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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世纪的跫然足音鸣响耳畔,在跌宕起伏、命运多舛的道路中挣扎奋斗了五十年的中国人可想可说的东西很多很多。然而作为已经成熟并且具有深刻思维能力和理性勇气的民族,我们决不会再去喋喋不休地倾诉自己的苦难或积怨;更不会浅薄地炫耀曾有过的辉煌业绩,我们的思路和目光将直面中国社会的历史和现实,揭示自身本质性的问题。对腐败问题的思索也是如此。
据统计,2001年1月12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结案件174633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75364人。在受处分的人员中,县(处)级干部6076人;地(厅)级干部497人;省(部)级干部16人,其中因腐败问题而被查处的10人,而且有七名省部级高官的腐败问题非常严重。我们不禁要问:法律一天天增多,法制一天天健全,反腐力度一天天加大,可为什么行为与效果的反差如此之大?对反腐败斗争重要性的认识,从中央到地方已提到了“生死存亡”、“兴衰成败”的无以复加的高度,可为什么认识与现实的反差如此之大?近年来对腐败分子的惩处不可谓不高,可为什么惩与犯的反差如此之大?看来,我们必须更加认真地探讨和研究一下了。
一、腐败含义。
讨论腐败问题应先要知道什么是腐败。[现代汉语词典]对腐败的解释有以下几项:1)腐烂,如食物的变质;2)在精神领域,指思想陈旧,行为堕落,如思想行为变坏,生活腐化一类。3)在政治生活领域,指制度、组织机构、措施等的混乱,黑暗。由此可知,腐败具有极其宽泛的内涵和外延,他原本是自然界的一种现象,指事物的腐烂,即有机体由于微生物的滋生而受到破坏。将这种现象引申到我国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领域,腐败通常指的是公共权利的异化和蜕变。在此基础上,学者们对腐败做出了种种界定。
第一,腐败泛指一切的官僚主义作风。毛泽东曾经说:“官僚主义就包括许多东西;不接触干部和群众,不下去了解情况,不与群众同甘共苦,还有贪污浪费等等。”[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91,(5).327;]在这里,腐败是官僚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
第二,腐败是一种衰退现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振国认为:“广义的腐败现象是指某种社会制度及其某一阶段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处于全面的衰退腐朽之中,形成整个社会的腐败。狭义的腐败现象是指政治的腐败、政权的腐败或腐败现象侵入政治之中。”在此处,腐败是社会衰退的一种表现形式。
第三,腐败是指滥用公共权利。滥用公共权利,简单的讲就是公共权利的非公共利用,从而达到某个个人,集体或组织的目的,在权利失范的情况下,权利与腐败纠缠成了一个恶性怪圈;公共权利的非公共利用导致了腐败的产生,而腐败的盛行又加剧了公共权利的异化。除此之外,公共权利的滥用还包括个人私利之间的不正当交换,从而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具体表现为权钱交易,权权交易和权色交易等。我国大多数学者都持此观点,如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主任刘国栋指出:“腐败行为是掌握公共权力者利用权利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利益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以权谋私,公权私用。其突出表现是权与钱、权与法、权与色以及权与权之间的交易。”再如,广州大学法律系教授李力指出:“腐败就其根本而言,是指公共权利因非公共性运用(如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专断擅权等)而丧失公共性质。”以及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沈骊天所做的定义:“腐败应是握有权利的公职人员违反控制目标以权利谋取种种私利的行为。”
第四,根据我国学者王沪宁先生的介绍,主要有三种:1、以公职为轴心,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使用公共权利,违背职责,游离规范,摆脱法律。如尼尔(Nye)的定义,即将腐败看作:“为了获取私人(包括亲属,私人派系)的金钱或地位等利益而偏离公共角色正规职责的行为;或是公共角色违反规则而发挥某种私人影响的行为。包括贿赂,裙带关系,贪污等。”2、以市场为轴心,把公共职位作为收益的工具,而腐败官员则尽量使其收益最大化。腐败官员把公职作为“最大化的单位”,其收益也取决于市场,这个市场就是腐败市场;3、以公益为轴心的界定。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公职界定太狭窄,市场界定又太宽泛,他们认为以特殊利益去侵犯公共利益就是腐败。此外,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P.亨廷顿(S.P.Huntington)曾对腐败作过比较分析,他认为:“在发达国家,腐败主要是指用金钱换取权力,而在发展中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腐败则是以权力换取金钱。”[ Samuel P.Huntington,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nces [M].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8;]
综上所述,从我国的现实政治生活来理解腐败,可以此为标准:1、以是否破坏规范政府官员的法规为标准;2、主要以公共舆论或对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评价为标准;3、以对政府官员,尤其是对普通百姓所造成消极影响的腐败效应为标准。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的腐败现象与轰轰烈烈地反腐败斗争,笔者赞同的腐败的定义应是:“掌握公共权利的公职人员或单位,在供职期间,把公共权力滥用于私利目的,导致公共利益的不正当转移,从而在社会领域、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等造成较大破坏的行为过程。”
二、我国腐败现象的特点与严重危害。
应当正视,当前我国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是普遍的,在某些领域、某些部门和单位是严重的,是腐败现象高发频发和泛滥成灾的时期,这已经引起了广大群众的不满。
简要而论,当前腐败的特点可分为:
1、经济方面的特点。
1)经济案件上升,金额越来越大。1957~1967年,每年因贪污立案约2000~3000件;1976~1996年,每年仅侦破达10000件以上,未立案,或立案未破的远不止此数。在1996年仅金融系统查处的8000件案件中,80%都是万元,有些是百万、千万,个别诈骗,非法集资达亿元以上。2)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富了和尚穷了庙”。据90年代初统计,我国国有资产总计约5万亿元,而每年以500亿的速度在大量流失,原因很多,其中被大大小小腐败分子所侵吞、挥霍,通过各种歪门邪道化公为私也是重要原因。如1996年外逃菲律宾的原武汉长江动力集团董事长于志安把5000万美元转入国外,叛逃时还带走50万美元。3)腐败金额涉及“黑数”很大。从腐败现象普遍和严重程度看,从群众的强烈反映看,现在已揭发、已立案的、已判决的腐败案件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尚未揭发、尚未立案、尚未判决的案件远不止此数,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非常艰巨。4)一些新的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腐败现象相当突出。如金融、证券、期货、股票、信息、房地产、高科技产业等。1996年仅金融系统涉及100万元以上的大案就有115件,涉及1000万元的大案有19件,涉及各银行支行的行长,经理就达188人。
2、领导层的特点。
1)领导层案件明显增多,层次升高。过去县处级干部贪污案件就有很大影响。刘青山、张子善案是地市级领导干部犯案,震动全国。现在县、地级干部犯罪案件屡见不鲜,省级直至中央级领导干部犯案也明显多于过去。据中共十五大中央纪委报告统计,在1992~1997年的5年中,党纪政纪处分共立案73万件,处分66万人,开除党籍12万人,司局级1673人,省部级78人。2001年,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原云南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嘉廷,收受邹某某等9人贿赂,共折合人民币119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其子接受对方钱物共折合人民币2049万元;与有夫之妇徐某某通奸,并利用职权为徐某某谋取不当利益,涉及金额3000余万元。2)胆大包天,顶风作案比较严重。如1991年北京首都钢铁公司钢厂党委书记管志诚因贪污150万元被处决,但两个月后,他的继任者杨立宇即受贿7000元,以后有先后受贿150万元因而被捕。这种利令智昏、胆大妄为的顶风作案,集中反映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3)腐败现象由经济部门正向党、政、军、政法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蔓延。买官卖官、贪赃枉法的恶性案件屡屡发生,司法部门的腐败、吏制的腐败是更严重的腐败,对政权的危害性最大,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4)道德败坏,被色情拉下水的公职人员增多。据统计,1995年上海因道德败坏而受党纪处分的干部237人,其中136人是嫖娼。某市一代表团到香港,一个星期内全军覆没,港人评论:“大陆官员一进了香港,就像多年的和尚下了山。”5)一些有“著名的先进模范人物”官员的腐败案件比较突出。因为这些人物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得到党和政府的信任,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以为有了政治资本和保护伞,就更加肆无忌惮地违法乱纪。
3、当前一些新特点。
1)群体作案比较普遍。如北京市有陈希同、王宝森(常务副市长)、铁瑛(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志诚(原副市长)四名原市领导人和多名亲属、秘书相互串通,共同作案。首钢的周北方,管志诚贪污受贿案也是一个团伙。泰安市原市委常委、公安局长胡建学贪污案,涉及5名地厅级干部和多名县处级干部。陕西省民政厅贪污案有三名厅长全部参与,并涉级8名处级干部。广东省英德县公安局长张文列贪污案,涉及科级干部60人,一般干部221人。1999年结案的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涉及原市委书记、副市长、海关关长、税务副局长等多名各市局领导干部。2)“保护主义”作祟。在现实生活中,暴露出违法违纪无法查,案件调查清楚却难处理的问题。第一,一些地方政府机关以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为幌子,规定哪些部门不能查,甚至具体到哪些领导不能查,使得检察、纪委的同志无法办案,这不仅使我国的反腐力度受限,而且还为腐败者提供了屏障。第二,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一些“法规”,这些“法规”出台后,为腐败提供了制度上的保护,使腐败行为合法化,这将导致腐败的制度化。3)“边腐边升”的现象严重。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情况看,“边腐边升”的怪现象令人十分担忧。一些领导干部被查处前,腐败问题一年比一年多,一年比一年重,但其官职却越升越快,越当越大,被群众称为“边腐边升”、“越升越腐”。4)腐败犯罪“低龄化”严重。腐败犯罪的“59岁”、“39岁”现象已为我们所熟知,但当前腐败犯罪呈现了一种年轻化倾向。年轻的领导干部往往具有较高的学历,精力也比较充沛,胆量也较年老的领导大,使其腐败犯罪呈现智能化、周密化、高额化、长期化的特点,这对反腐败工作的开展极为不利。5)“黑恶”势力涉足腐败。极个别地方政府的某些领导干部不是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正道上,而是与一些黑恶势力相勾结,黑恶势力需要领导干部提供便利和保护,以便称霸一方,领导干部也需要有人“支持”,两方一拍即合。这不是一般的腐败,它将使社会动荡不安,使人民没有安全感,对党失去信任。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我国当前腐败现象确有其普遍性、严重性和顽固性,并且给我国改革开放和建设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在经济领域,腐败现象是一种严重的腐蚀剂,造成经济活动的腐败运行,严重干扰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使改革脱离了正确轨道而变形变味。如“优化组合”本来是企业改革的一条重要措施,但由于裙带风,人情风和各种关系网的干扰,一些企业变成了“亲化组合”。
2、在政治上,腐败现象破坏党和政府及公职人员的信誉,引起人民的不满和不信任情绪,破坏党群关系、政群关系和干群关系 ,引发社会政局不稳和严重动乱,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邓小平、江泽民多次强调反腐倡廉的重大意义,其根本原因也在于此。
3、在思想战线上,腐败现象毒化社会空气,败坏社会道德和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干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党政军、公检法、组织人事部门的腐败造成吏制的腐败,对国家的安危影响更大。
三、我国贪污腐败的成因
腐败的成因是复杂而繁多的,不是仅仅因为一两点原因就能促成的,它是由法律、经济、文化、意识、以及政治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导致的。
(一)法律因素。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立的基本治国方针,要与贪污腐败作斗争,必须以此方针为方向,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打击腐败,消除腐败的目的。但是我国现阶段法制不够健全,这必然造成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不够,无法真正地震慑枉法者,导致整治成果甚微。我国法制不健全的具体表现为:
1、法律制度不完善。
一是经济方面。现在我国市场经济的立法还不完善,市场主题在操作当中有许多随意性,再加上强大的利益驱动,就带来了市场竞争中的非法手段,造成腐败。二是在反贪防腐,惩治贪污贿赂方面的专门立法还不够。在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方面,虽然国务院、中纪委做出规定,收入要申报,收受礼品要申报等,但这毕竟不是立法,缺乏强制性和有效的侦察手段,因而实际上是老实人申报,真正收受贿赂的人并不申报。此外,某些法律制度不完备或不符合实际,难以操作,这样的立法在实际当中很难运用或根本无法运用,也是立法不完备的一个体现。如受贿罪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行贿罪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主观要件就难以界定。这样的立法会使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付出的成本太低,此消彼长,执法监督机关惩治职务犯罪的成本将会大大增高。过低的被揭露概率和过轻的处理,给职务经济犯罪留下了空间。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然而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这客观上为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可乘之机。再加上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和动态化,市场经济主体及其利益的多元化,给立法在技术上带来一定困难,立法质量与现实经济生活的要求总有一定距离,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2、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比较普遍。
1)瞒案不报。一些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掌握了有关人员 职务犯罪的证据或一些信息,但并不开展工作进行查处,恰恰相反,对有犯罪嫌疑的人员却百般屁护,隐而不报,使得犯罪分子有恃无恐、肆无忌惮。
2)压案不查。其一, 划禁区,要特权。规定某些领域不设监督机构,也不让检察、纪委的工作人员进去检查。甚至规定到哪一位领导的问题不能查。其二,宣称“查内不查外,查下不查上”。当外部或上级发生腐败案件涉及本地部门派人来调查时,拒不配合,甚至刁难、阻挠调查。
3)查案不深。在“保护主义”的影响下,检察机关、纪检监查机关在办案中时常受到牵制和局限。有的事先找客观、找托词,使问题不好立案;有的事中定调子、定框框,使案件不能深查下去;有的事后搞“舍大取小”、“复杂问题不深究”,使查实的案件不能准确定性。至于对办案明里支持,暗里干扰,“打暗语,使眼色”,通风报信让违纪违法者予做手脚,使案件查不下去更是常用的手法。
4)结案不严。案件查实后,往往很难得到严肃处理。有的以功掩过,以教育代替处理,以“态度好”否定必要的处分,以种种“理由”为违纪违法者开脱;有的以罚代纪,以纪代法,使法律纪律处分不能到位;有的以“异地为官”帮助腐败分子逃避惩处;还有的搞“迂回战术”虽迫于压力给违纪者以处分,但不久就官复原职,甚至提拔重用。
如今的许多案件,案情并不复杂,有的甚至只是一桩小案,但查起来却破费周折。有时本可由一案带出数案,结果往往连一个案件都办不下去。这是因为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给执法者较大的随意性,特别是行政执法机关。一些执法和司法人员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或者公然放纵犯罪,或者受利益驱动机制的影响以罚代刑,或者将经济犯罪当作一般经济纠纷处理。这是造成我国当前经济犯罪蔓延和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3、预防犯罪措施的缺乏。
犯罪问题的经济分析说认为,犯罪已经发生了就像一个火灾毁掉了你的大楼,你再怎么对这个责任进行处罚,利益已经损失掉了;而再把他杀掉,再惩罚他,再对他加以损害,整个社会的损失却更大了。为什么呢?要侦察、要逮捕、要起诉、要审判、要劳改,又投入了一大笔社会资源财富。
处理这个问题唯一的方法就是加大力度来预防犯罪,但我国以前普遍认为应再加大死刑量,觉得枪毙了以后,别人害怕了,就不会在犯了。可对这些置生死于度外的罪犯来说毫不在乎,他们顾不得害怕了。中国古代惩贪之刑可以说到了残酷的地步,但从古代治贪的效果不难得出结论:过分的加大死刑量、加长刑期,只会造成刑法的危机,而不能起到预防的作用。
我国预防贪污腐败的措施仅仅依靠加重刑法是不会有很好的效果的,重刑仅仅是一种暂时性的应急措施,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廉洁。
(二)经济因素。
在关于腐败的众多研究中,从经济学角度入手的寻租理论以其强大的说服力,赢得了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同。寻租理论认为,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当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尚未建立,而政府官员还拥有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巨大干预权力时,这种干预和管制既妨碍了市场竞争的作用,又创造了少数有特权进行不平等竞争的人凭借权力取得超额收入的机会。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克鲁格(A.Krueger)在《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中把这种超额收入称为“租金”(rent)、而把谋求得到这种权力以取得资金的活动称为“寻租”(rent—seeking)。
寻租理论认为,在资源极度缺乏的时代,政府官员拥有分配资源的巨大决定权也就拥有了重要的获利门路,尤其在责任心有很微弱时,从事廉正活动的激励因素就应运而生。这种稀缺即可能是资源本身的紧张造成的,也可能是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指出的那样,“政府的特许、配额、许可证、同意、特许权分配——这些密切相关的词的每一个都意味着由政府造成的任意或人为的稀缺。”[詹姆士.布坎南,“寻求资金和寻求利润”,《腐败:权力与金钱的交换》,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120页;]多数情况下,容易导致腐败产生的组合是:垄断+自由处置权+不符责任的官员。[罗伯特.克里特加德,《控制腐败》,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6页;]
克利特加德对此做了形象的描述并概括出一个公式,“假如我不贪污受贿,我得到的是工资收入和作为一个清廉人的道德满足。假如我贪污受贿,我得到的是贿赂,但‘付出’道德代价,还有可能被察觉判刑,如果那样我还要自食其果,因此,如果贿赂减去道德代价,再减去被察觉的可能性与可能遭受的刑事处罚之和,大于工资收入与道德心理满足之和,那么,我将贪污受贿。”
布坎南认为,寻租活动分三个层面:第一层面的寻租活动是指通过向政府官员进行游说、疏通、行贿等手段促成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从而产生租金并获得租金的活动;第二层面的寻租活动是指由于第一层面的寻租活动给政府官员带来了好处,使他们看到了权力的含金量,从而吸引人们耗费精力和钱财去争夺官职的活动;第三层面的寻租活动是指政府采取措施将暗租变为明租(如证照拍卖、征收资源税),使部分或全部租金变为政府的财政收入,并向未形成预算支出时,各个社会利益集团为了有利的参与这笔财政收入的分配展开竞争。
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一些经济学家以“寻租”来解释我国腐败现象的根源。我国几种最常见的寻租行为如下:
1、价格双轨制。它是造成广泛寻租活动的根本动因,因为它能产生大量的经济租金。只要存在价格双轨制,就会产生大量经济租金,就会激励拥有权力的官员和拥有钱财的寻租人共同参与分享经济租金。经济租金愈高,寻租激励就愈大,腐败现象愈严重。
2、经济特权。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力;二是指违反自由公平竞争原则的,而法律和制度未能对其进行限制的经济特权。经济特权的最大特征是进行行业垄断。如行业垄断经营、生产销售特许等。它门都违背市场的自由公平竞争原则,谁掌握这些权力的获得途径,谁就能获得大量的超额利润,而这些权力的获得途径便是行贿,腐败便是这些经济特权的最后化身。
3、进口关税。进口配额以及政府对一些地区或集团的“优惠政策”等,都含有很高的经济租金,寻租人能获得巨大的利润,这无疑促使腐败在这些领域无限蔓延。
另外,我国现有的经济体制缺乏、市场发育不全、经济审批环节多、周转长,透明度低以及分配制度存在缺陷等问题也是腐败现象产生的经济因素。
(三)文化因素。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制度经济学派的大师诺斯注意到,“从历史中存活下来的,表现在社会文化中的知识技能和行为规范使制度变迁绝对是渐进的并且是路径依赖的。”从若干被披露的案件中,我们大概可以从表象上把中国官员腐败的原因概括为比较鲜明的两个特色,即道德感薄弱和关系网盛行,而这两个特色又基本对应了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中延续至今的两个要素,即对道德自律和人伦关系的极端重视。
1、道德感薄弱的现状与重视道德自律的传统
回顾历史,我国政治文化重视道德的传统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同。如新儒学领军人物、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杜维明先生就认为,构成中国文化传统源泉的“先秦儒学基本上是通过教育、通过思想的努力来发生极大影响的,而不是通过实际的政权形式,从由上至下的控制来影响社会。”[杜维明,《现代精神与儒家传统》,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10页;]
的确,中国古代的德治传统可以很容易地追溯到孔子那里。孔子奠定的儒学思想体系成为中国政治的主流意识形态。孔子不肯把政治理解为强行分配资源的权力系统而坚持把伦理作为政治的核心,他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即最好的状态是国家没有刑法,达到万事以礼为准的地步。
孔子对人性报有很高的期望,他力求把知识精英“反求诸己”、始终以仁为宗旨修身养性的道德关怀,推广至一般公众的普遍精神提升,并进而达成整个社会道德的完善与秩序的和谐。所以孔子对统治者说,“政者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以后,孟子又继续强调说,“人皆可以为尧舜”,荀子说,“涂之人可以为禹”,连佛教徒竺道生也说,“一阐提可以成佛”。这些说法都是一个意思:人有价值自觉和道德自律能力,基于这样的思路,政治与道德之间就建立起一种不可分割的紧密关系,这种关系甚至逐步发展到了道德政治化,即“政治是要靠所谓贤能人政治”,即以身作则的儒家型政治家。
这里关键在于,它埋设了一个巨大的隐患,孔子以及后世文化精英所倡导的“礼”和德治,是建立在个体内部“反求诸己”的道德实践上。但在缺乏制度和规范约束的前提下,谁能保证官员中没有“满嘴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的小人儒和伪君子。杜维明先生就认为:“实际上这种道德自觉性很高的领导阶层在当前的政治体系中还没出现。
所以,整体意义上的官员道德水准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都从来没有达到过先哲期望的高度,它常被利用来做功利的筹码,它的薄弱本来就是一个事实。在我国解放初期,严明的党纪约束,加上没有多少资源可以谋求的历史贫困,道德的薄弱自然不容易显现出来;而在当今普遍求利的社会氛围中,官员对物欲的渴望被激起而满足物欲的条件又具备,并且相应的制度约束与法律规范还跟不上时,官员监守道德的形象不再具有巨大的吸引力,道德感的薄弱立刻在相当的广度和深度上显现,以权力寻租为内容的腐败就蔓延开来。
关系网盛行的现状与重视人伦关系的传统
盘根错节,无法割断的关系网与无法推脱的人情,是中国社会的特色,这种网和这种情一旦应用于权钱交易,则产生大面积腐败。
庞大而紧密的关系网并不是现代中国的产物,轻视公德,重视私人关系的状况长久的存在于我们的文化传统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中国一直被称为“人伦”、“伦”字的意思后世的注家说是“序”,即表示一种秩序。要找其历史渊源,我们还得回到孔子那里。孔子认为,人伦之情是建构理性社会的大众心理基础,因为个体的人通过情感和血缘纽带先与家庭,继而与整个社会连为一体,就不必借助超验的未知世界去找寻意义的依托。孔子认为,君子应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家是人们行为的起点。在这个意义上,余英时先生指出,“中国政治社会的组织是人伦关系的逐步扩大。”[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页;]
对人伦的重视又是中国社会宗族力量始终强大的客观反映。中国古代主导意识形态在价值上肯定了人们对宗族的认同与忠诚。于是,由直系血亲推演扩张,宗族成为古代最重要的关系网。族内的人们近乎本能地盼望那些在本族中率先“发达”的官员们能够给全家宗族带来巨大的可分享的福利,外面的一些人们则想方设法通过婚姻等途径进入那些豪门望族,目的也是共享荣华富贵,所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在很多时候都没有讽刺意义,而原真的表达了人们的理想。
在现代社会官员谋求利益的过程中,我们依然可以发现浓厚的“宗族”观念的影子。至于老乡、同学、战友等,不过是这种关系的扩展和变形而已。关系网的盛行与重视人伦关系和宗族这一强大的传统分不开,由于它实际上是把一批道德感薄弱的官员集合在一起,对政权的危害程度远远超过单个的道德感薄弱的官员。
(四)意识因素
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犯罪作为个体行为,是行为人主观腐败犯罪心理的客观外化,是其歪曲的价值观、颠倒的利益观、畸形的权力观在客观外界条件影响下相互作用的结果。分析腐败人员的意识因素就应从动机和需要两方面入手。
动机方面。
动机作为心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那些引起和激励人实施行为的主观愿望或意念。腐败犯罪动机是由行为人的不良需要决定的,它在腐败犯罪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是构成整个腐败犯罪心理和行为过程的重要环节,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其主要表现在:
1)心态失衡,寻求补偿。有些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那些上了年纪,接近退休的领导干部,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不能正确处理名和利,得和失的关系,心态严重失衡,走上腐败犯罪的道路。
2)左右攀比,怕亏了自己。有的国家公职人员,忘记了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克己奉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这一本质特征和模范作用,无原则地左右攀比,越比越感到自己“吃了亏”,以致向国家和人民利益胡乱伸手,滑入腐败的泥坑。
3)自恃有功,忘乎所以。还有一些国家公职人员,不是把过去的功劳记在党和人民身上,而是记在自己身上,并躺在功劳簿上睡大觉,不思进取、自恃有功、利益熏心、忘乎所以,把党纪国家置于脑后,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4)权富公享,放纵无度。更有一些公职人员,不是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服务社会和人民,为人民谋幸福,为社会求发展,而是捞取资本的手段。这种放纵无度的心理,也是某些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内在起因。
需要方面。
需要是个体对延续和发展其生命所必须的客观条件的主观反映。腐败行为人的需要结构是一种变形的需要结构。所谓变形的需要结构,是指作为个体的腐败犯罪行为人,对延续和发展其生命所必须的客观条件的各种畸形要求组合排列而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腐败犯罪行为人的变形需要结构,在其整个腐败犯罪心理结构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是腐败犯罪动机形成的前提和基础。其具有如下特征:
1)个人需要无止境的发展,超越客观现实条件。有的国家公职人员,个人需要毫无节制的发展,脱离了客观的可能条件和社会规范,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换取物质和精神上的享受。
2)个人不合理的物质和生理需要居于优势地位。腐败犯罪行为人的需要结构内,不合理的物质性需要和生理性需要往往居于优势地位,成天想着吃喝玩乐,一味追求腐朽低级下流的感官刺激和性生活。
3)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处于对立地位。腐败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大都是处于极端个人利己主义的立场,为了满足个人的需要,不惜采取种种违反党纪国法的手段,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因此,他们的个人需要总是与社会需要相对立。
贪污腐败的动机与需要,是与人的本性密不可分的,人类有自私的天性,这是与生俱来的,不论品质上多崇高,意志上多坚定的人,只要有了条件,便可激发其潜意识中自私的本性,那么,所有的人都将或深或浅的涉足其中,腐败就必然会产生。
(五)政治因素。
这里所说的政治原因,即目前还存在诸多弊端的我国政治体制,也就是指组织、监督、干部人事等方面的具体体制。为此,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就深刻地指出:“我们在过去发生的各种错位,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 《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33页;]这说明了一个良好的体制或制度设计无疑有助于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同样,制度安排上的缺陷,无疑为腐败分子提供了方便。具体说来,在我国党内,各级政府里,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官僚政治作风。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官僚主义作风可谓形式多样,时时处处可见。如个人专制、家长作风;个人崇拜、高高在上;弄虚作假、唯命是从;拉帮结派、裙带依附等。这些工作作风上的官僚主义,为我国当前诸多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适宜的土壤,小到政府职员,大到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甚至个别高层领导都能受其腐蚀。官僚作风上的腐败现象影响极坏,它腐败了社会风气,如果听之任之,党和社会主义政府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将会遭到人民的怀疑。
2、不健全的用人制度。用人制度的不健全不仅是腐败的一种常见形式,也是腐败产生的一大根源。目前,我国干部选拔任用上的任人唯亲、裙带之风仍是屡禁不止。这一方面破坏了正常的组织程序,使公开考试,择优选才的现代人事制度难以推行;另一方面,形成了一张巨大的关系网,而这种关系网又成为腐败行为的巨大保护伞。
3、权力监督与制衡的弱化。权力是导致腐败现象最为关键的因素,所以权力监督的完善与否,又意味着腐败现象的强弱。就我国权力监督而言,到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强大、协调的体系,而且弊端重重,最重要的是制衡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只强调自上而下的纵向监督,缺乏横向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具体表现有:1)监察力度不够完善,只能上级监督下级,各监察部门不能完全行使其职责,尤其是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2)同级的党、政府、人大、政协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横向监督不够完善;3)群众监督无力,易受冷落、打击、报复,没有积极性,事不关己便不闻不问;4)新闻监督不完全,不彻底,注重形式,没有从预防方面进行监督。所以,好多新闻单位对腐败现象的监督不能得到老百姓的好评。
4、各级行政部门的大量失范行政行为存在。这集中表现在:1)人治色彩浓厚;2)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等狭隘利益行为盛行;3)依法行政观念淡薄;4)某些公共权力主体(政府官员)漠视人民的要求,高高在上,公仆意识荡然无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流于形式。
5、对腐败惩戒的无力。我国在对违纪的处理上以“思想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为方针,有些组织和执法执纪部门在处置腐败分子时,往往受“组织处理从宽”的影响下不了手,总是从轻发落,甚至以思想教育来代替纪律和法律惩处,最后不了了之。这个方针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力度很小,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社会转型时期的反腐败斗争。
四、治理腐败的误区
(一)对监督的腐败的忽视
当前我在国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的问题上存在一个误区,那便是先假设拥有监督权的主体是廉洁的、清正的,在此条件成立的前提下,制定监督措施防治腐败发生。我们不禁要问,拥有监督权的主体的廉洁性是如何保证的呢?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恐怕就不可以假定为前提了。当前腐败日益蔓延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少对监督的再监督,并滋生出一种新的腐败现象,它正在社会机制中从潜伏走向公开,那就是监督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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