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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美之争看公司治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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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监事会与董事会平等居于股东会之下,二者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作用非常重要。为了确保监事的独立性,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职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然而具体实践中,符合法律规定的监事会可谓凤毛麟角,公司的监事要么是由董事会决定,要么是有国有股东兼主管单位指派甚至有的公司股东就是监事。如果监事没有或者丧失了独立性,或者与董事长、董事一起都是大股东派驻的代表,那么就必然起不到作为监事应有的监督作用。在现实当中,许多的公司所发生的违法违规或者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都没有得到监事会的有效的监督和遏制。同时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只重视了董事会的作用而忽视了监事会的地位,也使得监事会形同虚设。在国美争夺案中,无论是国美公司的行为、黄光裕个人之行为、陈晓与贝恩公司协议、陈晓之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以及双方的谩骂指责等,应该承担监督职责的国美监事会都没有发出任何声音。
缺乏合理的职业经理人的激励及约束机制
国美案件中一个最大的冲突就是大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一方面,国美对公司高层的激励机制缺乏动态化,管理人员的个人报酬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并没有建立起紧密的联系,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也无法形成对经理层的股权约束。在国美案中,董事会高层一边倒的支持陈晓,反映了国美在高层激励问题上存在严重的问题,另一方面,职业经理人与所有者的信息不对称使经理人有机会不根据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来经营企业,当利益发生冲突时,会追逐自己的个人利益,违背企业战略目标,损害股东利益。国美从一个家族企业转变为上市公司,在职业经理人管理方面拳法相应的约束机制,对职业经理人的职权范围划分不清,让陈晓的引入外资等相关举动无法界定到底是“越权”还是“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导致创始人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分歧越来越大。目前,我国的家族企业还是为数颇多的,我国的公司治理多属于以家族控股为主的股东监控模式,国美之争是家族企业在走向公众化的过程中普遍都会遇到的问题。
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措施
企业的重大决策权在董事会手上,董事的公司管理过程中的独立性,对一个企业的发展影响重大,对独立董事的要求也相对较高,但在现实生活中,董事层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鉴于此,有一下建议:首先,对董事的候选人子在程序上要严格审查,要求其必须有专业技术、管理技能,在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den方面要有专长,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分析问题时能做到一语中的。董事会的组成则实行公司外部成员和公司内部成员结合的原则,董事不以股东资格为限,广泛招揽社会精英。其次,要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避免独立董事成为大股东的附庸,切实做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我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赋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权,但中小股东特别是流通股股东提名独立董事会候选人的情况却极为罕见。这就要求我们要赋予中小股东独立董事提名权,而且这个提名权要落到实处,因为独立董事的人选最终要由股东大会决定,而中小股东人微言轻,大多对股东大会保持不闻不问的态度,就是的民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独立董事人选上具有绝对控制权。另外,完善董事会的工作程序,加大对独立董事工作的资金支持,这就要求每个公司董事会至少设立2名以上与大股东没有关联的独立外部董事,在资金上保证独立董事有效发挥其知情权和调查权的作用。
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
切实强化监事会的各种监督职能,使监事会真正有效地起到监督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提高监事会成员的思想素质和专业技能,监督者只有具备必要的知识和经验才能有效履行自己的职责。至少应当要求监事必须具备法律、财务、会计或宏观经济等某一方面专业知识,以保证监事能胜任主要内容为财务监督和经营管理人员行为合法性监督的监事会工作。只有监事对决策过程的信息反馈有起码的专业技术分析能力,他们才能更好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法律规定,董事、监事不能兼任,也是从让监事会成员达到本职工作所要求的专业素质这一目的考虑的。其次,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对违法的监事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独立坚实的引入就是要消除监事对于大股东、董事会以及经理层的附属性,增强其独立性,强化监事会的各种监督职能。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可以赋予监事会诉讼代表权,使监事会拥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独立代表公司对外行使职权的资格。在赋予监事会权利的情况下,我们必须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监事因未尽法定义务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是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怠于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则留下了法律空白。建议法律中明确规定:如因监事的懈怠行为造成后果的,该监事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后果严重的,还将被终身取消其担任监事的资格。
完善对职业经理人的制度制约与道德规范约束
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是我国企业现代化进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职业经理人与创始大股东的通力合作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股东与经理人之间不能只凭“感情上相互信任”来维系,更应该通过“机制上相互信任”来维系,更应该通过“机制上相互信任”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做到授权明确、权责明晰。这样才能防止彼此之间由于利益冲突而造成的权责混乱。我国应该不断构建完善资本市场、信誉市场和职业经理人市场,使企业所有者敢于并且愿意将企业控制权交到职业经理人手中,从而实现更优的资源配置和更有效的公司管理运营。
首先,应该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相关制度。我国现有职业经理人相关制度多数是照搬别国而缺乏本国经验,使得职业经理人应有的良心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另外,我国当前的职业经理人激励机制并不完善,经理人工作动力不足,效率不高,忠诚度偏低。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立足我国国情,完善我国当前相关立法和制度,健全企业的激励机制,成为建立股东和经理人之间信任关系的外在保障。
其次,应该提高职业经理人的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当制度出现疏漏,道德会成为约束的底线,在专业素养方面,我国应该更加严格规范相关资格的获取条件。同时在专业学习过程中也要注意道德修养的提高,可以将道德素养量化,使其成为考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次促进职业经理人整体自身素质的提高,减少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不守信”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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