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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化的影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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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的实际效力看:有上级监督、平级监督、内部监督。这三种监督机制都为放纵监督提供了条件和可能,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和监督行为没有得到丝毫的制约,监督的腐败因为放纵监督而滋生和蔓延。其中,又以司法监督的腐败和行政监督的腐败社会恶性最大。
对监督的再监督的缺乏,使监督者肩负的保护其他公共权利不被“私化”的重任不能完成,因为其本身的权力也已被“私化”。试想我们依靠一个腐败者去监督另一个腐败者是多么荒谬,此类机制的不健全将对我们开展反腐败斗争构成极大的障碍。
这种机制上的遗漏非同一般,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它归为过失的疏忽,这是一个理念层面的问题,是由我们的文化传统和思维方式决定的,如何认识和弥补这种理念上的遗漏是值得我们认真反思与深入研究的。
(二)对高薪养廉的笃信。
我国现阶段开始实行一种高薪养廉的制度,对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实行高薪制,形成“不必贪”的客观条件,以此来保证廉洁奉公行为。高薪养廉之所以为我国所接受是其看到了人性的一个基本弱点:人的趋乐避苦的本性使其可能产生不择手段满足个人欲望的内在行为趋向。
不可否认,官员收入低是导致腐败的一个因素,但是,高收入未必会导致廉洁,低收入也不必须导致贪污受贿。英国、芬兰等国的官员薪金并不高,但能保持简朴的生活习惯和清廉的工作作风。相反,在一些享有高薪待遇的国家中,官员的待遇丰厚,但一度曾贪污受贿严重,腐败行为在这些国家几乎合法化。我国现今有很多人在不遗余力的宣扬“高薪养廉”,我认为是不妥的,甚至根本行不通。其主要理由是:
1、高薪养廉违背党的性质与宗旨,是与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应当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信念,不应过分计较个人得失。
2、高薪养廉违反人性的现实性。人的欲望总是无止境的,所以对欲望的满足也总是具有相对性。陈希同、王宝森、成克杰等人的“薪”恐怕不能说不高,但他们还是照样利用职权侵吞国家财产。
3、高薪养廉在我国行不通。我国在总体上属于穷国,但拥有了一支世界上最庞大的干部队伍,不具备“高薪养廉”的基本条件。另外对“高薪”在量上不易把握,多少为高,多少能使官不贪呢?
4、高薪养廉若勉强实施,将会造成一系列严重后果:一是官本位,二是财政赤字加大,三是加剧党政官员同工人阶级及知识分子的矛盾。
总之,在我国高薪能不能养廉是值得我们认真探讨与思考的,不应盲目地推崇。
(三)对“廉正帐户”的滥用。
中国现今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中有一项廉正帐户的措施,如“581帐户”、“510帐户”等。其指导思想是通过设立廉正帐户,给贪赃受贿人员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鼓励他们上交所收之钱财、物品。这样,领导干部形成了习惯就不会再去受贿,而行贿者知道所送的钱物会被交到廉正帐户,就会打消行贿念头,最终消除腐败现象。
但廉正帐户在实际操作中却和遏止职务犯罪的指导思想相悖。我们的防线设置得不合理,似乎收受钱款和礼物礼金没太大关系,以后上交就可以了,这个防线放得太后了。如果现在的犯罪分子足够聪明,就可以躲避对他们犯罪的预防和惩治。他们钱照收,但会拿出10%至20%来当“风险费”,收了100万元,拿20万元放到廉正帐户上去,不记名,也没时间限制。100万元的受贿不可能同时案发,案件审理需要时间,快案发了,就说自己已经上交了廉正帐户了,这和预防打击职务犯罪的基本原理不相符,如何遏止得了?
某市检察院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件,一个案子涉及两个官员共同收取巨额贿赂,其中一个官员隔几天后供出了对方,但那个官员说:“我前几天已经把钱交到廉正帐户上去了。”而省纪委同志又说凡是交到廉正帐户上去的,就不能按犯罪来处理。廉正帐户如果只是这样的作用,等于为犯罪的逃避惩罚创造了条件,这涉及到刑事政策问题。如果这样的话,再严厉的刑罚都震慑不了官员,判得多重都没用,因为他们认为这里有一个空挡,多重的打击也到不了他们头上。
五、现阶段反腐败的对策与设想
中国古代反腐败主要表现在监察、惩戒、教育和预防四个方面,而以惩戒为主。例如历代王朝大都坚持以严刑峻法整肃吏治,惩治贪官;坚持设立专门的御史(监察)机关和监察制度,监督、约束官吏的腐败行为;注意教育官吏具有恤民忧国、清正廉洁、修身律己的职业道德,坚持选拔或罢免官吏以是否清正廉明为主要标准;注意实行官员回避制度,注意增俸养廉。但这一切都是建立在皇权人治的基础上的,没有人治因素,这些制度便难有效力,而人治往往会导致朝令夕改,政策没有稳定性与连贯性,这就说明法治才是遏止腐败的必然选择。
腐败行为是同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宗旨,同我们国家的性质根本相背离的,是党和政府坚决反对和打击的。我们党和政府一贯重视对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的惩治与预防,采取了一系列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对策,对遏制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起了重要作用。例如,我们颁布了《刑法》、《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了严厉的刑事惩罚措施;建立了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侦查的执法机关,1988年又在检察院下设立了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建立了反腐纠纪的监察、监督机构及其制度,建立了公众举报制度,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社会力量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等等。但是,腐败犯罪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广泛的政治、经济背景,有多方面的原因,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而不是采取一、两项措施,经过三年两载就能解决的。因此,我们应该把腐败犯罪放在一个社会、历史大背景之下去考察研究,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道德的等多方面的策略手段,综合治理,要总结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反腐败的成功经验,力求建立一个广泛的、有效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的社会机制。 (一)加强与完善反腐败立法,建立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之下反腐倡廉的法律秩序与环境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对市场经济下的腐败犯罪,不能靠简单的群众运动或行政命令去解决,而要靠法律。法律手段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基本手段。“开展一场有效打击贪污腐化的斗争,一个必要的条件是需要有一部充分的法规,禁止各种形式的对廉政和国民极为有害的官场舞弊行为。”离开法制建设,反腐败的对策就是一句空话。
首先,需要加强反腐败犯罪的立法,当前要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贪污贿赂是腐败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制定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发展趋势。我国的刑法和其他单行法规虽有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的条款,但至今尚无专门的立法。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严重危害社会的腐败行为并没有规定为犯罪,查处腐败犯罪的诉讼手段明显缺乏,惩治腐败犯罪的立法还不系统,缺乏协调,现行立法在立法技术上也有粗疏、需要改进的地方,因此,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规,如反贪污贿赂法是当务之急。这也有利于发现、侦破、查处、预防和打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制定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应体现打防并举、综合治理,从严惩处,慎重准确,特殊犯罪特殊处理的原则,增加可操作性。内容包括举报,侦查的职权、程序,妨碍侦查的法律责任,预防犯罪的措施等。
其次,要改革和调整惩治腐败犯罪的执法工作。这主要体现在提高定罪概率上,近代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曾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先哲在18世纪提出的思想至今仍有现实意义。长期以来,犯罪数量高、定罪概率偏低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有人测算,我国的总体定罪概率低于5% ,而职务犯罪由于隐蔽性强等原因,实际定罪率还远低于这个数字,正是由于因犯罪所获取的利益同受惩处的风险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反差,促使许多公职人员陷入犯罪的泥潭,严厉刑罚的震慑力往往被法网疏漏所导致的侥幸心理而抵消。为了有效控制职务犯罪,必须提高刑事司法的效能,“严打”的“严”字,应着重体现在强化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上来。为此应当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要促使司法人员秉公执法,加强刑事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坚决制止“以风挡罪”、“以官抵刑”等不良现象;二是要努力提高破案率,鉴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难度大的特点,应专门立法,对此类案件的查处程序、侦查措施、证据规则及举报制度等做出特别规定,还可考虑在刑法上设立知情不举罪等,以促成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
第三,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反腐败犯罪的专门机构,并相应扩大其独立性和权能。鉴于腐败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许多国家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1970年香港的一件警察局丑闻,促使建立了独立的反贪污委员会;美国在水门事件丑闻爆发后不久,建立了一个独立检察官机制。而目前,我国各级检察机关虽然设有贪污、贿赂检察机构,但该机构同时还承担着对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其他犯罪的立案侦查等工作,应该加以划分,以实现反腐败犯罪的举报、侦查、预防、信息情况一体化。同时除继续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法律还应赋予该专门机构较强的独立性。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直接的拘留权、武力搜查权、查封扣押权等,提高专门的组织机构及其侦查人员的快速反应能力与应变能力。再者,我们可以让检察机关牵头,成立一个职务犯罪预防的权威性机构。这个大机构就像一个法庭,包含组织部门,包含人事部门;这个权威机构下处罚令,让各部门去执行。但一切都要有法规,而且法规要明确,有机构,也有程序。 第四,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法,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坚持严格执法。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司法干部队伍的建设,而不是具体审批或决定案件,包办司法行政事务。司法队伍的建设,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除了严格选拔,注意业务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外,还要抓紧廉政和法制思想的教育,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法制观念。 近年来,我国腐败犯罪现象的产生,固然与从事公务人员的思想、道德、作风有关,与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有关,但主要的根源在于市场经济转型期的制度的不完善。有了这种制度缺陷和一定的社会环境,腐败现象就会滋生,一些原本正直的人也会经不起诱惑,成为腐败的俘虏。从经济学角度看,腐败这种寻租活动实际上是一种权钱交易。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价格双轨制是造成广泛寻租的根本原因。经济租金愈高,寻租激励就愈大,腐败现象就愈严重。当前,治理腐败现象靠回到计划经济的道路上是行不能的。改革、开放、发展是硬道理,不发展,中国就没有出路。制度创新,才是我们反腐败的根本途径。制度创新就是要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创造公平竞争、公正合理的市场经济环境和相适应的法律秩序,制止破坏和影响市场发育和等价交换规则的腐败行为。随着制度创新,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各个方面,我们都应考虑怎样预防腐败犯罪。 1、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上,我们应选择既能调动企业及经营管理人员积极性,又能使他们的经营管理置于有效监督之下的目标。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2、在具体制度的操作上,我们应逐步取消价格、利率、汇率“双轨制”,通过对“双轨制”的改革,限制垄断,为建立平等竞争,公正的市场经济创造必要的条件,从而减少“寻租”活动的地盘,根除利用贿赂等手段追逐“租金”的经济基础,从而大大减少这一领域的腐败犯罪。 3、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制上,我们应从制度上保证其不偏离目标。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运转,除了市场调节,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制。例如,没有政府干预的市场竞争必然走向垄断,导致竞争性的市场秩序受到破坏。但是,无论是宏观调控行为,还是微观管制行为都是由具体的政府公职人员来实施的,某些公职人员为了一己私利,在实施公务时故意偏离目标,就可能产生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所以,应从制度上加以限制和保证。
4、在从收入分配上,我们应建立公正合理的分配机制,引导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基金。社会分配不公现象的普遍存在与腐败现象的产生有着密切的关系,纠正分配不公并不是要搞平均化,而是要建立与市场经济机制相适应的分配机制,保证同等的竞争条件,使收入分配的不均成为平等竞争的结果,同时国家通过税收等方法加以调整。 (二)继续建立、改革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公职人员队伍,提高公务人员自身的免疫力 1、改革原有的干部制度,建立严格的公职人员选拔任用、考核和罢免制度 我国原有的干部制度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存在着民主性、科学性严重不足,因此必须改革原有的干部制度,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建立和完善新的公务员制度。要严格公职人员的选拔、任用标准和制度。要选择那些德才兼备、积极负责、素质很高、充满活力的人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要确立公职人员考核制度。考核制度是指对公职人员的品行和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考察考核,作为决定其升降奖惩依据的管理制度。这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等腐败行为。 还要明确公职人员的辞职、辞退和罢免制度。必须严格公务员罢免制度,对因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构成犯罪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应撤销一切党政职务,并终身不得录用为公务人员;对于有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而构成犯罪的,必须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降级并调整工作岗位。 2、严格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严格限制公务人员接受馈赠和额外报酬 现代社会,财产是个人利益最为集中的体现,公职人员腐败,也突出地表现为利用职权聚敛财物。因此,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制度,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等得来的财产合法化,有利于遏制腐败犯罪行为,树立政府的廉洁形象。
3、加大力度贯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起始于80年代中期,从目前情况看,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有:领导干部任期内,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会计信息有没有虚假;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了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作的各项重大决策,是否符合法制化、民主化的要求;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是否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浪费;个人有没有重大经济问题。我相信,在几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经济责任审计会在反腐倡廉中发挥更大作用。 4、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主要是指除不得公开的外交、国防及国家机密外,可以向群众开放政府公务活动的办事规章、制度、程序和资料。政务公开有利于增加公职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透明度,使广大群众了解职务行为的主要环节和必要程序,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公职人员营私舞弊、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我国目前实行的公务员公开招考录取就是政务公开的一个实例。 5、提高公职人员的薪俸待遇,为廉政建设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 改善公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很重要。因为,我国要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公务员既是一种崇高的社会职业,也是一种谋生手段。管理国家、管理社会是一门科学,需要高素质高智力的管理人才,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出发,也应该给他们与其才能、责任、贡献相适应的工资待遇。在中国优秀的传统政治文化中,就有“厚禄养廉”的思想,一些朝代还设有“养廉银”。现在新家坡等国做的也比较好。其好处是:一是使公职人员无柴米油烟之忧,二是可以吸收优秀人才参加国家管理,三是从经济上减少了产生腐败的条件。
当然这一举措在实行中还要和国家的经济发展相适应,和我国分配制度改革相协调,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不能盲目的笃信高薪的作用,要看到高薪的局限性,这就要求我们从我国古代及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中寻求方法,系统地、全面地、因地因时地实行高薪政策,保证干部的廉洁性。
6、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防腐防变的自觉性 极少数社会公职人员之所以走向腐败,最根本的原因是思想的堕落,被社会的腐败现象所污染、所俘虏,因此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
教育的内容要根据中国的国情,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针对社会消极腐败现象所暴露的突出问题,要以学习邓小平理论为中心,以江泽民同志提出的开展三讲教育(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重点,要使公职人员正确对待权利关、金钱关、美色关、人情关、家庭关,坚持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守国法党纪政纪,树立群众观点,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做人民满意的社会公仆。
(三)继续建立和完善反腐败犯罪的监察和监督机制,预防和控制腐败犯罪的产生不受制约、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这是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的公理。防治腐败犯罪现象,个人的“自律”固然重要,但我们不能把希望寄托在个人的道德品质上,而必须通过更深层次的体制改革,在权力机制上贯彻法制限制人治,并保证这一机制的依法有序和有力运作。
应该看到,近些年来,我国各级人大和检察机关的权力监督与法律监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党纪行政监督对反腐败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总体讲,我们的监督法规还不完备;监督制度还不健全;监督机关的职能还未充分发挥;有关监督的法规条例原则规定多,可操作性不强;监督的运行方式单一,有些地方还未到位,而且一般对下监督多,对上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中、事前监督少,监督的力度和权威均不够。而这些一方面对腐败的惩戒显得软弱,另一方面,无形中又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公职人员的腐蚀和离心作用。再者,监督的腐败日益蔓延,也使反腐败斗争的开展严重受阻。
鉴于此,1)我们要继续加强监督立法,把监督机关的权力法制化;2)要强化监督机关的职能,加大监督力度;3)要提高监督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监督意识,树立监督观念;4)要建立健全行政、经济等有关监督制度,完善约束防范机制;5)要拓宽监督渠道,健全监督网络。6)要开展对监督的再监督工作,防治监督腐败。
(四)发挥舆论和公众举报等社会力量,有效地限制和打击腐败犯罪的滋生蔓延
健全的舆论监督体系,是反腐败的重要警戒系统。舆论对社会生活中的问题与矛盾保持着一种高度的敏感,舆论监督可以弥补现阶段法制建设、道德规范方面的缺失和不足。舆论,是贪官污吏的天敌,是腐败犯罪分子的克星,也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说:“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几乎毫无力量。作为有效力量的法律,它依赖舆论甚至要比依赖警察的权力为多。”
公众举报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接受、鼓励和保护公众对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依法查处的一种法律制度。1988年,我国最早开放的广东深圳市率先成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建立专门的举报机构。到1993年底,全国已有3600多个检察院建立了这种机构。每个举报机构都设有举报电话、信箱和接待来访部门,并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据统计,近年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有60%多直接来源于举报。实践证明,建立举报制度是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的一个十分有效的途径。这里要特别注意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利益,对于因举报贪污受贿而遭受报复打击的案件要严肃处理。应根据宪法的规定,在现有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公民举报法》、《新闻法》等,把公众举报、信访、舆论监督等纳入法制的轨道。
(五)继续开展对腐败犯罪原因和对策的深层理论探讨,为反腐倡廉提供新的理论武器
腐败犯罪作为一种普遍持久的社会历史现象,对其根源(原因)和对策的理论研究与探讨从未停止过。人们试图用自己的理论来解释各国现代化进程中贪污腐败的根源,从而揭示消除腐败的根本道路。在我国,从传统政治思维定式出发,有人认为腐败现象的根源是剥削制度;80年代中后期至今,又有不少人用西方经济学中的“寻租理论”来解释腐败犯罪的根源;也有人从官僚主义,权力制约失衡、失控或异化,经济转轨时期体制的摩擦、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等方面说明腐败犯罪的原因,等等。国内外、东西方各种不同的腐败犯罪原因论为我们研究解决腐败根源,积极同腐败犯罪作斗争提供了有益的思考和准备。但是也应该看到,为什么按照现有理论提供的方法,腐败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控制?为什么不同类型的国家都存在着腐败?过去人们往往认为,由于制度的健全性、资源的充裕性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差异,腐败主要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然而近年来,美国、意大利、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揭露的一系列腐败丑闻,证明这些国家也没有一个“干净的后院”。
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既有宏观社会原因,又有微观社会原因,它又是一种个人行为,还包括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特别是世界观等方面的原因。它是一个多种因素造成的‘综合病症’。所以,我们必须从不同的方位、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去调查、研究和发展起来,主张者甚众。但是,仅此是不够的,我们不仅要借鉴,而且要创新。要通过调查总结过去的和现有的反腐倡廉的新鲜活泼的经验教训,总结、借鉴现有的东、西方理论来创新,其根本目的是发展自己的理论,解决自己的问题。
五十年前,民主党派元老黄炎培先生曾就腐败导致的人亡政息问过毛泽东:你们现在行,将来得了天下,怎么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这个周期率的支配;毛泽东很自信地回答:我们有自我批评,有民主,让人民来监督,人人起来负责,政府才不敢松懈,才不会人亡政息。这段深邃智的精彩对话,无疑从一个侧面总结了无数政坛风云和世事沧桑的经验。半个世纪过去了,黄炎培的疑问仍然具有现实意义,而毛泽东的回答则仍受到严峻的考验和现实的挑战。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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