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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自由与非婚同居现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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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他必然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同样对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款,如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人结婚等。
三、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这项权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转让、继承,当然也无法转让和继承。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婚或不结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当然,父母、兄弟姐妹和亲朋好友对当事人予以帮助和指导不能说是干涉了公民的婚姻自由。
四、婚姻自由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密不可分,是婚姻自由的基本组成部分。不过婚姻自由主要方面还是结婚自由,每一个人都会面临结婚的问题,都有行使结婚自由权的时候。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次要方面,但如果没有离婚自由,就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本质。不过法律上对离婚作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这种限制并不是否定离婚自由,而是要当事人慎重处理,同时也是对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种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正因为如此,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建立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制度,对于社会性的安定、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重要因素,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统治秩序的维护及其政权的巩固。所以,在人类发展史上曾出现过的各种婚姻家庭制度,都是与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并受它的伦理观念、道德习惯所约束的;而且,统治者也总是运用法律手段来建立和调整有利于其统治秩序的婚姻家庭制度,并运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其实现。那些破坏统治阶级制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行为,就会被视为违法,严重的则构成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婚姻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上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前者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后者是婚姻自由的必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会真正的婚姻自由。
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古罗马帝国时期即已受到法律的关注和调整。但是,由于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及家庭模式不仅是一个私权问题,它还具有较强的社会属性,因此,非婚同居承载了诸多道德评价和制度要求。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对非婚同居的态度表现是不同的。欧美许多国家,法律对非婚同居大都经历了一个由禁止、限制到维护与保护的过程。而在我国,长期以来,由于传统、道德和法律等方面的原因,非婚同居一直被视为“非法”,但与此相伴,作为一种事实,非婚同居现象不仅从来就未减少,而且有逐渐增多之势,已逐渐成为当事人选择的一种家庭生活方式。对因非婚同居而形成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及子女关系进行法律规制,是完善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应有之义。
婚姻在家庭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曾经长期处于垄断性地位,非婚同居则长期受到社会的抑制、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禁止,然而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非婚同居在全球呈现日益增长、快速发展的态势。我国由于文化传统、法律政策和道德观念的因素,非婚同居现象较为稀少,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伴随着人口流动的加速,非婚同居逐渐成为社会中大量存在的现象。非婚同居在我国发展迅速,这种变化向传统的家庭法体系发出了严峻挑战:一方面,非婚同居问题日益复杂化,社会日益关注;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在调整非婚同居上越来越落后于社会现实。非婚法律问题将成为未来家庭法领域的重大问题之一。
近年来,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正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非婚同居现象在全世界范围内大量增加并呈与日俱增的发展趋势,目前已成为除婚姻外的一种男女两性共同居住的生活方式,这一现象逐渐引起各国政府和立法者的关注。现在有许多国家对非婚同居问题进行了法律规制,但我国目前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规定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视而不见使得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引发了许多纠纷,破坏了社会秩序,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国现行立法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常见的两性结合方式主要表现为婚姻与不违法非婚同居两种。从世界各国两性社会关系的发展趋势来看,婚姻在两性结合方式中所占的比例有较大的降低,而非婚同居的比率则呈上升趋势,在部分地区还出现了终身不婚的潮流。为应对这种现状,西方大部分国家纷纷立法规制非婚同居,一些国家还建立了法院登记式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与此同时,保护婚姻的运动也逐渐兴起。婚姻制度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一直都是两性关系的主流制度,它承载了众多社会功能,而非婚同居则经历了从禁止,限制到维护甚至保护的过程。非婚同居的蔓延不仅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婚姻制度。但是,在人口急剧流动的自由就业社会中,非婚同居又有其存在的社会客观因素。探讨清楚婚姻和非婚同居两者的关系,对于科学立法保护作为社会稳定基础的婚姻家庭和个人基本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总之,婚姻具有契约的本质特点,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在双方间产生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婚姻是种契约。婚姻契约不仅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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