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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诉法中的不起诉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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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提案,修正案通过后,其中实出的一个变化就是,检察机关原有的免予起诉制度不再使用,相关内容纳入不起诉制度,这就扩大了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使我国在法治化进程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然而,新刑诉法颁布多年了,仍有不少人对不起诉制度认识不清。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刑事不起诉制度作深入研究探讨,充分认识这一制度的重要意义,以便对今后的司法实践工作有所帮助。
一、对不起诉制度性质的再次认识
现在有些同志认为不起诉制度里的“有罪不诉”与免予起诉没有什么根本性的区别,只不过是“换枪不换药”的说法而已,而且,以往的免予起诉制度的表述及其性质的认定已不能继续沿用,所以使得我们很有必要重新界定不起诉的性质和概念。
1、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依法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不予追诉的处分规定,控诉违法犯罪及其他违法活动是检察机关的基本控诉职能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正是基于控诉的职能,对于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显然,检察机关只有对符合法定诉讼条件的案件才提起诉讼,其它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检察机关自然依其职权范围作出不起诉的规定。因此,不起诉的决定是检察机关基于本身的控诉职能,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不予追究的决定。
2、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案件所作的程序上的处分,而不是实际上的处分
检察机关对某一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处分,表明检察机关将不向法院请求进行审判,放弃对犯罪疑嫌人的规定。实质上是检察机关依其职权从程序上对案件所作的不予追诉的处分,即检察机关不能处分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检察机关的职能决定了其无权对案件进行实际处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处罚,应该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有权向主管机关提出意见,但其不能对不起诉人进行实体上的处理。因此,不起诉对案件程序上的处理,是基于对案件实体的认识,但不是实体上的处分。
3、不起诉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
现代的刑事诉讼中有一项公认的基本原则,即是“不告不理”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检察院对受理的案件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后,法院不得受理和审判。就是说,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起诉为前提,否则就不能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起诉意味着启动刑事审判程序,使刑事诉讼进入到审判阶段;而不起诉则表明刑事诉讼不进入审判阶段,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这也是不起诉决定的直接法律后果。
4、不起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是相对的
不起诉这种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一定范围内,就具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诉讼不再继续进行。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该案件不得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显然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因此,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有了新的证据或发现新事实,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依职权应撤消原来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对于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自诉案件,被害人得以寻求法律上的帮助,保护其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对不起诉的性质分析,结合刑诉法的有关条款,不起诉的概念可表达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起诉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可免除刑罚的,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终止诉讼程序的处分决定。
二、刑诉法中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新的《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情形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我国刑法不仅把情节作为决定适用哪个量刑度的标准,而且也将情节视作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情节轻重就成为衡量人们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分水岭,情节又是与社会危害性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如果某个行为根本不能给社会危害的,法律没有必要规定为犯罪;如果某行为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可能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76、77条,对追诉时效有具体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起诉,这是近代世界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的原则。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针对经过一定时间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实行的,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在我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员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4、依照刑法告诉才自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诉讼的
在我国,告诉才自理的案件有三种,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国家一般不予干预,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权告诉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成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这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人民检察院将作出不起诉决定,就终止刑事诉讼。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起诉制度主要有三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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