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属于民事诉讼法范畴,也是当事人下确行使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具体体现,要想正确理解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必须首先掌握什么是当事人,什么是又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等。 一、当事人的概念、特征、分类及称谓 民事诉讼法中所指的当事人是指因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由当事的概念可以看出,当事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与他人发生了民事纠纷;二是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的诉讼;三是必须是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的人。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不具备当事人的条件,就不能够履行当事人应具备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也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除人民法院之外的最为重要的主体,是诉讼程序发生、运转的最基本要件之一,其行为对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消灭有着重要的、关键的作用,也可以说,没有当事人就没有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法中的主体,应具备如下特征: 一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这是当事人的形式特征,是当事人区别于诉讼代理人的关键所在。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凡是诉讼中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的诉讼,而是以他人的名义参加的诉讼的都不是当事人,但反过来,并不是所有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的诉讼的人都是当事人,当事人必须具备以下的其它条件。 二是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是当事的的最本质的特征。“有直接利害关系”,通常是指当事人是实体法律关系的权利人或义务人。但也有例外,有一部分当事人之所以成为当事人,是基于法律特别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才可作为当事人的,例如财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质权人等等都有可能力作为当事人。 三是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是指作为诉讼案件当事人,应当承担并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这是当事人区别于其它诉讼参加人,如证人、鉴定人等,这些人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但却不受法院裁判的约束,所以他们不是当事人。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概念和特征是针对大多数程序中的当事人而言的,有一些程序中的当事人具有特殊性,不具备完全的典型的当事人的特征。这是由于不同程序功能与目的的不同而产生的。这种例外主要出现在非诉讼程序中。如特别程序中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诉讼目的是为明确某一所有权人不明的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以便物尽其用,该类案件中,申请人与案件就不一定有直接利害关系。 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原、被告的确定是比较清楚和容易的。然而,实践中,有些情况可能会比较难以判定谁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情况当事人的确定应按如下规定进行: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伯,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7、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当事人的分类 广义上的当事人应包括两类: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与非讼案件的当事人。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表人,共同诉讼人等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案件当事人占有非常大的比重,是比较主要的诉讼主体。而非讼案件当事人包括特别程序中的起诉人、申请人,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的申请人等。 当事人的称谓因所适用的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普通的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得依再审所适用的程序不同而定。如果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仍称为原告和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仍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特别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当事人的称谓,不只是表面上的称呼问题,而是直接反映出他们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进而确定他们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二、原告与被告的概念与特征 (一)原告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原告具有以下特征: 1、原告是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人。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1/2/2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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