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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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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今社会中,法律与道德都是调整人际关系的极其重要的工具。在现代社会,应该如何看待法与道德成为了一个极其重要的话题。本文从法律与道德的学理含义入手,分析二者的辩证关系,最后提出应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 道德 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核心的问题。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不是法哲学的一部分问题,而是贯穿于整个法哲学的全面问题。凡是法治不及之处,而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体现。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一、法律与道德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学理含义 从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团体,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道德可以简单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对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公正与偏见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二)道德的功能
1、道德的调节功能: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活动,以协调人民之间的的关系。
2、道德的教育功能:道德的教育功能是指道德能通过评价和鼓励等方式,造成社会舆论,形成社会风尚、树立道德观念、塑造理性人格,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观念。 3、道德的认识功能:道德的认识功能是指道德反映在自己的特殊对象—个人同他人、社会的利益关系,反映的结果表现为道德标准,道德理想等。 二、法与道德的关系
(一)法与道德的区别
1、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前者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2、法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即应当做什么或者不应当做什么,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结构不同。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 4、保证法与道德实施的力量不同。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等诸手段。 5、法与道德的形成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
6、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可以说大多数的社会关系即可以由法和道德共同调整,也可以由它们各自调整;但是也有少数的社会关系只能由道德来调整。 7、法与道德的发展前途不同。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二)法与道德相联系
对法与道德的联系问题,主要有两派观点: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的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体现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质的法律。(①法学)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中国历史上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分述如下: 1、一国范围内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
2、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孟子《离楼上》中讲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个重要的手段。(②孟子《离子》)
4、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
5、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6、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
7、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
8、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三、运用法律传播道德
道德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是考察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那么,如何来提高道德素质呢?我认为我们应该深刻领会法与道德的矛盾关系,采取“自相矛盾”方法,用一方制约另一方,以达到双方平衡发展的最终目的。
(一)法的肯定
在尊老爱幼、恋爱关系、诚实信用、见义勇为等不适宜运用法来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我们虽然不能为这些社会关系规定具体的法律规则,但是我们可以为它们规定具体的行为后果。譬如,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以鼓励这种行为,间接肯定该种道德现象的正确性。
(二)法的否定 就是要运用法来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对违反道德的行为予以制裁,避免具体规定行为规范的复杂性。对一个事物反面的否定,就是对其对立面的肯定。否定性后果让人们知道,那些行为是非道德的,从而,深刻领会真正的道德。并且,它也符合事物发展的全过程,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否定之否定”往往比“肯定”更深刻。
(三)依法治国避免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侵害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有利于避免对道德的侵害;有利于维持即存的社会道德观;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道德权威性;也有于法律的顺利实施,一切依法行事。
(四)适当的法律宣传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要手段,有利于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
四、应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理论探讨的价值归宿就是服务于实践。实践中应尽力从两个方面来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是健全“法治”与强化“德治”同步进行;二是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再造资源,构建区别于法律和道德又能对法律和道德予以双向弥补的第三种力量。 首先,在健全“法制”方面,应取向法律规范极限度周延并实效于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构建法制形式合理与价值基础相统一的“现代法制”。“现代法制”的起点就是对“传统法制”从法律观念、法律体系到法律实施予以系统性变革。 其次,在强化“德制”方面,应奉行道德制度化建设。道德制度化路径,是把道德调整由内在心里扩延至外在行为、由舆论谴责升格为强行制裁的过程。这种通过道德制度化赋予道德“硬”的约束力的做法,就可以迫使人们履行道德义务,或者遭受道德惩罚,在法律难以干预的地方,使用此“道德权力”来弥补。 最后,道德制度化建设何以让道德有“硬”的约束力呢?道德的天性决定其无强制威慑的约束效果。所以,只有寻求另一种强制力的帮助,以此构建道德的硬性约束力——道德社会强制力。法律制定的严格过程性及其高成本,决定了法律规范是永不能触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而道德随机应变的特点恰恰符合变幻莫测的社会,但作用力弱化常常让道德无法发挥其作用产生良好社会效应。正是因为“强制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的法律规范,与“灵活性”有余而“强制性”不足的道德规范之间的这种天然性的互引需求,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很容易构架起与法律、道德相关联又明显区别于法律、道德的第三种力量。
五、案例分析
长沙推出首席“人乳宴”,一桌标价36万。据说营养师都是平均年龄为三十岁的来自农村的哺乳期母亲,月薪两千。此举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就像一片花圃里开出一朵鲜见的花,人们本能的想要用自己的审美观来对此评价一番。 “人乳宴”是否适合人们的口味呢?人们首先想到的评价标准是道德。
很显然,大多数人都认为此举有悖现代商业道德,有悖传统道德。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作为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对社会生活起一定的约束作用。因此,“人乳宴”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匆匆散席。 一朵不招人喜欢的花终于被人为的锄去,但为了免除“春风吹又生”的后患,人们更愿意质疑支持其生长的原因。“人乳宴”是在怎样的社会环境中产生的,是什么孕育了它。
首先是日益蓬勃的市场经济和因此而逐渐拉开的人民生活水平。可以说它们是其生长的种子。开放的市场经济,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也带来了唯市场逻辑;发展的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加速了贫富分化和地区差异,那些农村的母亲愿意从事营养师的职业多是因为利益的诱惑与家庭的窘迫。我们的法律显然扮演了土壤和空气的角色。我们似乎找不到什么条文来正面地否定这种行为。我们不能说它违背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原则,因为饭店和营养师之间的交易是有合法合同的保障的;我们不能说它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损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因为这是在营养师完全出于自愿的情况下。我们知道,只要是用于交换的,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即为商品。
法律所认可的契约,无不反映了分构正义,交流交易正义。而正义正是道德的一部分。 但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道德与法律区别的一面。它对我们正确、理性地看待这件事有极大的帮助和启迪。 道德与法律虽同为行为规范,但法律一般被认为是道德的最低标准。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二者对行为的调整手段不同。
我们绝不能因此而否定了法律的正当性与权威性。我们应该理性的理解法律,就像理解“虽然土壤空气孕育了一朵长得不招人喜欢的花,但我们不能也不会指责土壤和空气有什么过错”一样。也许会有人仍然愤愤不平:那么我们如何确保这类出格的事不卷土重来呢?首先我们应该相信道德的力量。 社会道德是一种无形的社会力量,它一旦凝聚为公众舆论,或形成为风俗习惯势力,就具有强大的社会强制力,即社会权力,通过运用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参政议政权、批评、控告、建议权、乃至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法定权利,以及法定的或非法定的人权抵抗权等等,就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去制约不道德的行为。象中国古代的“清议”、现代传媒的“曝光”,都是强有力的有组织的社会道德强制力,其作用有时甚至强过法律的功能。 让我们来试想,假如“人乳宴”重新开业,它必然承担更重的舆论谴责和没有市场的风险。利益驱动下的商家会再做这种蚀本的生意吗?
当然,法律也不是静止不动的。虽然现在出现“人乳宴”问题的解决仅仅只是当地卫生部门以该批复来做出调整。我们要做的不是责怪法律与道德脱节,而是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优化法律,比如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保证契约的公正和遵守。三是要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我相信在法律与道德的共同推动下,全民族最终能确立以公平为核心的竞争道德意识,每一个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竞争中都能做到:既努力追求自身利益,又顾及他人和整体社会的利益;既彼此竞争,又相互合作;既讲竞争的策略和方法,又不作出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从而使市场经济在法制与道德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法律并不是万能的,高度的法律化一定离不开道德的支撑。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必将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载《检察日报》2000年6月14日. 2、杨彬,《法与道德——乡土中国社会控制的理论把握》,载《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3、王馨婧,《论法与道德的关系》,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3月.
4、透视法律与道德》
5、注释;①法学 ②孟子《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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