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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财产约定的合理性以及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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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5《学生常用法律手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第5版,287页 第19条,2001年4月28日颁布。]】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属的主要内容有(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所得的工资,奖金,一方从事生产经营可获取的收益,一方从自己的知识产权中获取的收益,一方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归该方所有。(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如夫妻可约定各自的工资,奖金的一半归共同所有,一半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工资,奖金归双方共同所有,其他所得归各自所有。夫妻也可以约定这一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者,夫妻还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如夫妻可以约定女方婚前父母所送的嫁妆归共同所有,当然也可以约定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归对方所有。【[6段京连:《新婚姻法百问》,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年5月第一版 90页。
]】
男女双方结婚后,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后,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夫妻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未结婚之前,双方也可以就婚前财产和今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但该约定只有在双方结婚之后才有约束力。如果婚姻不成立,或属于无效婚姻,或属于可撤销婚姻而被依法撤销的,该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的约束力。(2)夫妻进行财产约定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夫妻一方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不能对财产进行约定。如果夫妻一方在结婚后,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就不能同对方进行财产约定。但若是依法达成夫妻财产契约后,一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影响原财产契约的法律效力。夫妻约定财产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契约,它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得适用代理。(3)夫妻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婚前财产或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则该约定无效。(4)财产约定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范围。夫妻不能通过约定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据为己有。夫妻不得利用财产的约定规避夫妻相互扶养及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的义务。夫妻也不能利用约定逃避应当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再次,该约定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的私人约定都不能改变法律的限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约定不得故意规避法律,即意图通过对财产的约定来回避法律的适用。最后,夫妻对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其他规定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5)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要明确。如对婚前财产的归属做出约定,应当在协议中指明哪些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又如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哪些财产是归共同所有,哪些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夫妻对某些财产没有做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该部分财产不属于约定财产。该项财产属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夫妻共同所有;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仍归个人所有。如夫妻约定,妻的婚前财产一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其余的仍归妻所有,但是没有明确究竟是哪部分属于共同财产,该约定就没有约束力,妻的婚前财产仍归妻所有。(6)财产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应当将约定的内容以文字写成书面文件,双方应当署名。采用书面形式,能够明确的约定财产的内容,可以防止或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有利于减少家庭矛盾。夫妻也可以自愿将书面约定进行公证。夫妻约定财产涉及到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如丈夫在婚前有一辆车,婚后通过约定,将这车送给妻子,就应当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否则妻子得不到该辆车的所有权。夫妻在约定中也可以附条件和附期限。如夫妻可以约定,在生育子女前,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生育子女后,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做出财产的约定后,可以变更或废止。变更和废止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关系是一种动态的法律关系,夫妻做出财产约定后,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约定内容不再适用婚姻当事人或者继续适用原约定会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当事人依法定程序变更或者解除原约定。但是,变更或解除财产契约,必须履行与缔结财产契约相同的程序。变更或废止财产约定,应当经双方一致同意,这也是最基本的一点。婚姻当事人变更或解除财产约定而成立的新契约同样必须遵循夫妻财产契约生效的各项要件。
对已经约定的财产进行变更,也要求夫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的进行变更。变更的内容应当明确,否则视为未变更。变更也要采取书面形式,并且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夫妻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撤销该约定,但撤销该约定也要符合上述条件。
四 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所谓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应当以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予以清偿的债务。”那么,我们来看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效力。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7同5,288页,第39条。]】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应当由本人偿还。”【[8同7,第43条。]】但是夫妻既然可以对财产的归属做出约定,也可以对债务的偿还做出约定。如果做出了约定,则该约定应当优先使用,这从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约定优于法定。然而,夫妻关于财产和债务之归属的约定并不是没有法律限制的。1993年11月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7条就规定: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但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一般来说,夫妻对其中一方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偿还配偶对外所欠的债务。夫妻双方对各自的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况下,由于约定往往不被他人,尤其是债权人知道。因此,夫或妻不能以夫妻财产归属已有约定为由,拒不偿还配偶的债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根据该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夫妻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有约束力,第三人只能要求夫或妻一方偿还债务。(一)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已就财产问题做出有约束力的约定,约定的内容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没有财产的约定,夫或妻仍然以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偿还债务。约定应当是在夫或妻欠下债务之前,如果是在欠下债务之后为逃避债务而做出的约定,第三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债务。(二)债务是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列债务属于夫或妻一方的债务:(1)夫妻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一方因实施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5)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一方因夫妻共同所欠的债务,应当由夫妻的财产去偿还。如果夫或妻一方所欠的债务是为了对方的目的或双方的共同的目的,夫妻都有偿还的义务。如妻借钱为丈夫治病,或为子女上学筹措学费等。(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如果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第三人只能向欠其债务的夫或妻一方要求偿还债务。欠债务的一方应当以自己的财产偿还债务,包括自己的个人财产和按照约定属于自己的家庭财产。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夫或妻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可以向夫妻一方要求偿还债务。如果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够偿还的,可以继续向其配偶要求偿还。如果夫妻已经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夫或妻欠第三人债务,而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不欠债务的一方已经为其配偶偿还第三人的债务,可以依据规定,向其配偶要求补偿。
五 结语
夫妻财产约定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夫妻财产约定的完善和发展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从婚姻当事人来说,在选择夫妻财产约定时应当慎重,须同时考虑两个问题,其一是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是否有必要做出财产约定,因为财产约定并不是普遍适用;其二是在选择财产约定时不要忘了公证,因为公证能给当事人提供最能充分保障当事人财产权益的法律途径。同时,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的需要及与国际社会接轨,为了近一步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应在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起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既科学、规范、明确、具体,又具有操作性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也希望立法机关能更加重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法学家们更加关注并深入研究,使夫妻财产约定立法更加健全、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广大婚姻当事人的需要,从而更能保障约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让婚姻更美好,让家庭更稳定,让社会更加和谐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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