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格式
电气工程 会计论文 金融论文 国际贸易 财务管理 人力资源 轻化工程 德语论文 工程管理 文化产业管理 信息计算科学 电气自动化 历史论文
机械设计 电子通信 英语论文 物流论文 电子商务 法律论文 工商管理 旅游管理 市场营销 电视制片管理 材料科学工程 汉语言文学 免费获取
制药工程 生物工程 包装工程 模具设计 测控专业 工业工程 教育管理 行政管理 应用物理 电子信息工程 服装设计工程 教育技术学 论文降重
通信工程 电子机电 印刷工程 土木工程 交通工程 食品科学 艺术设计 新闻专业 信息管理 给水排水工程 化学工程工艺 推广赚积分 付款方式
  • 首页 |
  • 毕业论文 |
  • 论文格式 |
  • 个人简历 |
  • 工作总结 |
  • 入党申请书 |
  • 求职信 |
  • 入团申请书 |
  • 工作计划 |
  • 免费论文 |
  • 现成论文 |
  • 论文同学网 |
搜索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论文格式网 -> 免费论文 -> 法律论文

论网上银行法律规制中的归责原则

本论文在法律论文栏目,由论文格式网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www.lwgsw.com,更多论文,请点论文格式范文查看 XCLW189823  论网上银行法律规制中的归责原则

网上银行的监管
未经客户授权网上银行交易的法律责任
网上银行业务纠纷适用的归责原则

内 容 摘 要
信息技术与金融全球化的高度结合,使金融服务业进入极富挑战的时代——网络金融时代。传统意义上的银行业将渐行渐远,崭新的银行模式——网上银行,正在网络金融时代茁壮成长。 网上银行顺理成章的成为这一时代的见证和特征。网上银行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同时也对建立在传统社会制度上的现行法律制度提出了许多的挑战。WTO体制下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将令网上银行业务成为中外金融业竞争的焦点所在。由于网上银行业务是一种全新的银行业务,现行监管模式和法律规制对于网上银行显得力不从心,已不能适应其蓬勃发展的客观需要,导致网上银行业务在开展过程中出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总之,网上银行业务的兴起对传统商业银行形成很大冲击,我国银行业不应落后于时代,而应紧锣密鼓,把网上银行业务作为重点发展方向,迎头赶上。同时,立法机关与执法机关也应权衡利弊,适时跟进,确保网上银行业务健康顺利地发展。
关键词:网上银行,监管,归责原则
论网上银行法律规制中的归责原则
1995年,世界上诞生了第一家网上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 SFNB),自此网上银行进入了爆发式的“量子跃迁”时代。网上银行的任何客户(Anyone)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办理各项银行业务,享受在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提供的全天候银行服务,无须远行,无须久等。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上银行业务定义为:网上银行是金融机构以因特网为传输媒介,向客户提供查询、转账、支付、结算、理财、投资等的金融服务方式。
当前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发展非常迅猛,各家银行都把发展网上银行业务作为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占领市场的重要手段,银行业务从物理网点向网上迁移的速度正在加快。但是,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仍然面临着两大难题,一是技术安全问题;二是法律问题。目前,我国银行业,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来进行电子化建设,硬件设施、业务处理系统、安全认证系统、数据传输的加密技术、租用的通讯网络基本上都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加上商业银行巨大的资金实力,技术安全问题较为容易解决。相对而言,法律问题更加突出。主要体现在,随着网上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不能完全有效地调整网上银行业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网上银行作为21世纪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因其低廉的成本和广阔和前景,已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本文认为,对于银行与个人客户和法人客户的责任分担,应当分别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因第三方责任造成违约的,银行应当先行赔偿,再向该第三方索赔。
一、网上银行的监管
 网上银行不但具有传统银行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由于其特殊性还产生了基于信息技术导致的系统风险和基于虚拟金融服务的业务风险。因此,监管当局不仅需要参照传统银行的监管标准,进行一般的风险监管,而且还要根据网上银行的特殊性进行技术性安全与管理安全的监管,即保证网络交易双方的身份、交易资料和交易过程是安全的;支付系统提供服务的网络主机系统和数据库是安全的;并且要对跨界金融数据流和网上银行主页上提供的各种网络金融服务广告进行监管。换一个角度来看,监管当局对银行的监管也因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具有了新的可能。比如,对网上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管就可以利用国际互联网实现真正的实时预警,从而及时防范和化解网上银行的各种经营风险。因此网上银行的发展对于银行业的监管而言,是一个较大的挑战,也提供了一定的机遇。在网上银行监管立法方面,应当化矛盾为统一,化戾气为祥和,在加强监管的同时,鼓励积极的金融创新,使网络银行始终在正确、规范的轨道上发展。
 从世界范围看,由于网上银行正在发展之中,对于网上银行的监管及其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网上银行监管体系,但也已经形成了初步的国际经验,巴塞尔委员会《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美国《总监手册――互联网银行业务》等,都值得借鉴和思考。而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均没有网上银行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以及贯彻该办法的通知,对网上银行业务监管仅停留在审批环节。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5),在第七章专门规定了“监督管理”,但线条仍较粗,在立法层次上也明显偏低,不能满足网上银行蓬勃发展的现实需要。
 网上银行的运作和管理,属于其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应当得到尊重。但是,对于某些可能构成安全漏洞、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禁止。实际上,某些不安全行为是正规网上银行经营中不会施行的,但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消费者不明所以,从而轻易取得重要信息而对消费者和网上银行的利益构成威胁。比如2003年,有人盗用中国工行网上银行网管员信箱,
给网上银行客户发送电子邮件,索要网上银行注册客户的用户名(登陆卡号)和密码。幸好该行及时发现,在自己网站的显著位置发布“重要提示”,才未造成
损失。而正规的网上银行,不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客户索要信息,而是要求客户在其正式网站上进行相关操作。然而,这些网上银行内部运作规程和制度,往往不为消费者所知,从而可能使双方都有受损之虞;个别银行对其客户所作的说明,常常也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对于此类行为,如果可以立法加以禁止,再通过普法宣传使之为公众知晓,则可极大的提高网上银行运行的安全性,不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未经客户授权网上银行交易的法律责任
网上银行交易主要通过如下程序完成:客户(发件人)以开放的因特网为传输媒介,通过电脑终端向银行发出电子交易指令,银行安全认证系统对电子交易指令的发件人身份进行识别后,业务处理系统按照电子交易指令的内容自动完成交易。在网上银行交易中,银行(或认证机构)向客户颁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客户证书)或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客户通过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客户证书)或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进入网上银行系统,网上银行安全认证系统确认签名认证证书(客户证书)或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后,才能进入交易程序。因此,网上银行身份确认是网上银行交易的首要问题。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网上银行的安全和信用都无从建立。然而,据以确认客户身份的客户证书和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很可能被他人冒用。这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第一,因客户丢失客户证书或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第二,恶意程序通过捕获键盘输入字符而获取客户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或通过暴力方式获取客户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第三,客户登录假冒网上银行的网站被网络钓鱼者被他人冒用,也不论网上银行客户有没有过错,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都由客户自己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这一规定对个人客户来说,有失公平。该规定过于注重了对银行的保护,忽视了消费者的利益。事实上,不同的客户在网上银行交易中的地位是不同的。个人消费者在网上银行交易中处于弱势的地位,银行处于强势的地位。因为网上银行交易安全防范需要一定信息技术专业知识,大多数个人消费者缺乏这方面的知识。银行具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高端的技术人才,在网上银行交易安全方面应当负主要责任。如果个人客户证书和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被他人冒用造成客户资金损失,客户没有过错的,应当由银行承担。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相反,在网上银行交易中,法人客户和银行处于同等的地位。双方网上银行交易安全方面应当负同样的责任。另外,网上银行业务除了便捷快速以外,另外一个特点就是服务价格便宜。由于法人客户网上汇划资金额度往往很大,因此造成损失也非常大。但是银行收取的佣金却非常少。银行收取少量佣金而承担如此巨大的风险,显失公平。因此,如果法人客户的客户证书和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被他人冒用,只要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通过银行的安全程序,银行没有过错,造成的资金损失的就应当由客户承担。这样才能体现合同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规定,在网上银行服务合同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客户情况下,有失公平。偏重于对银行的保护,忽视了个人客户的利益。在合同对方当事人为法人客户的情况下,较为公平、合理。与此相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颁布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则不同。该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客户有意泄漏交易密窃取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因此,未经客户授权,冒用客户的客户证书或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发出网上交易指令,窃取客户资金,成了网上银行交易最常见的民事纠纷案。
如果发生未经他人授权,冒用他人客户证书或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进行网上银行交易,造成客户资金损失,是由客户还是银行来承担?对此,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10月26日发布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四十五条规定:非资金所有人盗取他人存取工具发出电子支付令,并且其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通过发起行的安全程序的,发起行应积极配合客户查找原因,尽量减少客户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该法第九条规定,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视为发件人发送。按照这两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要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通过银行的安全程序,不论客户证书和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即存取工具)是否被他人冒用,也不论网上银行客户有没有过错,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都由客户自己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这一规定对个人客户来说,有失公平。该规定过于注重了对银行的保护,忽视了消费者的利益。事实上,不同的客户在网上银行交易中的地位是不同的。个人消费者在网上银行交易中处于弱势的地位,银行处于强势的地位。因为网上银行交易安全防范需要一定信息技术专业知识,大多数个人消费者缺乏这方面的知识。银行具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高端的技术人才,在网上银行交易安全方面应当负主要责任。如果个人客户证书和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被他人冒用造成客户资金损失,客户没有过错的,应当由银行承担。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相反,在网上银行交易中,法人客户和银行处于同等的地位。因为法人客户完全有能力雇佣具有一定信息技术知识的人来从事网上银行交易。双方在网上银行交易安全方面应当负同样的责任。
在实务上,我国商业银行的做法是:当被冒用的客户证书或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源于客户被盗或遗失,则无论客户有无过失,风险损失由客户承担;甚至银行安全认证系统遭黑客攻击,密码被破解而产生的损失,也由客户承担。对于这个问题,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迅速的美国的做法相对较为合理,在其立法中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美国1980年《电子资金转移法》中规定,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无权限交易时,即使银行能够证明消费者有过失,只要消费者在发现信用卡、软盘等电子工具被盗、丢失后,在两个营业日终了前将情况通知银行,消费者的承担限额在50美元之内;在两个营业日终了后通知的情况下,消费者对损失的承担额限定在500美元之内。由于《电子资金转移法》是以个人消费者为服务对象的零售银行领域的立法,对于银行之间、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支付则不能适用。美国1989年对《统一商法典》修订时,在第4A章中规定,当发生无权限交易时,只要银行对支付指令的确认已经使用了交易上合理的安全手段,客户对该无权限交易的损失额承担责任。可见美国法律关于包括网上银行在内的电子银行业务身份识别失败的责任分担问题,对个人客户的保护是严格的,银行的责任比较重;对法人客户的保护体现公平原则,只要银行尽到足够的义务便可以免责。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一方面使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调一致;另外一方面分别对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采取不同的责任分担方式。对个人客户,应当加大银行的责任,在客户无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客户证书和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被他人冒用,即使通过银行安全程序,客户资金损失也应当由银行承担。对于法人客户,应当适当减轻银行责任,如果客户证书和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即存取工具)被他人冒用,只要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通过银行的安全程序,不论包括网上银行在内的电子银行客户有没有过错,造成的客户资金损失,都由客户自己承担。
三、网上银行业务纠纷适用责任归责原则问题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在具体的过错原则适用中,又根据特殊的实际需要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这就构成了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网上银行业务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当事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但是网上银行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不同。因此,网上银行违约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更加符合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一)未经客户授权交易的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以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构成的依据。在网上银行服务合同中,不管支付指令是谁发出的,只要银行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安全认证程序通过了电子支付指令,银行就没有过错。根据《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银行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视为发件人发送,银行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确立了银行承担违约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只有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时,才能免责,违约方没有过错并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客户有意泄漏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免于承担相应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不论银行有没有过错,只要“非客户原因”造成损失的,银行就应当承担责任。只有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即“客户有意泄漏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时,银行才可以免于承担责任。因此,《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确立了过错推定原则。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不能不说是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立法上的失误。本人认为,在确立身份识别失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时,应当区别个人客户和法人客户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个人客户,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使银行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只有存在个人客户有意泄漏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等法定事由时,银行才可以免于承担责任。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个人消费者的权利,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对法人客户,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网上银行交易合同中,不论支付指令是由谁发出,只要银行的安全认证程序通过了电子支付指令,银行就没有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对法人客户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才能体现合同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二)网上支付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本人认为,当网上支付指令是由客户发出或经客户授权时,不论对个人客户还是法人客户,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主要原因在于:当网上支付指令由客户发出或经客户授权发出,并经银行的安全认证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确认后,网上银行业务就进入业务处理阶段。此时,银行的安全义务已经尽到。在业务处理阶段,各方当事人的地位完全平等。因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谁有过错,由谁承担责任,才符合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虽然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很快,但是网上银行交易量占银行全部业务量的比重仍然很小。网上银行业务发展空间依然很大。立法滞后问题是制约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规范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仍然较为粗糙,没有最大限度地公平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应当尽快按照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来修改上述法律法规或制定专门的法律,进一步规范网上银行业务,公平地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确保银行和客户对网上银行业务的信心,促进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快速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1]万国华、隋伟,《国际金融法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291
[2]童文俊,《网上银行监管: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经济学家》,2004-9-30访问
[3]何伟岗,《浅议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与管理》,《经济问题探索》,2004(4), 49
[4]孙淑云,《略论银行电子化风险控制中的法律问题》,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98
[5]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54



相关论文
上一篇:浅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下一篇:看中国法制建设“重农抑商”方针..
Tags:网上银行 法律 原则 【收藏】 【返回顶部】
人力资源论文
金融论文
会计论文
财务论文
法律论文
物流论文
工商管理论文
其他论文
保险学免费论文
财政学免费论文
工程管理免费论文
经济学免费论文
市场营销免费论文
投资学免费论文
信息管理免费论文
行政管理免费论文
财务会计论文格式
数学教育论文格式
数学与应用数学论文
物流论文格式范文
财务管理论文格式
营销论文格式范文
人力资源论文格式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汉语言文学论文
计算机毕业论文
教育管理毕业论文
现代教育技术论文
小学教育毕业论文
心理学毕业论文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
中文系文学论文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计算机论文
推荐文章

本站部分文章来自网络,如发现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指出,本站及时确认删除 E-mail:349991040@qq.com

论文格式网(www.lwgsw.com--论文格式网拼音首字母组合)提供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格式,论文格式范文,毕业论文范文

Copyright@ 2010-2018 LWGSW.com 论文格式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