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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商务中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及技术研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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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内部和外部隐私事务,内部事务包括政策的制定、展开和适应及同公司现有及过去员工的联系,外部事务包括公司和其他商家及公共领域、股东、客户、媒体的交流。微软的首席隐私官理查德•普赛尔将他的工作分成三部分:提出公司的数据保密政策,监督公司的业务发展以确保公司开发的新程序保护用户的隐私权,以及培训公司员工。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用户的私密信息被记录在计算机中。数据仓库、数据挖掘技术的兴起使人们变的更加担心,由于利益的驱动某些集团对个人数据的无限制的加工利用,最终会导致侵犯个人隐私的结果。虽然详尽的统计细节资料可以帮助商家更好地进行商品和服务销售,但是,商家使用这类信息需要冷静及尊重消费者的意见。然而,企业的信息安全与网络隐私保护有时也会出现矛盾。表现在:(1)一方为了保障其信息安全而影响到了另一方的隐私,比如公司为保障其企业数据的安全而对公司员工行为的监视。对同一个客体来说,往往也存在着冲突,在某方面获得信息安全的同时则要牺牲另一方面的隐私利益,比如银行摄像机的安装,显然这是确保我们在银行的资产不会被不法之徒窃取的有效手段,但我们每个人都要在摄像机中露脸,这是地地道道的隐私侵犯。(2)企业的声誉。如企业在受攻击后立刻向有关机构报告,这固然有利于执法和研究机构立即行动,还可以避免攻击面波及其它企业,可是有多少企业愿意公开自己受攻击的消息呢?对一个企业来说,企业被攻击这种事是企业自己的隐私,一旦公布出去会对企业造成极为负面的影响。于是这又构成了矛盾。
三、个人隐私泄漏法律保护及解决途径
立法保护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逐渐深入,互联网上的个人隐私逐渐成为各个商业企业营销的重要信息。而目前各国的法律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立法,均显滞后。美国对于互联网隐私的保护,以行业自律为主。但随之而来的是巨型软件企业微软在软件中加入了窥探个人隐私的后门程序,因特尔在奔腾三计算机中央处理器中加入了硬件后门程序。
在巨大的商业利益面前,依赖行业自律是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的。而内容提供服务商对用户,具有巨大的技术及资金优势,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作为隐私侵权保护的方法,那么个人隐私的保护则无从谈起。
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法律生活逐步走上正轨,隐私权以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才开始规定于我国的宪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中。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法律仍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而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权利(如肖像权、名誉权等)。长期以来,在我国由于经济体制的使然,个人隐私与商务活动和经济利益之间往往被完全隔离开来,成为一种被忽略了的或是一种无需重视的权益,整个社会的隐私意识极其淡薄,相应的有关法律制度则是一片空白。在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实际上属于间接保护,即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所以,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以其他诉因提起诉讼。在实践中,我国通常是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围予以保护。这种将隐私权归入名誉权加以间接保护的方式在诉讼上极为不便,也不利于受害人隐私权的保护。名誉权所关注的是与民事主体名誉有关的事实表述是否真实及评价是否适当,而隐私权所关注的则是民事主体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侵犯。同时,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侵犯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不尽相同。若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构成以是否给名誉权造成侵害为前提,则会出现很大一部分侵犯了他人隐私权但并未对他人名誉权造成侵害的行为难以受到应有的处罚,这就从本质上降低了民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效力。因而在各种隐私保护手段中,用以加强用户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则显得尤为重要。
从目前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来看,隐私权并未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也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依据仅是《宪法》所确立的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基本原则和《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个别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于 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及199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法通则》未直接规定隐私权的不足,但其所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明显不能全面保护个人隐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隐含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内容,这不失为一种立法的进步,但仍未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这又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关于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施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国内及国际网络隐私相关的立法均不完善,并且在网络的日益进步中,各种立法均显得滞后仅是在一些部门规章中有所涉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发,个人隐私开始成为一种商业资源被越来越广泛地利用,原先就蕴含在其中的商品属性和权益属性越来越广泛地被人们所认识,有关对其利用的规范以及对其利用所产生的效益的保护便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命题,并且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活动的生成和发展,毫无疑问,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例如《个人隐私保护法》等等,则将成为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信息时代保护隐私权的原则应当是力求平衡——既要保证隐私权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护隐私成为信息自由流通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当前,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经济不仅在中国还处于萌芽期,相对理性的调整时期,也是立法工作可以谨慎而积极开展的时机。同时,法律的完善也是网络经济调整的重要一环,当基础建设达到一定的程度后,法律保障就完全有可能成为复苏以网络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的重要动力。鉴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立法上还应该有足够的前瞻性。
第三方技术:通过第三方技术防御非法的个人隐私窥探
从互联网开始都有一些软件技术防止外部网络用户已非法的手段进入自己使用的网络上,从而也就避免了一些个人信息的泄漏及窥探。像现在网络上的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等等。防火墙技术是近年来发展最为重要的安全技术 ,主要是加强网络之间的访问控制,防止网络入侵,也就是指一种被保护网络。数据加密技术是一种安全保障技术。是一种主动安全防范技术。数据加密原理是利用一定的加密算法,将明文转化成无意义的密文,阻止非法用户理解原始的数据,从而保护数据的保密性。如今网络上也有很多种这种防御技术。比如还有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时间戳技术等等。
3、网络杀毒:通过网络杀毒软件防御黑客技术及网站的非法窥探
网络攻击与入侵的有效防御 影响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因素很多,对个人上网用户来说,抵御和防范网络入侵显得尤为重要。作为网络用户,应当从网络攻击的基本原理入手,从安全防护和使用安全两个环节来抓好安全防范工作,从而达到有效防范的目的。
(1)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使用病毒防火墙,及时更新杀毒软件 在个人计算机上安装一些防火墙软件,如金山毒霸,可实时监控并查杀病毒。同时,用户要认识到任何防护环节都具有一定的安全时效,即只有在一定时间内,防护软件具有较高的安全防护能力。因此,为了确保已安装的防火墙软件的有效性,用户在使用时应注意及时对其升级,以及时更新病毒库。
(2)隐藏自己主机的IP 地址
黑客实施攻击的第一步就是获得你的IP地址。隐藏IP地址可以达到很好的防护目的。可采取的方法有:使用代理服务器进行中转,用户上网聊天、BBS等不会留下自己的IP;使用工具软件,如Norton Internet Security来隐藏你主机的IP地址;避免在BBS 和聊天室暴露个人信息。
(3)切实做好端口防范
黑客经常会利用端口扫描来查找你的IP 地址,为有效阻止入侵,一方面可以安装端口监视程序,如Netwatch,实时监视端口的安全;另一方面应当将不用的一些端口关闭。可采用Norton Internet Security关闭个人用户机上的HTTP服务端口(80和443端口),因一般用户不需提供网页浏览服务;如果系统不要求提供SMTP 和POP3 服务,则可关闭25 和110端口,其他一些不用的端口也可关闭。另外,建议个人用户关闭139 端口,该端口实现了本机与其他Windows 系统计算机的连接,关闭它,可防范绝大多数的攻击。可通过“网络”—“配置”—“TCP/IP”— “属性”—“绑定”—“Mcrosoft网络客户端”,将此开关关闭即可。
(4)关闭共享或设置密码,以防信息被窃
建议个人上网用户关闭硬盘和文件夹共享,通过“网络”—“文件和打印机共享”—“允许其他用户访问我的文件”,将此开关关闭即可。如果确需共享,则应对共享的文件夹设置只读属性与密码,增强对文件信息的安全防护。
4、隐私保护意识:加强个人用户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意识,及时制止不法网站对个人隐私的侵权行为
提高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意识。第一、宏观上,教育主管部门可以从小学时期就培养网络安全意识,开设相关的网络安全课程。因为目前我国网民日渐呈现出年青化的趋势,以后这些年青的网民将成长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从小树立安全意识后,对于日后的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有很大的帮助。其次,还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介普及一些电子商务中的安全消费知识。最后,还可以利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日,定期开展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维权知识的推广与普及。第二、微观上,可以从具体的行为来提高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保护意识。例如给消费者一些必要的提醒,如果一些商务网站要求填写的个人相关信息过于详细,那么就应引起警觉;在一台陌生的电脑上尽量避免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建议广大的电子商务消费者在自己经常上网的电脑上装正版的杀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库,等等。
逐步完善消费者隐私权的科技保护手段。第一、宏观上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在科研经费方面的投入不断增加,推动更高端、更安全的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的研发及其应用。其次,适当地对国际研发科技的经验进行借鉴。为了使国家资金投入有限的问题得以缓解,我国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从而激励民间资本介入到科技研发领域,这样还能使电子商务的现实应用与高新技术更好地结合起来,缩短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研究的时间投入。第二、微观上可以从几个几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在网络系统中设置“网络巡警”。对于网络系统中的可疑节点,“网络巡警”可以更及时地发现,并彻底删除、冻结涉及隐私的信息,使木马的传播受到阻止。其次,在搜索引擎技术方面,对于关键词的搜索,搜索引擎提供方可以进行限制,例如在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的前提下,才可以搜索非常详细的个人信息,从而有效地防止搜索引擎技术的滥用现象。再次,从网络木马和黑客技术的防治方面来看,正版杀毒软件的使用,并及时地对病毒库进行更新是普通电子商务消费者不错的选择,这种方法不仅简单、实用,还能够对个人隐私进行有效地防护。
完善消费者隐私保护的法律。第一、详细、明确地规定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的相关定义、消费者的权力以及消费者所处的法律地位。规范一切以网络为途径来收集、处理、使用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数据资料的组织和个人,并以其盈利目的不同,而对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规定。第二、对管理电子商务数据负责人的责任与义务进行明确,包括数据管理人收集数据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程序,所收集数据的范围、意图等,同时要对所收集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保证。对于数据的使用,数据管理人必须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信息拥有者的意愿为依据,严禁在资料的使用过程中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犯,更重要的是,对于资料数据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保护,以保证消费者的隐私权不被侵害。除此之外,还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数据主体的隐私权利,从而使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障。
引导和形成网络时代的新伦理道德。在网络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间接性的,这主要是由于网络行为主体的不可知性所决定的。所以,强调自律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为了使人们的行为控制在一定的规范领域内,使网络行为主体在网络世界中自觉地对伦理道德规范遵守,在建立网络新伦理道德时,必须以传统道德为基础,以系统地维护电子空间的制度、对人们行为加以约束和要求的新道德规范为体系。
网络不但可以作为一种技术,同时还是一种文化,以元伦理学、价值论伦理学为视角,以预防网络犯罪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侵犯行为的发生为目的,我们必须对规范网络伦理的规约体系进行构建,从而使符号世界得以正常发展。在全社会开展网络伦理的研究与教育,提高公众的信息素养,提倡个人自律,确立必要的网络道德,确立公平、正义的责任意识。只有树立新的网络伦理观念,才能在此基础上建立新的制度与规则,从而有效地减少网络伦理问题的发生。
四、总结
在个人隐私保护中,拥有隐私的个人消费者与商业团体处于极不对称状态。在国内,解决个人隐私泄漏只能依靠商业法律对商业团体的限制。同时依靠法律武器,并且广泛向个人用户广泛宣传,加强隐私保护意识,才能彻底解决隐私被侵犯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21
2殷丽娟《专家谈履行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检察日报,1999、05、26
3左艳华《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的侵犯与保护》,情报杂志, 2002年04期
4刘焕成《网络隐私保护对策研究 》,情报科学, 2003年04期
5张新宝《互联网发展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对策》,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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