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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思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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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法经济学角度来分析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
二、食品安全所暴露的问题
三、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出路。
内 容 摘 要
本文从法经济学角度来分析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问题的原因,以及现阶段食品安全所暴露出的问题,政府宏观调控但整治规范成果不大,针对所涉及的管理和监督各方面的疏漏,从而提出解决和改进的方向和具体的方法。围绕食品安全的问题对其原因、分析、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政府监管;违法成本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思考食品安全问题
古人云:“君以民为天,民以食为天。”前者可理解为:国泰靠民安;后者可理解为:民康靠食全。由此可见,食品的卫生安全对我们人类非常重要。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条件的大幅度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然而近些年来的频频曝出的食品安全问题,生产者无视法律规范,疯狂的追求暴利的行为,已经给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
面对近年来接连发生的“大头娃娃”事件、三鹿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和最近才报道出来的东莞“臭脚米粉”事件等等,每一个事件都是在敲击着消费者那脆弱的心灵。在消费者质问企业的业界良心的同时,也暴露除了政府在相关方面监管的薄弱和法律法规的缺失。这就要求法律不仅要对经济利益进行调整和加强对企业监管。本文将通过以法经济学为观察角度,来分析现阶段国内食品安全频频出现问题原因,政府法律整治规范成果不大和提出解决和改进的方向和具体的方法。
从法经济学角度来分析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
1.食品信息的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就是指在交往或交易的当事人一方拥有与交往或交易密切相关的信息,而另外一方当时人没有,从而可能会造成交易结果不利于缺乏信息的一方。
在中国的食品市场的整个产业链之中,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十分频繁,主要分为以下三个环节会出现食品信息的不对称的问题。
首先,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我国现在对于食品安全拥有监管权是以生产、流通、消费、初级农产品来划分,这几个部分又以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药监总局、农业部以及商务部等来分别管理监管。多部门的划分管理就很有可能会造成管理的盲区,让不法生产者有机可乘。同时除此以外多部门综合管理会造成沟通协调与信息共享的障碍。
其次,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我国信息披露机制还不够完善,食品安全信息不能及时在生产消费的各个环节快速的流通,监管者获取信息十分困难或者调查的成本过高。所以在现实情况中,被监管者的违法行为是很难被监管者发现察觉的,这样就鼓励了违法者更加大胆的猖狂的违法行为。比如说最近曝出的“臭脚米粉”的生产,如果在其生产销售的任何一个阶段能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话,都能很好的打击这个违法行为。只可惜监管者往往都处在信息的被动地位。
最后,食品企业、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对于消费者来说,其无法得到他购买商品的相关的所有信息,其无法知道食品中的原材料添加物是否是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也不知道生产过程是否符合健康安全标准。而现阶段的企业往往为了追求效益利益的最大化,在同等售价的情况,为了降低成本,就选择廉价劣质放弃质量好价格高的原材料。最为普通的消费者是无法凭借其生活知识来判断食物的好坏,而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也太过麻烦和成本过高的情况。
2.违法成本过低
违法成本是指,实施了违法的行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其违法行为付出的代价。违法成本是经济效益的重要考虑衡量标准。违法成本对于违法行为的遏制和制约作用的基础是基于生产者所共同具有的“趋利避害”的心理。当生产者在选择合法还是违法的时候,就要看违法成本的作用了。如果违法成本低,那么生产者往往会选择违法,如果违法成本高的话,那么生产者就会选择守法。现阶段的食品违法行为往往在受到的违法成本是大大低于生产者从中获取的暴利。中国对于食品的安全的处罚法律法规的威慑力是低于国外的有些国家的处罚力度。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差,有些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对于实际问题约束力低。对于守法来说,就意味着生产者要严格遵照要求购买价格更贵的生产原料,更加严格的遵循法律要求的步骤,这都要求他们投入更多的成本,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即使是受到最严重的行政处罚,对于生产者来说也是远远低于它从中获取的利益的,所以不少生产者愿意铤而走险的去违法法律要求。
食品安全所暴露的问题
1.我国食品安全信息的披露已经不适应现阶段需要
在我国,许多食品是需要被有关检测部门颁发有关合格证书的,但是实际情况却是合格证书是向有关部门进行购买就能够得到。完全不用去对自己的食品的有关信息进行上报或是进行检测。这些都是由于我国现在的食品企业发展水平较低,高标准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标准以及严格的添加剂制度是在客观上难以实现的。除此以外,我国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的信息披露的鼓励导向作用是远远不够的。对于信息披露行为或者是懈怠披露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适当的处罚力度才能使商品食品生产商能主动积极的披露自己的信息。同时我国的信息披露是根据不同种类不同阶段的生产品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所以这会造成监管的空白期,出现漏洞,让不良商家有机可趁。
我国食品安全的违法成本过低
对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来说,该法律的所规定的最高处罚额度还是偏低,将最高处罚额度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但对于拥有高额利润的食品企业来说,即使是最高的处罚金额也是不足畏惧的。
对于监管部门不履行或是懈怠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惩罚措施,一般也是对相关的负责人处以停职、撤职、或者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相应的处罚,这种模式往往会降低监管部门的对于职责的紧迫性同时还会轻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这种不够严重的处理方式,往往还会滋生监管部门管理者利用手里掌握的信息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寻租。同时更加“鼓励”了腐败的产生。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完善
我国近期虽然正在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但是食品安全监管仍出现很多的问题有待解决。我国食品供给中的蔬菜粮食供给很大部分是来源于没有相关检测条件的“散户”,对于一些大型的有影响力的农产品生产厂商的监管相对于小农户来说要相对于更加容易一些,因为在小农户的农药使用方面,我国的相关法条法规还是略显无力的,就会在市场出现一些用有害化学物品培植出来的有毒食品蔬菜,直接威胁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我国国内对于相关食品的检测方法也存在着一定的漏洞,现阶段的食品检测大多数还仅仅停留在是否存在农药,却很少检测出残留的是何种农药。相对于国外日本能检测出300-500种的农药残留,中国的检测方法还是略显不足。只有在流通的渠道遏制住了有毒蔬菜食品的流通才能更好的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的权利。
除了在监管的问题方法上有一定的漏洞,我国监管的分工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食品安全的监管分别是由农业、质检、卫生、工商、药品监督、商务等等10多个监管部门负责,相互之间的职能会出现相互重合或者出现空白地带,这就会使黑心商贩有机可趁。出现多头管理、监管不力、监管不到位的现象,严重威胁着人们餐桌的安全。
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出路
1.完善我国食品监管制度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和运作体制
当前,我国实行的是食品安全分段管理模式,其分为农业、工商、质检、卫生、环保五段式。由于分工和责任尚不明确,容易造成互相冲突、效率降低的现象;形成交叉管理模式,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又互相推卸责任;有的环节在执行过程中,管理繁杂,而有些环节却无人问津。此外,部门之间的合作与配合不当都会影响整个食品监管制度的正常运作。
针对以上提到的监管制度的问题与漏洞提出以下建议,首先我国必须尽快将不同的生产者都纳入到食品安全检测的范围中来,大力监管农产品的源头的健康生产问题。再则,应该投入大量的财力和人力来致力于食品检测建设上来,完善检测的制度和相关硬件的使用,引进国外先进的检测方法,进行合理抽样。最后,要对各部门监管食品安全的问题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将职责细化,要让各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做到无缝连接,不让不法商法有机可趁。因此,监管部门应该本着“务实、统一、高效”的原则,凝聚各方力量,积极促进食品安全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优化相关部门的职能,充分管理好食品市场,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政府的牵头下,组建“食品安全委员会”或“食品安全联席会议”,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委员会对各职能部门的发证、立案、查处、吊证、移送等每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和全面的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严格按照分工履行监管职责,并以委员会为平台,整合执法资源,互通监管信息,联合作战,相互配合,
使监管工作有机地衔接起来。
2.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
食品安全是一个涉及到多个环节的链条,牵涉到大范围不同主体的利益,具有明确的公共性,
食品安全必须最大限度的增进公共利益,在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实现不同主体的利益,所以食品安全治理也是要通过不同主题之间的良性互动,才能确保食品安全。理顺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监管体制。我国现阶段的是分段监管,这很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无处投诉或者是监管部门的相互推脱,所以应该建立紧密联系的监管制度,明确各部门的监管权利和监管责任。针对现阶段我国的监控体制,应该做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体系,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和溯源管理,对于餐桌上的任何一样食物的来源都要清清楚楚,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每一样原料进行标记,清楚其流向,这样不仅可以指导消费者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同时这样也是生产者对食品的慎重承诺,敦促生产者,中间商能够更好的为消费者负责。
对于信息的披露可以引入第三方的监察组织,比如说消费者协会、食品企业协会、食品质量检测检验机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食品安全信用评估机构等等组织,它们主要是具有独立于政府,有较强的民间性,同时又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这些组织作为第三方参与企业的信息披露,可以更加公开公正的做到信息披露,同时又能免受政府、企业的影响。健全食品行业的信用机制。建立科学且合理的信用评价机制,这样就能鼓励企业重视自己的信用、名誉的看重,明确信用等级的划分,等级具体的评价机制,划分方法和等级划分的公开方式等等,并明确对于不良失信商家的处罚方式,并且严肃处理。
完善消费者信息揭露的激励机制。政府应尽量提供充分、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以克服信息不对称,提高消费者在食品消费维权、诉讼方面的能力。减轻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可探索食品安全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安排,延长食品安全纠纷的诉讼时效,提高食品企业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标准,使消费者维权“有利可图”。同时,积极试点食品安全纠纷解决的公益诉讼方式,根本解决消费者个体在食品纠纷诉讼中的信息弱势、成本压力。
3.增加我国食品安全的违法成本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所以必须在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严格法律制度,提高食品安全违法成本
,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存在。由于现在的法律对于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较轻,相对于高额暴利来说,违法成本已经是微不足道了。所以现阶段应该加大对违法经营着生产者的处罚力度。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就应该处罚违法经营着,并且还要超过他们的承受能力,并且将他们列入黑名单,不良信用记录将跟随他们。严重的还要永久将其禁足与食品领域。高额的代价会使大部分的经营者生产者在做出违法还是守法的选择之前,望而却步的。
在食品的安全领域,除了生产者和经营者存在道德滑坡的现象的同时,许多政府部门相关的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跟着不法分子一起追逐利益。他们往往对于不法分子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得到不法生产者的利益回报之后,给了不法分子可趁之机。如今现阶段食品安全问题的泛滥的一部分原因也是因为监管人员的纵容。在类似问题的处理上,往往对于失职人员的处理就是内部纪律处分,很少进入司法领域。应该将食品安全渎职罪引入刑法领域。同时在官员考核政绩的时候,应该将食品安全责任与政绩相结合。鼓励官员大力整顿当地的食品安全问题。
参 考 文 献
1、丁雅荣 《食品安全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洛阳理工学院学报 2011年8月
2、张晨博. 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完善[D].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2009.
3、于军.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推动食品安全发展[J]. 食品研究与开发,2008,(10).
4、吕方 《新公共性:食品安全作为一个社会议题》 东北大学学报2010(2)
5、张文臻;张旻昊;;提高违法成本 保障食品安全[J];中国市场;2009年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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