等监督措施真正发挥作用;要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督,使得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名副其实,切实解决一些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防止个人说了算和个人专断;要全面推广和落实“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把群体监督的威力性与舆论监督的曝光性有机结合起来。总之,在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们要切实加强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加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我们党的监督,建立健全党内和党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强有力的监督网络,发挥监督的整体效能。
要强化以权力互相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核心是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关键是干部权力不能太大、太集中。不能把具有相互制约的职责和权力集中于一个部门或一个人,权力应进行适度分解和有效的制约,改变一个人说了算的权力结构。对掌管人、财、物等容易产生腐败、滋生不正之风的重要岗位、环节和部位,在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的同时,还要加强岗位内部的制约机制建设,强化业务和分工的制约,设计必要的权力运行程序,不经过有关权力运行的制约程序,权力就不能生效,形成互相制约的权力格局。也就是说,要以权制权,即通过在个人、群体和不同机构中合理配置权力,达到权力的相互启动与适度分散及平衡。
要建立具有相对独立性、高度权威性的监督机构。这一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并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其独特的监督使命,才能有效地防止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
(三) 、创造“以法护廉,不敢腐败”的法律环境
惩治腐败,建设廉政,是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才能取得成效。而在这诸多手段中,法律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手段。
要大力加强和完善廉政立法。也就是说,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是非,用客观标准确认廉政、腐败的内涵和外延,用法律规定衡量国家公务人员是否违背人民的意志,是否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廉政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这是将廉政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环节。
要严格执法。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运用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和发展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也会失去存在的价值。一般意义上的法的实施,一方面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必须守法,另一方面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严格执行法律,适应法律,从而保证法的实现。这就要求我们破除“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传统认识,坚持教育惩处并重,把惩处腐败分子作为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长”的重要措施来抓。
(四) 、提供“俸禄养廉,不愿腐败”的经济条件
为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较高的工资收入和其他福利,一方面,可以促使优秀人才流进政府机构;另一方面,可以使一般公务员能够靠其正当的工资收入来维持中等或中等以上的体面生活,使他们较少有生活上的压迫感和危机感,从而能尽忠职守,比较能够抵制一些物质利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劳动提供较高的工资收入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分配公正原则的。国家公职人员较高的社会角色地位与较高的薪金收入之间的一致性,有助于在这一阶层中形成“社会公正”的判断。
所以,在一个存在分化的市场经济社会里,没有高薪是难以养廉的。但高薪只有与严格、完善的法制相结合才能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行为产生真正有效的影响。这是因为,高薪与严格、完善的法制相结合,实际上是加大了国家公职人员的成本和风险。在生活风险日益增加的当今社会,国家一方面给公职人员较稳定、较好的生活福利以及较高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国家又通过有效的法律监督其行为和财产收入,一旦被发现有越轨行为,不仅会失去得到的一切,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以俸养廉,提供“不愿腐败”的经济条件。
参 考 文 献
1、陈双,《当前腐败现象的成因及对策分析》,2009年
2、陈坚,《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烦死与完善》,2007年
3、《廉洁修身》,2007年,广东人民出版社。
4、《人民日报》,2010年12月
5、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薄熙来案判决,2013年9月
6、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志军案,201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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