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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间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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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民间资本运作空前活跃,民间经济往来愈加频繁,由于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各种由于民间口头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因此引起了关于民间口头合同法律效力的讨论,下面仅就这个话题阐述一些个人的浅显认识。
一、民间口头合同的概念,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口头协议的概念,口头协议是指不用书面的形式,通过口头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是没有法律效应的。口头协议与书面形式的合同相对应。口头协议的特点,口头协议是协议的一种,但有其非常明显的局限性:
1、法律规定有些种类的合同是必须用书面方式签定的,否则一定要有第三方当事人证明或口供。
2、诉讼中口头协议很难取证,需要大量辅助证据。
3、当事人双方的话语是否为口头协议,很难认定。
4、当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内容不一致时以书面协议为准,口头协议无效。
有关口头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可以认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违约,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当事双方却仅进行口头约定,主张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协议,可以视为有效。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比起书面合同简便易行,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同样是有效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要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等,如果这类合同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那么可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二、民间口头合同的存在状况和利弊分析
民间口头合同广泛的存在于各种社会经济生活中,特别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些房屋买卖、小额借贷、继承、赠与等,特别是亲友间、熟人间由于各种原因更是普遍存在这种情况,口头合同的优点是简便高效,符合效率原则,它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口头约定合同内容,无需任何文字记载。口头形式主要适用于即时清结的交易。一般来讲,这种交易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交易标的额较小、交易快捷等特点,其大多属于现货交易。合同订立采用口头形式最大的优点就是方便、快捷、简单。因此现实生活中大量即时清结交易的存在,就决定了合同形式不可缺少口头合同。如果合同金额较大却采用了口头形式订立,这往往建立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因此,口头合同既口头协议是有一定便利性的,符合国人的传统思想,对于亲友间或者是数额不大的经济往来以及一些特殊情况如遗嘱、赠与等情况是适用的,既符合我们的传统做法又具有书面协议不可比拟的便利性,对于一些落后地区,特别是文化程度不高的人群也是唯一的拟订合同的方式。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各种经济往来的频繁,特别是商业规范文本的产生,民间口头合同的弊端也更加突出。
民间口头合同的缺点是内容不易确定,举证难度大,有相当程度的道德风险。在口头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纠纷并诉诸法院时,合同内容的证明便是原被告必须直面的首当其冲的问题。这就是诉讼法学上所谓的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问题。在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另外还以法律规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法院主动查证等原则为补充。
引用一案例进行分析,2003年5月,孙铭在承接了密云县一个小区住宅楼的脚手架工程后,雇佣了邓利为他打工。因为二人比较熟悉,当时,只是口头上说了一下,甚至连工资的给付标准等事项,直至当年12月工程完工时,他们也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协议。
一年很快过去了。但是,孙铭一直没有给付邓利这份活计的工资款。虽然孙铭找过几次,催要这笔款项,但邓利是一拖再拖,就是不付款。2005年1月,无奈的邓利将孙铭起诉到法院,要求孙铭给付工资款7600元。
在法庭上,邓利起诉说,他一共给孙铭干了190天的活,每天40元,孙铭一共应当给他工资7600元,可直到现在却分文未付。可孙铭却辩解说,邓利虽然给他干过活,但只是164天,每天的工资为35元,一共是5740元,而且这些钱早已分三次给了邓利。
依据民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主张方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作为原告的邓利,首先要证明自己曾经给孙铭打过工,其次要证明自己工作190天的工资7600元,孙铭一直没有给付。因为没有书面的协议,又找不到其他证人,邓利没能就自己的打工天数及日工资的标准向法庭提交证据。
对于民事诉讼证据,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所以,对邓利而言,值得他庆幸的是,在法庭上,孙铭对邓利给他打工的事实予以认可,这就免除了邓利对这部分事实的证明责任。
与此同时,孙铭对邓利要求给付工资款的请求予以了反驳,并提出了新主张,即:邓利只给他干了164天的活,并且是按照日工资35元的标准计算的,一共是5740元,早已经结清了。
这时,孙铭便要承担“工资款已经给付”的举证责任。作为雇主的孙铭,他的雇工只有邓利一人,对于自己的主张,他既找不到证人来给他作证,又拿不出诸如收条之类的书面证据来证明他已经分三次将工资给了邓利。用他自己的话说:“只能凭良心说话”。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于孙铭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工资,孙铭就得承担给付工资的义务。
法官觉得,究竟原、被告哪一方在“凭良心讲话”,其实是不得而知的。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他们提供的证据,法律上的事实认知只能到此为止。最终,法院认定邓利工作164天,每日工资35元,判决孙铭给付邓利工资款5740元。
法官告诫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从事一些诸如借款、打工等民事行为时,不要觉得事情比较简单,为了省事,双方口头约定就可以了。应该在口头约定之后,及时补签书面协议或者相关的手续。尤其是涉及到钱物时,这项环节更是不可或缺。否则,日后一旦产生纠纷,缺乏了这些直接有力的证据,法院是很难予以支持的。
三、拟订口头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亲友之间,如果发生经济往来进行口头约定时,按照民间的习俗,一般不签订书面协议。所以我建议,针对这类口头协议,第一是慎重选择合同相对人,并着重考察其诚实信用状况,并对其进行资产考察;二是应该找双方共同的亲戚或是毫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口头协商;三是如果发现对方有可能在日后履行合同中发生困难,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人;四是合同履行期间,也要及时关注对方的动态,并留下相关证据;五是对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签约,以此来规避潜在的道德风险。
如果双方当事人长期通过口头协议进行合作,我建议可以在后续履行口头合同中,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来沟通,这些文件、信函、意见、信息沟通,也都会成为口头合同的有益补充和证明。亲友之间口头约定金额较大的借款合同,如果碍于情面仅进行口头协议,又缺乏第三人在场,最好能够妥善保存好银行提供的各种票据,尽量避免使用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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