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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黑恶势力犯罪的对策研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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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域性:
有一定的势力范围,这就使黑恶势力犯罪犯罪与其他的犯罪组织区别开来,一般的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都是秘密进行的,他们没有自己的势力范围。这种地域性是指在一定区域、行业范围内,而不仅仅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这里的区域既包括自然区域,也包括行政区域。黑恶势力犯罪大多是在一定区域如一个村、一个区、一个煤矿内称霸一方,或者是在一个行业,如托运业、建筑业、娱乐业等进行垄断。当然这些势力范围不仅是存在的,而且也是公开的,这样才能对其他犯罪组织和合法经营经营者及群众们所知道,从而对他们形成威慑力,使黑恶势力犯罪在谋取利益上更加便利。当然他们的公开范围还不能像国外黑社会组织那样公开。 
(四)非法控制性: 
犯罪活动向经济领域渗透由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基本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因而其犯罪活动在类型、作案手段等方法显示出明显的经济倾向性。贩毒、敲诈勒索、绑架、收取保护费等犯罪活动大都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杰作”。1991年盛夏,四川省宜宾市一个以劳改释放人员唐昌明、李兵、唐礼明为首的黑恶势力犯罪,在短短七天内先后杀死2人、杀伤3人,被害人均系因拒不交付勒索费而被杀的。暴力犯罪手段使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迅速积累了成千上万的钱财,初步完成了“犯罪资本原始积累”。这些巨额财富除供犯罪成员挥霍享乐外,还使犯罪集团拥有雄厚的恶性膨胀发展的经济基础,形成独特的经济犯罪,从而进入“犯罪资本商业化阶段”。
(五)有保护伞:大肆腐蚀政法官员,寻求靠山保护。因为有了政治后台和保护伞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势力就会由地下转到地上,由违法犯罪活动与经济活动的结全,进入广泛的社会活动与广泛的社会活动与政治活动的结合起来。所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了长期生存,捞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和有效地逃避打击,总是力图将其触角伸向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他们以金钱贿赂,色情引诱等手段,腐蚀我内部人员中的意志薄弱者,拉人下水,使之成为其靠山和保护伞。犯罪分子尤其重视在公安机关内部寻找保护伞,在他们的拉拔腐蚀下,有的公安民警同其吃吃喝喝,称兄道弟厮混在一起,有的给这类犯罪分子通报公安机关将采取的侦缉措施,以使他们逍遥法外。在有些案件中,由于有内部人员泄露秘密、通风报信,导致侦破工作难度很大,甚至有些已为瓮中之鳖的犯罪分子也能事先得到消息而逃脱。
(六)腐蚀性:腐蚀也是黑恶势力犯罪犯罪重要的行为特征,任何黑恶势力犯罪在实施犯罪时都明白,如果缺少一定的政治保障,他们的经济利益是无法长久的,而通过腐蚀政府官员,为其保护这样才能减少他们的犯罪风险,提高他的犯罪效率,使他们的组织能够长期存在并运行。贿赂的对象一般都属于社会权力部门(包括党政和司法部门下的官员,贿赂腐蚀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提供金钱服务、色情服务,对物色好的实权人物直接进行行贿腐蚀拉其下水;提供佣金,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入伙,成为犯罪组织重要成员,通过受腐蚀的政府在某一政权组织和经济组织内为犯罪组织的头目谋取职位,直接插手政治经济管理,使犯罪组织的犯罪活动更加隐蔽和安全。除了金钱腐蚀外,黑恶势力犯罪还对党政官员进行威胁、威吓,以此逼迫他们做出让步,放纵其非法行为。有的对我政法干警也采用此法,这时,一些基层政权软弱的地方就会对其让步。 
三、防范黑恶势力犯罪的对策:
(一)、宏观方面:
1、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实施积极的产业政策,发展市场经济,大力加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加大西部开发的力度,缩小区域差别;城乡差别,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等措施,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消灭贫困,缩小贫困差距,更好的凝聚人心,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有效的抑制黑恶势力犯罪犯罪的产生和发展。
2、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权力的有效监督机制,防止权力被滥用,倡廉反腐,严肃清理政治机构中的腐败分子和不法分子,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纯洁化程度,重新树立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从而在整体上加强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力度,有效的控制和打击有组织犯罪。
3、要大力加强文化教育。文化不同于其他社会因素,他的影响方式是隐蔽的又是持久的。以中国传统的游民文化为中心的犯罪亚文化和以暴力、色情为中心的当代犯罪亚文化是黑社会犯罪的精神支柱。所以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清除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的文化基础,显得格外重要。
4、要加强社会控制力。第一,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城市应加强社会控制,制定法律法规,健全流动人口登记制度,严格管理外来人口,抓好外来人员集中,流动管理,杜绝失控现象。政策上,对流动人口的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不得实行限制和歧视,以安定民心,消除潜在不稳定因素。第二,财产是犯罪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加强金融的监督管理,完善金融法规,切断洗钱途径,断绝犯罪组织的资金运转路径,从根本上杜绝有组织犯罪的恶性膨胀。
5、要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今年来有组织犯罪滋生泛滥,可以说主要根源在于政治,经济体制调整造成的社会不稳定状态,相伴而生的失业下岗,流动人口增加等无疑也起了一定的作用。从黑恶势力犯罪犯罪主体来考察,客观的说主要有三类人:一类是不甘心贫困的下岗人员;另一类是不安分的城市闲散人员,农村的闲置人口以及外出流动人口;再一类是屡教不改的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教养人员。
(一)立法先行是确保打黑除恶工作有效开展的必然前提
现阶段打黑除恶工作持续深入开展亟需解决四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应考虑制定整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专门法律二是应解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专门程序问题。黑恶势力犯罪实施各类犯罪和形成社会控制的时间长,调查取证范围广、复杂程度高,需要较长的侦办周期,而普通的刑事案件侦查周期往往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三是应扩大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手段。立法机关应尽快明确规定秘密侦查制度,赋予警方、检察院、法院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特殊权力和行驶权力的特殊程序。四是应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打击实践中黑恶势力组织用暴力、权力,威胁、打击证人的现象屡见不鲜,目前法律只是要求证人必须出庭质证,却没有对证人人身、财产保障的相关规定,导致证人不愿、不敢作证。
(二)完善立法:
1、我国现行反黑立法存在的缺陷:
 ①反黑的法律体系缺乏完备性:
(a)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的行为。现行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恶势力犯罪罪,又规定了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但未将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b)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到我国发展成员构成犯罪,而他们在我国境内从事黑社会犯罪活动却没有规定为犯罪。但事实中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在我国境内从事发展成员以外的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却已出现。
 (c)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构成犯罪,但对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成员入境发展成员、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却没有规定为犯罪。
②法条没有设立财产刑:
(a)设立财产刑是黑恶势力犯罪犯罪的特点所决定的。黑恶势力犯罪犯罪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图利,其往往控制着一定的区域和一定的行业,进行抢劫、诈骗、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从而大肆敛财,扰乱经济秩序。敛财之后又以其经济势力控制政府官员,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保护。因此,惩治黑社会犯罪,惩罚必须要有针对性,在规定主刑的同时附加规定财产刑,从而对犯罪分子极其牟取的不法经济收入都予以惩罚。
(b)设立财产刑是财产刑的立法目的所需要。财产刑就是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没收的一种刑罚措施。刑法规定了财产刑既体现了罪行相适应原则,不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同时又可摧垮甚至剥夺他们赖以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能力,从而有利于预防犯罪。对黑恶势力犯罪犯罪如不增设财产刑,那么其犯罪资产仍可由他人继续控制设立财产刑是使用,可想而知,这将不利于打击整个犯罪组织,也不利于预防和控制黑恶势力犯罪犯罪。
(c)国外的司法实践为设立财产刑提供了参考。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黑社会犯罪都采用罪犯财产没收制度。如美国联邦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可依法定程序诉诸法院对罪犯之财产予以没收。
 ③刑罚的设置缺乏科学性:
(a)黑恶势力犯罪的老大和骨干头目,基本上都是罪大恶极的惯犯,应当从严从重处罚,刑法对此应单列条款。
(b)凡包庇或者纵容黑恶势力犯罪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都是党政领导干部和政法人员,基本都与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交织在一起,在犯罪行为上有明显的故意,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c)对一般黑恶势力犯罪犯罪成员的出发形式过宽,在执法操作中仍难免产生降格处理或避重就轻的弊端。
(d)对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犯罪的规定过于笼统,量刑偏轻。
(2)我国现行反黑刑事立法的完善

参 考 文 献
1、吉安研:《遏制恶势力向黑社会性质组织演变的对策研究》,载《公安研究》2008年第11期。 
2、柴艳茹:《黑社会性质犯罪侦查防范与控制》,载《政法学刊》2008年第4期。
3、《重庆首次披露打黑详情黑恶势力寻求保护伞现象突出》,://news.workercn.cn/contentfile/2010/04/29/ 
4、网易:《全国打黑行动处于关键时期中央领导高度重视》,://news.163.com/09/1126/14/5P28F3T0000120GU.html,
5、王健:《黑社会犯罪及其刑事政策研究》。成都:四川大学。2004
6、戴新时:《有组织犯罪刑事立法研究》。湘潭:湘潭大学。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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