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决策及建议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各国法律都规定了较为严厉的行政、刑事处罚措施。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可能是交通肇事罪的形成原因,也可能是交通肇事罪情节加重犯的构成要件行为。 在刑法修订之前,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逃逸只是量刑的加重情节应以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或全部责任为前提,如果肇事在事故中被认为负同等以下责任,则不应追究刑期事责任,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违章行为侵犯了重大交通事故而故意逃离现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论其在事故中责任的大小。 要解决肇事逃逸行为所造成的恶果,从刑事立法、刑事政策、犯罪学理论等几方面入手,加强对交通肇事犯罪人的预防和惩处,有效防止交通肇事罪的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本身具有独立的犯罪性特征,且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刑法上将其独立犯罪化的建议是合理的,建议立法机关未来修订刑法时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与一般交通肇事行为区分开来,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另外,为进一步完善交通肇事发生前后的刑事立法,有效减少交通肇事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机率,应当仿效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刑事立法的规定,在刑法中设立危险驾驶罪,或称为交通危险罪。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也是一种多发性犯罪。有一种观点认为,近年来对于轻微交通肇事的处罚呈现出非刑罚化的趋势。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伴随着高速度的特性,机动车辆对于人身或财产具有侵害的高度风险,对于主观恶性较大且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情形,有必要强化刑事处罚的规制。因此,关于道路交通犯罪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对于轻微违法行为有采取非刑罚化和行政处分化手段的倾向;另一方面,对主观恶性较大且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行为采取重刑化的路线,可以说是宽严并重的刑事政策。 对于新型交通类犯罪的研究,需要积极开展犯罪预防。一方面,要加强对这些犯罪的打击和惩处。二要加强对交通肇事犯罪的预防。在一般预防方面,要在全社会加强道路安全交通法规的宣传,通过各种手段的宣传和教育,尽可能将潜在的交通肇事犯罪消除在萌芽状态,将交通事故的发生机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在特殊预防方面,如有前科肇事犯罪的行为人,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改造促使其将来不再危害社会。 近年来,广东省中山市对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醉酒驾驶的管制已也作出了相关的调整,对肇事逃逸导致受害者死亡的行为也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措施。但一定程度,要避免由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从根本上必须提高国民的道德水平。因此对交通肇事逃逸现象的研究,剖析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探讨遏制和防范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策略,成为交通管理机关乃至于整个社会的一项重要的任务。 社会的繁荣昌盛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这不仅关系到我们的现在,以至我们的将来。携手创造和谐、美好的家园,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共同努力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