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拥有房屋产权者已超过半数。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由福利分房向福利购房和按揭购房过渡,公民拥有个人住房所有权的比例有所提高,但贫富差距拉大,解决居住需要的情况也较以往复杂。厦门的调查显示出这一趋势:在离婚当事人中,2001年,拥有1套公寓房的占49%;有2套公寓房的占14%;拥有无产权的房屋的占20%;通过承租房屋满足居住需要的占8%;拥有祖传房产的占6%;另有3%的当事人拥有3处以上房产。到了2002年,有1套公寓房的占55%;拥有2套公寓房的占4%;拥有无产权房屋的占22%;通过承租房屋满足居住需要的占7%;拥有祖传房产的占4%;而拥有3处以上房产的当事人已达8%.哈尔滨的调查也印证了这一趋势:2002年,有将近50%的离婚当事人拥有房屋产权,其中,有1套公寓房的占34%;有2套公寓房的占15%;有3套以上的占8%;无独立房屋所有权的占38%.这一趋势一方面为解决离婚后双方的房屋居住问题提供了更多的途径,使双方分割房屋产权或为无房一方提供住房成为可能,但同时也给司法实践提出了如何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别是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课题。
离婚救济制度未能有效适用。调查显示,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案件数量较少,获得赔偿的数量更少。在哈尔滨市随机抽取的100件二审离婚案件中,尽管有24件提出损害赔偿,但因举证等问题,无一例获得赔偿。厦门市某区的398件一审案件中只有4例提出损害赔偿,其中,仅有1例获得赔偿。从请求权行使的主体看,以女性为多,厦门4例均为女方。要求赔偿的理由除婚姻法规定的4种法定理由外,还有一方通奸等其他理由。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理由偏少,当事人举证困难是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比例低、获得赔偿的可能性也低的重要原因。其结果就使得这项为保护无过错方设立的意在填补损害、抚慰精神、惩戒过错方的制度,无法达到应有的效果。而实践中提出离婚经济补偿者数量更少,厦门的398件案例中只有1例,女方以抚养子女较多、对家庭作出贡献较大为由要求对其予以经济补偿,但因双方未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未获法院批准。如前所述,在我国目前夫妻适用分别财产制的不到5%,而法律却以此作为实行一项制度的前提条件,这种超前性的规定就使得这一制度目前难以达到其设定的目标。从调查的结果可以看出,经济帮助仍然是老百姓最经常适用的离婚救济方法。
二、离婚经济帮助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状况
经济帮助是我国传统的离婚救济方式,对于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自1950年婚姻法后一直采取经济帮助的方式予以救济。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沿袭了经济帮助的规定,但对帮助的财产来源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帮助。对于何为生活困难,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2001年解释》)中采用了绝对困难论,即必须是指离婚后依靠分得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2](P.95-96)。
(一)离婚案件中请求生活困难经济帮助的比例
如前所述,离婚时寻求救济者以经济帮助为最,但比例仍然较低。在三个城市中,北京的比例最高,厦门最低。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5月至2002年12月所审结的所有涉及离婚的1032件上诉案件中,涉及离婚生活困难经济帮助的案件有76件,占7.3%;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度审结的439件离婚上诉案中,涉及经济帮助的为24件,占5.46%;厦门市某区法院2001年至2002年审结的240件离婚案件中,涉及经济帮助的为6件,占2.5%.
离婚时提出经济帮助要求的人数偏低,是否当事人生活不困难不需要帮助,从对当事人的职业和收入状况分析可以看出并非如此。
哈尔滨市随机抽取的100件离婚案件中,男方职业以工人为多,占30%;第二位是农民,占17%;第三位是无业和事业单位员工,均占12%;第四位是公司职员,占10%;第五位是个体户,占6%.女性职业中居首位的是无业,占23%;第二位是农民,占21%;第三位是工人,占19%;第四位是公司职员,占11%;第五位是事业单位员工,占8%;第六位是商业服务行业,占7%;此外,在押犯人、审判员、退休干部、工人、打工等职业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但所占比例仅为1-2%.
其中,男性收入在1000元以下者占70%;1000-2000元者占13%;2000-3000元者占1%;3000-4000元者占1%;4000-5000元者占1%;无收入者占3%;5000元以上者为零;离婚诉讼时,未体现收入者占11%.女性收入在1000元以下者占75%;1000-2000元者占7%;2000-3000元者占1%;3000-4000元者占1%;4000-5000元者占2%;无收入者占3%;5000元以上者为零;未体现收入者占11%.
北京市对要求经济帮助的当事人双方职业的统计数据显示,男方职业中居首位的为工人,占被调查案件总数的25%;第二位是干部,占22.4%;第三位是无业,占19.7%;第四位是农民,占15.8%;第五位是企业职员,占11.8%.女方职业居首位的是无业,占31.6%;第二位是农民,占25%;第三位为工人,占22.4%;第四位是企业职工,占13.2%.此外,工程师、教师、医生、个体户等职业所占比例很小。
上述数字说明:第一,丈夫的经济条件较妻子要好,职业相对稳定,工资收入较高。第二,无业比例相当大,尤其是女性,在哈尔滨、北京及厦门(女性为无业的占32%)的调查中无业均居职业之首。显然,无业者无固定收入或根本没有收入,离婚后失去原有的生活保障,很有可能生活水平急剧下降,甚至需要社会救济的境地。第三,经济帮助制度需要重构,以帮助当事人开始新的生活,减少社会负担。在这些有可能面临生活困难、离婚时亟待帮助的当事人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提出了生活困难、要求经济帮助,显然,除了法制观念不强、法律宣传不到位之外,与制度设计中存在的缺位及不周延密不可分。
(二)离婚时请求予以生活困难经济帮助方的情况
请求经济帮助的主体。尽管婚姻法对有权请求经济帮助主体的规定没有性别之分,但实践中,请求经济帮助的,主要是女方。调查显示,离婚时,女性要求经济帮助的,哈尔滨最高,占被调查案件总数的91%;北京次之,占90.8%;厦门最低,也占71.43%.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与离婚当事人的职业分布、收入状况相关,女性无业或从事低收入职业者大大多于男性,离婚后面临生活困境具有必然性。二是住房状况男性明显好于女性,离婚时,大多数房屋或者所有权归男方,或者是租住男方单位之房,或者是租住男方父母之房,即使是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也大多是从男方单位购买的福利房,致使女方很难分得房屋的所有权,甚至是居住权,使其在离婚时面临居住困难。
请求经济帮助的原因和理由。从三地的调查可以看出,没有住房、没有收入或没有固定收入、身患疾病、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2/4/4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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