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务工,并以务工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劳动者。农民工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城市建设及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长期以来其劳动权益并未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所谓劳动权益,是由劳动者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政治参与权益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劳动者的人身权益包括就业权、职业安全权、自由择业权、休息权;劳动者的财产、经济权益包括劳动报酬权、福利权及社会保障权;劳动者的政治、文化权益包括结社权、职业教育权、民主管理权及罢工权。农民工现已成为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层面上切实保障农民工充分实现劳动权益,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农民工遭受着既有制度也有观念的“非平等待遇”和“身份歧视”,其劳动权益被侵害的现象频繁发生,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一)民主管理权缺乏实现的机制 农民工大规模流动到异地就业,不可避免地改变了原有的乡村政治版图。由于他们常年在外,很难参与家乡的村委选举等政治活动,难以充分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而他们在流入地又无选举与被选举权,其民主诉求既难以通过原有途径,又缺乏合适的新途径,这就使得数以亿计的农民工事实上被排除在国家民主政治进程之外。 (二)难以实现平等的劳动就业权 农民工因受农村户口的限制,在城市就业时往往遭受不平等待遇。一些地方政府不但无视农民工在城市建设及经济发展中所作出的巨大贡献,反而视农民工为城市的不安定因素,对农民工在城市就业设置了种种障碍。如对城市农民工实施总量控制,收取各种管理费,限制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及工种等。有些用人单位在招录职工时,对农民工存在严重的歧视心理,即使农民工完全符合招录条件,用人单位也不愿录用。 (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被严重侵害 许多企业主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延长劳动时间,采用绝对利余价值生产的方式,或变相提高劳动定额,采用相对利余价值生产方式,对农民工采取超经济剥削。采取各种手段,压低工人工资,使工人工资长期于一个很低水平,有的甚至长期处于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水平之下。这些都侵害了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相对于农民工所付出的辛苦劳动而言,他们所获得的工资收入不但很微薄,而且时常面临被企业主以各种理由拖欠、克扣甚至拒发的境地。由于能否按时获得劳动报酬直接关系到农民工的基本生计,而拖欠、克扣、拒发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又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因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成为农民工众多被侵害的权益当中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四)职业安全权被严重漠视 职业安全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由于职业安全权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息息相关,因此,其在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然而,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企业受单纯的趋利目标的影响,对劳动安全卫生隐患视而不见,致使劳动安全卫生事故频繁发生。而此类事故的最大受害者往往是农民工。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因公致残人员近70万,其中农民工占绝大多数。 (五)社会保障权缺失 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等一系列制度。目前我国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并正在完善,但是农民工并未被纳人其中。首先,就社会保险而言,城市劳动者大多享有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多种社会保险权益,而农民工则基本享受不到任何社会保险权益。虽然一些地区也在积极探索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但总的来说,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实现状况令人堪忧。其次,在社会救助方面,农民工遇有患病、工伤、失业等情形时,几乎得不到社会的物质帮助和补偿。再次,许多诸如定期体检、休息休假等城市劳动者享有的劳动福利待遇,对于农民工而言也只能是奢望。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易受侵害的原因 (一)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存在是农民工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体制性原因 我国城乡有别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使城市和农村严重分离,将社会成员人为地划分为“市民”和“农民”,并为他。城乡户籍制度的本质区别在于户籍身份上所附着的福利差异,如城市居民因城市身份所具有的社会保障、社会保护、教育获得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农村人口却没有。农民就是进了城,在城市工作、生活、由于没有取得城市户口,也就不能享有这些待遇,无法享用幼儿园、敬老院、康复疗养中心等福利设施,无法享受医疗、交通、住房等补贴。农民工虽然从事着工人的工作,但是他们的户籍身份仍然是农民,他们在就业、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障、民主政治参与等许多方面都遭受着和城镇劳动者迥异的不平等待遇。虽然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民工在上述诸方面所享受的待遇正在逐步改善,但在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未被完全打破、面对农民工的种种制度性障碍未被彻底消除的社会大环境下,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仍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地方政府行为的偏差是农民工劳动权益易受侵害的重要原因 一些地方政府对农民工关注不够,在劳资关系的调整中偏离了公平、公正的价值目标,在行为选择上袒护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放任不管,甚至站在用人单位的立场上,和用人单位一起对付农民工。地方政府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模范,根本原因在于我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发展就是硬道理”的发展战略。这里说的“发展”,实质是指GDP,指经济增长,“发展就是硬道理”,实质是“GDP是硬道理”、“经济指标是硬道理”,人均GDP、经济增长成为考核官员的主要指标。于是,扩大投资、重复建设、资源的掠夺性生产也就成为必然。招商引资成了一些政府官员发展生产的主要手段,而在资本稀缺、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的情况下,为了经济目标和所谓的“政绩”,在劳资纠纷中地方政府常倾向于资方,对资本对劳动的超经济剥削,对血汗工厂对工人的非人待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视而不见。 (三)企业劳动权益保障意识淡薄是农民工劳动权益易受侵害的直接原因 企业作为和农民工相对应的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只有牢固树立自觉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才能有效地保障农民工实现劳动权益。由于我国劳动力的供给远远大于需求,企业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一些企业往往利用农民工所处的不利地位,无端侵害农民工的劳动权益。而农民工迫于生存的压力,对企业的侵权行为大多姑息迁就,不敢依法维权,这无疑又助长了企业实施侵权行为的胆量。 (四)农民工自身维权能力弱是其劳动权益易受侵害的内在原因 农民工劳动权益易受侵害与其自身维权能力弱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导致农民工自身维权能力弱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一是农民工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知识欠缺,这是导致他们维权意识淡薄,自我救济能力差的主要原因。许多农民工不知道自己有哪些劳动权益,更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 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二是一些农民工为了保住工作、维持基本生计而委曲求全,对用人单位明目张胆或变相侵害劳动权益的行为忍气吞声,不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他们捍卫自身权益的能力。 三是一些农民工在其劳动权益受侵害后因无力支付依法维权的费用,不得不放弃寻求法律救济,致使用人单位更有恃无恐地实施侵权行为,这是造成农民工维权能力弱的又一客观原因。 三、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政策思路 (一)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 现行的户籍制度既是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形成的基础,又在很大程度上强化和巩固着这种城乡二元经济的社会结构。为了从根本上消除农民工实现劳动权益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就必须积极稳妥地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各地应从实际情况出发,逐步实行以常住户口和暂住户口为基础的登记制度,并加大对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劳动就业、社会福利等其他相关政策的调整力度,取消对农民工在城市落户及就业等方面的限制,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及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的规定,逐步形成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的一体化模式,从制度上保障农民工的平等权。 (二)迅速完善相关法规,在确立农民工平等权益的同时,赋予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手段与有效途径。 一方面,中央与地方政府均需要对现行法律制度与政策规制进行全面检查,凡有违反平等、公正原则而损害了农民工权益以及阻碍农民工顺利融入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规定,均应当尽快加以修订;另一方面,应当按照平等、公正、共享等原则制定必要的新法规与政策。如劳动法颁行已逾十多年,已难以适应发展变化了的劳动用工形式,对农民工的保护作用缺乏,制定新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就业促进法)等就具有紧迫性。只有劳动法制健全,农民工的权益才能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得到维护,执法机构与司法机关才可能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或雇主才能完全明了自己的责任。此外,户籍政策、就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教育培训政策、公共卫生政策等均有调控的必要。 (三)规范用工制度,切实推行劳动合同制,为解决农民工问题奠定稳定的基石。 政府有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或雇主与所雇佣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保雇主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规范化,并在规范化的基础上实现农民工劳动就业岗位的相对稳定,这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稳定基石。同时,要强化工会的维权作用,积极推进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只有让农民工融入劳动者群体之中,其个人权益才能在转变为群体利益的条件下得到更好的维护。因此,政府扩大和强化劳动监察机构、监察队伍及监察手段,既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必要投入,也是促使劳动关系走向和谐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成本。 (四)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与生命健康权,促进农民工公平地参与发展成果的共享。 例如,迅速取消对农民工就业的各种政策限制与地域歧视,让农民工获得合理的工资报酬并且确保这种报酬符合分配正义的原劳动监察、安全监管措施,确保农民工的生命与健康权益不受损害。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应当尽快提高农民工的劳工成本,包括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并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通过确立平等的谈判与协商机制来确保农民工工资增长机制正常化,通过财税政策强势引导雇主为农民工提供职业福利。农民工劳动报酬与福利的提升,不仅能够直接提高数亿农民工及其家属的购买力,进而改变我国经济过度依赖对外贸易与投资拉动的弊端,而且可以促使农民工素质得到提高,并使农村居民的民生问题获得进一步改善。因此,必须摒弃片面的劳工成本低优势说,代之以适度提高农民工的劳工成本(含工资、保险及福利),并促使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 (五)开放城市教育培训系统,尽快落实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权。 在努力促使农民工素质得到提升的同时,实现我国产业升级换代,并向新兴工业化快速迈进。落实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权并非只是有利于农民工个人的事情,它实质上是国家发展与强国战略的需要。由于农民工素质的提高与国家的核心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政府培训农民工以提高其技能素质显然责无旁贷。因此,政府需要有农民工培训的专项投入,只有加大对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投资,农民工的素质才能得到有效提高。高素质的劳动者才能生产出技术含量高的产品,这是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所在,也是中国走向强国的必由之路。在农民工技能培训方面,输出地政府和输入地政府的责任是并重的。在农民工初次输出时,输出地政府的责任更大,输出之后则输入地的政府责任更大,中央政府应起到统筹、协调的作用,并有专项转移支付补贴农民工输出地。而在农民工输入地,不仅需要开放城市教育培训系统,推进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程,而且应当规范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努力实现农民工就业的稳定。只有让农民工安居乐业,针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才能够收到实效。 (六)改进选举制度与完善人民团体制度,赋予农民工有序参与当地政治事务的民主权利。 基于农民工异地就业和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事实上已经在流入地定居,以及大多数农民工必将融人城市化进程的客观趋势,有必要改进现行的选举制度和完善人民团体制度,赋予农民工有序参与当地政治事务的民主权利。在这方面,可以采取分类授权的方式,让已在就业地定居(可以规定满一定居住年限为条件)的农民工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让流动性强的农民工群体通过工会等群体利益组织参与当地政治事务并发挥其应有的影响。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尤其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协等组织中,应当明确规定有农民工代表、委员,各种具有政治色彩的人民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均应当有农民工代表参与其中,只有为农民工提供合适的参与当地政治事务的途径,才能让农民工实现有序参与当地政治决策的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