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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联系与区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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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主体之间交易活动频繁发生。作为市场经济交易主体的单位或个人事事都要亲自办理已经不可能,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部分活动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去完成,或者雇佣他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自己的部分活动,这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由此产生了雇佣和承揽两个法律关系。但是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所致后果由雇主承担责任。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从事承揽活动所致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风险责任,定作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两种法律关系的不同,对风险责任的承担完全不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十分相似,容易混淆,很难认定,往往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显然,正确区分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对准确执行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一、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联系
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劳动服务(劳务)有关的协义。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有学者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其认为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雇佣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与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同。认为劳务合同是通过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的。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有学者认为:“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通常提供劳务的人称为务工人员或者雇工。接受劳务的人一般是个人,因而调整这种劳务关系可参照适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可见,广义的劳务合同涵盖的内容很多,只要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均可纳入该类合同。包括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由民法来调整。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解释:“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0月14日《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规定,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一般的劳动(雇佣)合同内容,《劳动法》中规定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此外还规定一些试用期条款、保守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秘密条款,禁止同业竞争条款等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雇佣合同可概括为,双方当事人经过约定,在确定或者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在他方意志支配下向他方提供劳务,由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提供劳务者叫做雇员,劳务接受者叫做雇主。如果雇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则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如果雇主是未经依法成立的单位和个人,则属于雇佣法律关系。它主要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调整。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适用范围极广。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1、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4、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属于劳务合同之一,与雇佣合同一样,均属民法调整。从这一点上讲,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是一致的。而且雇佣关系是要求雇工向雇主提供一定劳务和完成一定工作,由雇主给付报酬的一种劳动服务关系。承揽关系亦是要求承揽人提供一定劳务和完成一定工作,由定作人给付报酬的一种劳动服务关系。从这一特征看,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十分相似。但是,它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具有本质的区别。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虽然都属于劳务合同的范畴,但他的法律性质不同,有若干重要区别。第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的民事主体地位不平等,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雇佣法律关系,是指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指示、监督下,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雇员受雇主管理、支配、指挥、监督等控制,在法律主体地位上存在隶属关系。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互不隶属,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承揽人与定作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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