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格式
电气工程 会计论文 金融论文 国际贸易 财务管理 人力资源 轻化工程 德语论文 工程管理 文化产业管理 信息计算科学 电气自动化 历史论文
机械设计 电子通信 英语论文 物流论文 电子商务 法律论文 工商管理 旅游管理 市场营销 电视制片管理 材料科学工程 汉语言文学 免费获取
制药工程 生物工程 包装工程 模具设计 测控专业 工业工程 教育管理 行政管理 应用物理 电子信息工程 服装设计工程 教育技术学 论文降重
通信工程 电子机电 印刷工程 土木工程 交通工程 食品科学 艺术设计 新闻专业 信息管理 给水排水工程 化学工程工艺 推广赚积分 付款方式
  • 首页 |
  • 毕业论文 |
  • 论文格式 |
  • 个人简历 |
  • 工作总结 |
  • 入党申请书 |
  • 求职信 |
  • 入团申请书 |
  • 工作计划 |
  • 免费论文 |
  • 现成论文 |
  • 论文同学网 |
搜索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论文格式网 -> 免费论文 -> 法律论文

行政合同之特殊性(一)

本论文在法律论文栏目,由论文格式网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www.lwgsw.com,更多论文,请点论文格式范文查看 XCLW185893  行政合同之特殊性

一、行政合同概述
二、行政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结语

内 容 摘 要
随着民主进程、政治进程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管理手段的强制性色彩日益弱化,强调双方协商与合意的合同行政方式在行政活动中日益占据重要的地位。行政合同是为实现行政法上的目的而缔结的契约,它最大的特点就是保持了行政主体在契约中的主导地位。本文,将详细阐述行政合同的特征,从而体现出行政合同存在的作用与价值。
【关键词】行政合同 法律特征 行政优益权
论行政合同的法律特殊性
在现代行政法中,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来有效的对公共设施与公共管理事业来进行管理,一直倍受关注,而运用合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在现代国家一个日渐增长,尽管行政主体有时不得不利用命令方式完成行政任务,但很多时候,行政主体是用富有弹性的合同方式来代替生硬的命令完成行政任务。随着行政合同的引入,人们似乎已经接受行政合同这种形式和术语,但又对行政合同究竟为何物不甚清晰,归结是因为对什么是行政合同以及它有别与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征不够明了。总之,行政合同在很多方面使用契约不自由原则,而非民事合同中的契约自由原则。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合同行为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将国家所要达到的行政管理目标固定化、法律化,并在合同中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做既是为迎合现代,行政民主观念的更新——被管理方与管理方具有更趋平衡的地位,增加被管理方在行政中的参与民主,发挥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益,增强政府职能,进一步实现依法行政。显而易见,行政合同的魅力是权力因素与契约精神的有效结合:一方面它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通过相互交流与沟通而达成的协议,另一方面作为签约一方的行政主体仍保持其原有公权力的身份,保证其行政目的。
一、行政合同概述
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用征收补偿合同、国家科研合同等。其是国家行政管理方式从“硬性行政”走向“柔性行政”的重要标志,它比单方面的行政行为更能充分发挥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已成为行政主体实现其管理目标不可缺少的手段。行政合同是民事合同制度在行政领域的具体运用,但它在根本上不同于民事合同。行政合同表现为由行政主体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执行中具有优先权,民事法律中的契约自由、意思自制原则与行政合同自身的法律特征相冲突。“从行政法制度与结构的变革而言,并且从更加广阔的视野去分析公法上的契约现象,行政契约实际上是19世纪以来,特别是20世纪行政法制度与功能发生结构性变化的产物,正像英国学者哈罗和劳伦斯所观察到的那样,是市场经济理念、特别是契约理论向公共管理领域渗透的结果。” 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制度,是现代社会发展的结果,是国家行政管理从单纯管理模式发展到为公共服务模式的结果,是行政民主的表现,其性质为行政活动,其合同行为具有行政法上的约束力。
随着责任制思想逐渐向行政领域渗透,在我国以缔结行政契约来弥补建国以来行政组织法方面的粗糙和疏漏,通过在行政机关中推行责任承诺制,来具体落实和明确各机关和各岗位的责任。政府通过缔结行政法上的契约方式,能够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的领域与相对人通过合意的形式形成其所预期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实施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的政策,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并能够灵活的根据时势需要不断调整政策姿态,进行政策选择,从而弥补立法不足。
二、行政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行政性是行政合同的首要特征
合同原本属于私法范畴,当政府以与私人一样平等的地位与他人订立合同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时,行政合同就不同于行政主体以民事法人的地位与他人就民事权益订立的私法上的合同了。行政主体通过合同形式实现其行使行政职权的目的,这就是行政合同的行政性。福利行政和给付行政的出现使行政机关具有了通过合同形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客观条件。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行政契约作为一种替代以命令强制为特征的行政高权性行为的更加柔和、富有弹性的行政手段” 应运而生了。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合同的一方必为行政主体。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一种方式,行政合同可以在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也可以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签订,但不能在相对人之间签订。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因为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法律身份:一方面行政机关可凭借国家赋予的优越地位,通过合同的方式行使行政权,这时所签订的合同是行政合同;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有具有民法上的民事主体身份,当行政机关仅仅是为了实现一定的民事目的而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则为民事合同。比如,买卖,保管等民事行为。当然,要判断究竟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还需要考虑其他的要件。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目标。
这一特征是行政合同区别于民事合同的实质要件。行政合同无论是何种内容,其目的都是为了执行公务,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例如,为了修建道路、桥梁、机场等公共设施,行政机关与企业签订的共同投资合同;为了改造城市行政机关与企业签定的共同建设合同等。总之,订立合同不是为了行政机关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在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上,根据“合同标的理论”进行的,即凡涉及个别契约的基础事实以及契约所追求的目的属于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范畴,就是行政契约,这种从“法律关系与目的论”角度对行政合同进行识别的方法,与法学理论上划分行政法调整对象的标准相吻合,能够清晰的说明行政法将此类合同从民事合同中分离出来进行规范的理由和必要性。但是,在合同中形成行政法上的关系的程度,不是一概而论,而是因具体合同而异,是根据能否达成个别合同所预期的行政目的的需要而定的。所以,行政合同是游离于公法上的行为与普通合同之间的一种特殊形态。从纯粹的行政事务形成完全意义上的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合同,到不宜由民事法律调整而需要由行政法规范的权利义务逐渐减少,民事条款相应增多而交相混杂的合同状态。正是因为合同中形成行政法上关系常因契约内容及行政目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导致行政合同较一般行政行为更为难以把握。
3、行政合同的内容是行政管理的公共事务,具有公益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市场主体为了谋求利益从事其认为最为经济的活动。但是,这种个别化的活动也给社会正常发展带来了许多问题,如环境污染、违法犯罪、道路拥挤等。个人从事解决问题的活动不可能给其带来直接的效益,这些公共事务只能由行政机关来完成。这些公共事务构成了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内容。合同涉及到公共事务的,该合同的内容就具有公益性。
(二)行政合同具有合同性:
行政合同的订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在行政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虽然有些合同条款会受到法律规定和行政主体行政优益权的限制,但双方当事人仍有商量的余地,这部分内容需要经过协商一致,不能由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行政合同以合同的方式确立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和相对人都应该同样受合同条款的约束,不能随意违反行政合同,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该行政合同。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合同订立后出现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予以补偿。
虽然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都有合同性,但它们之间也存在很大差异。行政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民事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则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前者由行政法来调整,优先考虑公共利益,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后者则是由民法来调整,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以民事诉讼来解决涉诉问题
(三)行政合同的合意性
行政合同是一种双方行政行为,区别于一般行政行为的单方性。行政合同的合意性是指行政合同的签订必须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行政合同中,正是当事人的合意区别于权力性行为,而与民事合同趋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不对等基础上的自由合意在行政法上更加常见和有意义。比如,有一定隶属或管理关系的行政机关和所属机构、公务员和相对人之间缔结的“不对等契约”,在履行时恰恰是不对等的。这正是因为行政契约是用于推行行政政策的,必须保持政府在契约中的主导地位,才能引导契约向着行政机关所期待的特定行政目的的实现方向发展。诚然,这种不对等状态也存在着压制相对一方意思的自由表达,是行政契约滑向行政命令的危险。因此,为使合意能够真正实现,通过引入行政程序,赋予相对一方程序上的权利,如取得充分信息权、要求听政权等;同时又课以行政机关程序上的义务,比如说明理由、公开行政、回避等义务。这样使处于弱势的相对一方在进入协商与履行阶段后,其地位能够提升到与行政机关能够相互抗衡的状态,从而实现自由对话与交流意见;同时,建立有效的行政救济,对行政程序形成的抉择方案及过程进行客观评价,保证这种选择是建立在自由合意的基础上。
(四)行政合同的法定性
 行政合同的法定性是指行政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都必须遵守预设的法律规范,行政主体不得法外实施行政合同行为。第一,行政主体运用行政合同来处理不适于以行政行为方式处理的行政事务。何种行政事务可以通过行政合同来处理,一般取决于法律事先是否已做出规定。关于行政合同的适用范围,现有法例一般规定除非法律有相反规定,否则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合同实施行政管理。第二,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自由裁量订立的行政合同,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不违背法律目的。如果行政主体为了私益或者为了转移行政责任而与行政相对人订立行政合同的,该行政合同无效。
(五)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享有行政优益权
 1、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内容和存在的意义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1/2/2


相关论文
上一篇:券内幕交易犯罪浅析 下一篇:防范黑恶势力犯罪的对策研究
Tags:行政 合同 特殊性 【收藏】 【返回顶部】
人力资源论文
金融论文
会计论文
财务论文
法律论文
物流论文
工商管理论文
其他论文
保险学免费论文
财政学免费论文
工程管理免费论文
经济学免费论文
市场营销免费论文
投资学免费论文
信息管理免费论文
行政管理免费论文
财务会计论文格式
数学教育论文格式
数学与应用数学论文
物流论文格式范文
财务管理论文格式
营销论文格式范文
人力资源论文格式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汉语言文学论文
计算机毕业论文
教育管理毕业论文
现代教育技术论文
小学教育毕业论文
心理学毕业论文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
中文系文学论文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计算机论文
推荐文章

本站部分文章来自网络,如发现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指出,本站及时确认删除 E-mail:349991040@qq.com

论文格式网(www.lwgsw.com--论文格式网拼音首字母组合)提供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格式,论文格式范文,毕业论文范文

Copyright@ 2010-2018 LWGSW.com 论文格式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