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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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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国家的稳定与安宁,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然而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存在不足,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日益频繁。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更要求学术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标准,通过实证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关键词] 家庭暴力 现状 原因 预防
现实生活中,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严重侵扰家庭的安宁稳定,危害受害者身心健康。据保守估计,中国2.67亿个家庭中约有8000万个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现象;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50%-60%。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侵害,从另一个角度看,是一种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因而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能仅停留在对受害人的关怀,更应从尊重其人权的角度出发。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及特征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1、家庭暴力的含义:家庭暴力,顾名思义,是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精神折磨的强暴行为。
2、国内外的不同概念之比较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比我国进行的早,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的观点我们不难看出,这里的“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与国外相比,其外延涵盖面小,但主体的性别不受局限。
3、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我国学界对家庭暴力的含义,也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侵犯他方人身,而造成他方人身伤害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以武力或胁迫手段侵害弱者人身权利并对其肉体或精神造成一定损害的强暴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殴打、虐待行为; 第四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家反家庭暴力形势,主张凡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生理的、精神的、性的暴力均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 第五种观点,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主体有着特定性。即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婆媳关系等。一般而言,受害者多为女性、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有出现男性为受害主体的现象。
2、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它总是和人们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被有意无意的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美国的犯罪学家在进行家庭暴力犯罪研究时,都试图回答“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是最严重的暴力场所的情况下,所有的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都会忽视它的存在呢?”
(1)受到“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受害人不愿向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反映,怕传出去会影响婚姻家庭的稳定。
(2)在传统道德庇护下的家庭暴力。出于对家庭暴力的误解,认为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施暴不属于家庭暴力。如丈夫因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处于教育的目的对子女的体罚。
3、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形式是多样的,既有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捆绑、行凶、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有精神上的损害,如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在夫妻生活中还体现在性虐待、性暴力。
4、时间的连续性
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一般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甚至伴随婚姻生活的全过程。这种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识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仅仅是逆来顺受,由此更助长了丈夫的嚣张气焰,从而使家庭暴力反复性与循环性并存。
5、后果的严重性
家庭暴力是对受害人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等权利的粗暴践踏和侵犯,是对受害人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严重的损害和摧残。当暴力超过了受害人的承受能力时,会使其走向另一个极端,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成为危害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主要体现在导致婚姻家庭破裂,青少年犯罪率提高,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正常家庭中成长的孩子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再者也会使家庭暴力陷入一个恶性循环中。在西方的家庭暴力研究中,一个公认的结论是,在成长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及危害
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近些年来,在婚姻家庭领域,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
三、家庭暴力存在与加剧的原因
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有经济、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等等因素。
1、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较多的农村落后地区,不少家庭还受“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等封建思想的毒害。有些人认为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因此,打骂自然 也是天经地义的。尤其是农村妇女思想观念陈旧,“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同时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以及基本的自我保护观念,遭受家庭暴力后总抱怨自己命运不好,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还认为男子大部分在经济上都是家里的顶梁柱,而女子在经济上往往没有来源,或不如男子,谁挣钱多谁当家的思想致使许多妇女在家中没有地位导致暴力.
2、家庭婚姻“腐败”现象诱发家庭暴力的发生。
在现在社会里,有一些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人,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之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这是家庭暴力发生的主要原因。家庭暴力既是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3、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的压力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当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社会生活压力与中国对子女的家庭暴力关系更为密切。由于历史的原因,下岗工人多数为文化程度较低的家庭。这一生活现实,加上大量独生子女的存在,使很多家庭对子女提出过高的要求。由于我国教育水平的限制,大多数的学生不能接受高等教育。在父母“望子成龙”和子女“不思上进”的矛盾冲突中,很容易演化为家庭暴力行为。
4、家庭暴力与施暴者的教育水平有着直接的联系。
在大多数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发生都与施暴者的文化程度较低和文化素质较差有关。此类案件出现最多在农村地区,根据社会调查所得,在某村人口总数为3662人,其中男性1978人,女性1674人,儿童540人,老人610人。文化程度:文盲60%,小学10%,初中20%,高中10%。发生家庭暴力现象占60%以上的数据,特别是男性的文化程度越高,对女性施暴的可能性比例越小:女性的文化程度越高受虐待的几率也将越少。由此可以看出,随着文化程度的提升家庭暴力将日趋减少发生的几率。
5、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
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农村通常由妇联、村委会出面解决家庭纠纷,而妇联、村委会又得不到其他部门的有力支持,因此,农村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得不到方便的、专业的法律支持,缺乏来自社会的及时救助,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公民尤其是被害者的法律意识淡泊,法律知识缺乏,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不懂、不敢,不善于适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四、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虽然家庭暴力现象在目前而言不能完全消除,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但通过努力,家庭暴力是可以在某些程度上得到一定的预防、制止的:
完善立法
完善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针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应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框架。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都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在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和不完善。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制止家庭暴力,而目前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立法规定。例如:1994年英国出台了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兰通过了《家庭暴力法》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的立法。对家庭暴力证据保全方面的法律规定仍是一个空白,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因此可以考虑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加大实施家庭暴力的风险系数,明确家庭暴力法律干预机构,有效的运用举证责任制度,科学制裁施暴者,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实践证明,法律的刚性权威对家庭暴力现象具有有效的威慑效应,执法机关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应当使执法人员明确对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责任,特别是基层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处于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第一线,应向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救助。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应当重视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应该联手形成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向社会公众发出强有力的信息:家庭暴力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司法措施
司法机关要重视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以司法控制为核心, 依靠司法力量,要求国家的司法力量(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进行惩罚,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从而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在反对家庭暴力中,行使好监督权。执法人员要转变观念,各司其职依法办事。公安机关,司法部门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一是坚决克服家庭暴力是家庭纠纷,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错误思想,及时受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二是在民事审判庭成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合议庭,在审理涉及婚姻家庭、赡养、抚养、扶养、收养等民事案件时,对家庭暴力的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充分保护和照顾,对此类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让受害人免遭更大的危险,更大的损害;三是对社会影响大的家庭暴力案件,审委会集体把关、优先讨论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四是成立家庭暴力案件审判协调小组,及时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确保重大案件的审理、开庭、宣判、执行等各环节高效、有序运行,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施暴人得到及时惩处。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 3、对家庭暴件事件暴光
当今社会网络、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都比较发达,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社会网络结构和社会支持系统在实现构建家庭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利用社会网络结构具有横向联系和平等交流的显著特性,够极大面积拓展家庭成员与他人的广泛交流和沟通,能够使家庭成员拥有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的自主权。加大力度对家庭暴力事件的暴光,让家庭成员从中更好的了解跟学习法律知识,在受到家庭暴力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4、 提高个人的文化修养跟道德水平
家庭暴力与家庭成员受教育程度高低有着必然的联系,提高国民的思想文化水平跟法制观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通过文化教育,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老人、小孩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或法律制裁。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更进一步的发展和升级。同时,也要提升男性对家庭暴力的反省,逐渐消除男子的特权思想,做到夫妻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忠实,共同建立平等、文明、民主、和睦、稳定的家庭。 家庭暴力一直是妇女家庭地位提高的严重障碍,随着家庭和社会发展的融合程度提高,家庭中的暴力侵权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令世人注目的话题。 综上所述,增强对法律的认知树立法律观念,从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加强对家庭暴力认识,对受害者给予协助和保护,才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家庭暴力不是一个新问题,更不能说现在的家庭暴力就一定比以往任何时候严重,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意识的开化,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发展家庭暴力的暴光率比以前大大增多,从而引起社会的关注。面对家庭暴力这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全社会都应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各种有效途径,不断探索,致力于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同时,在此也呼吁广大法律界机关和相关人员行动起来,共同为反家庭暴力做出应有的贡献,也呼吁广大群众为维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维护祖国的繁荣昌盛尽上自己一份杯水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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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lib.com
,《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分析》,黄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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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lawedu..com
,《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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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b.cri.cn
,《新华网北京频道》, 徐罡 ,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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