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财产约定的合理性以及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
[摘 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文章结合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谈到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叙述了此约定的主要内容,条件,和它的法律效力。并且重点分析了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即约定后的债务清偿问题。
[关键词]约定财产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共同财产制 财产归属 连带责任
一 。提出问题 “夫妻婚后财产是指男女双方结婚之后各自或共同所取得的财产的总和”。【[1孟刚:《结婚和家庭关系》,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8月第一版,95页。]】由于夫妻双方有着特殊的身份关系,他们共同生活,在感情上相互依赖,在生活上互相支持,并且共同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共同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这种身份上的紧密性与一体性,权利和义务上的关联性也必然地对于男女双方结婚之后的财产归属产生很深的影响。对于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后,各自的财产及收入应该如何确定其归属的问题,我国采用的是两种财产的归属原则,即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由法律明确规定了一定范围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约定财产制则是法律允许当事人对于婚后财产的归属做出约定,并根据其约定确定婚后财产的权属”。【[2同¹,第95页。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律并不排除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而且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双方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夫妻婚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有约定的根据双方的约定来确定,没有约定的,才采用法律所规定的原则来处理。因为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完全属于私人的领域,国家对此不宜多做约束,在合法的范围内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思,也是民事法律的基本特征。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它对第三人又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本文根据这两个问题进行研究。 二 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合理性 由于我国的婚姻文化传统和人们对于婚姻的普遍心态,夫妻婚前财产约定似乎并未受到广泛的接受,包括一些受过高等教育和西方文化熏陶的人们,也或多或少的觉得,婚前就约定好财产,就好像结婚就在为离婚做准备,心不诚,仿佛一切都是与钱财跟物质挂钩,与感情无关。但随着社会环境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财产约定制度必将成为一种与法定财产制同等重要的制度。毕竟,解决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可能避免问题的出现。在诚信,公平,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婚前财产约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离婚时双方为本来可以避免的纠纷纠缠不清,耗费大量时间精力的情况出现。目前婚前财产协议和分别财产制还只获得了小部分人的认可。这部分人大致有两类,一类是思想前卫的年轻人,另一类是再婚人士。由于恋爱期间的特殊性,男女双方虽然没有法律所承认的法律关系,但是恋人之间的关系又不同于普通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就使得处理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纠纷显得复杂并且富有争议。不论哪一种人群,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要么是防患未来发生的隐患,要么是双方财产存在着悬殊差距,优势方想要保护自己财产而要求签署协议。然而从法律角度看,签署这类协议的目的并不仅在于对婚前财产的保护,而是在于,首先,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这个是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必须明确的问题,也常常成为婚姻产生纠纷时双方发生争议的重要地方。其次,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婚姻缔结以后,从一个人的生活变成两个人共同生活。那么,如何更好的维持双方感情,提升生活品质,保障生活情趣,防止破坏感情行为的出现等问题,也是婚前协议的另一方面内容。我认为这是最主要的内容。因为,两个人能够相知相爱以至于步入婚姻殿堂确实是一件非常神圣的事情,需要双方有坚实的感情和深厚的缘分来诠释这段婚姻。既然结了婚,就应当一心想着维持彼此感情,保证像婚前一样,在婚姻中充满了无穷的乐趣与情趣,防止感情的出轨与不忠。并且努力工作赚钱,更好的提升生活质量。当然,这类内容主要是夫妻双方之间私密性的东西,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如果一方违反了约定也不可能完全通过法律得到救济,但对于双方的感情生活和家庭稳定而言,还是有很大的好处的。 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对约定财产制的设定也曾有过不同认识。1950年的婚姻法中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当时主要考虑到我国妇女的地位较低,妇女普遍没有参加工作。如果允许夫妻对财产做出约定,将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当时从我国的家庭习惯上,夫妻约定财产的非常少。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时,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各自所得的财产。这一约定,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必要补充。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上的地位不断提高,个人财产也日益增多。因而人们相应产生以多种形式处理,支配自己财产的要求。法律允许夫妻在平等的基础上对财产问题做出约定,有利于夫妻在物质和文化生活上的需要,改善和稳定家庭关系。另一方面,随着婚姻问题上封建观念不断破除,离婚率也有所提高。再婚夫妻特别是丧偶的老年人再婚率也随之增加。法律允许对财产进行约定,有利于再婚夫妻妥善的处理财产问题,减少财产纠纷和家庭矛盾的发生。据抽样调查,再婚夫妻进行财产约定的约占现存约定财产制夫妻比率29%。【[3张树森 张妮:《婚姻之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第一版,280页。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落实,涉外婚姻和涉港澳台婚姻也不断增多。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问题进行约定,可以照顾到这方面的各种复杂的情况,有利于保护这部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当时,这一立法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有的学者主张取消约定财产制。理由是约定财产制这一立法太超前,与中国目前家庭收入水平相脱节,也不符合中国人的传统婚姻观念。中国人讲求一个“和”字,万事家和兴。这样做,容易影响家庭关系的和睦融洽。在我国许多地方,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绝大多数的婚姻当事人并不知道法律规定夫妻可以对财产问题进行约定,这一观念并未深入人心。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当事人一旦采用约定财产制,便会无拘无束,造成了约定财产制问题上的混乱局面,严重的话将会有损法律的威严性。不过更多人的观点则相反,认为约定财产制不仅不应当废除,相反,我国对约定财产的规定滞留在较浅层次,应该更深更广的去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不同阶层的人士对夫妻财产有不同的要求。而且法律具有普遍性,应当反映并满足广大多数人的要求。约定财产制在满足高收入夫妻,再婚夫妻,涉外婚姻及港澳台同胞的婚姻等对处理财产形式的多样化要求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对财产权利民主行使的结果,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再者,从民法原理上分析,夫妻作为民事权力主体,有权按照双方协议的范围处理双方各自所得的财产。因此,实践证明,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多种经济成分的需要,也满足了家庭的财产多样性的需要。因此,约定财产制有其存在的必要。 三 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以及条件 婚姻法肯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并对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夫妻财产归属做出约定。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形式的制度。【[4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修订3版,173页。]】夫妻约定财产制同共同财产制一样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各国大多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这次修改婚姻法,专门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问题进一步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1/2/2 相关论文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